為着跟我等正義良民同手抗暴,筆者特以本文啟發戰友們去發掘並了解與港共公安「交手」之法律常識。雖然本文內容絕非有法律專業保險保障的專業法律建議,唯希望戰友們以此為起點,多跟有刑事經驗的戰友律師接觸,以減少被港共公安欺侮之機會。
黎禍國昨日帶同曾低調手下一個林姓公安小頭目到立法會宣揚「袁木邏輯」,示範「完美剪輯」。戰友們,港共公安磨刀霍霍,嘴儲口水兼含血噴人,不是今天才開始的。這一個月來我來回佔領區與特區公安派出所之間所見所聞,令身為執業律師的我最咬牙切齒的還不是催淚彈或惡棍,乃他們唱紅結黑,勾結黑道,直接間接的鼓勵,支援,護送並私放施暴者,非禮犯。公安害原本正義的警隊禮崩樂壞,要使之淪落為公安城管並厥詞日放,指鹿為馬。
對我等正義良民呢?人多蝦人少還不跟懦夫公安計。無能力,無本事在鏡頭面前言行一致的「執其口中之法」,就龜公王八蛋的上警車「拉簾」或去「暗角」來他們「流浮山之流」盟友那一套【呢,梁匪頭落區時,負責保護公安那些以兩條腿走路那些呀!】。喑角打鑊以外還要有另一群這麼無家教的吐口水公安,真不知道應該為這批無家教不衛生公安的父母痛心,還是怪他們的老豆老母教少了這批公安人類不應沒人格的吐口水這一項。可憐的是公安的子女,有着這樣無家教又不衛生的公安父母Role Model,他日「昇蝗成鳳」,叫人憂心啊!
曾黑影為首的曾欺人公安部隊,要與民為敵,做公安城管已經回不了頭。我等正義之師當亦不會跟林鄭投共。面對公安以其黑社會共匪爺爺一套之打壓,如何自保?求助於有足夠刑事案經驗的律師當然是唯一的王道,惟在此亦不妨參考本文筆記 :-
1 稱謂
「阿Sir」是尊稱,用之以稱呼真漢子真英雄警察。但港共公安同時又十分「盼望」,恨不得我們香港市民給他們「sir前sir後」。對不起,公安城管沒資格被稱呼作「阿Sir」,公安不配!他們甚至不配作為Force的一份子。就直呼他們「公安」吧!他們硬要人家給他們尊重【就像最沒有法治精神的大陸共匪出甚麼白皮書談法治一樣滑稽】,就尊重地稱呼他們「公安長官」吧。這個「公安長官」的稱謂就是一面照妖鏡,照出以共匪爺爺黑社會一套的公安城管,心裏就是「蓮英」,就是掛念着自己割下了,已經沒有了,自廢了的寶貝,但又還妄想自己是個真男人,被人家稱「阿Sir」。事實是,他們沒資格!
更可笑的是港共公安被稱作「公安」的同時,怒極也好,不爽也好,如何發作?如何家嫂奶奶的跟青關禮義廉幫黨出聲頓足搥胸告個狀?公安嘛,無賴吧了!有腰骨有膽色將之帶上人大釋法,定性共匪爺爺部隊之「公安」稱謂為「辱警」嗎?足智多謀,厥詞不絕的曾公安想到了拆解法子沒有?總不可以翻炒「低調」、「黑影」之類。Force強調計劃要全面,爺爺子民哥哥姐姐們廣東話帶口音,將「低調」誤為「底調」,將「黑影」誤作「欺人」,那麼……哎呀……
還是咪着眼簾,昂首深呼吸,一口氣生吞下去好了。
2 警戒詞【Oral Caution】
大家看CCTVB時都可能留意到拘捕一方在施以拘捕時都會唸一段警戒詞。其實警戒詞對於了解大家的自身權利十分重要。萬望大家細心了解警戒詞之內容 :-
「You are not obliged to say anything, unless you wish to do so. Whatever you say will be recorded either in writing or video, and may be used as evidence in further proceedings. 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係你想講嘅一切,將會被用筆錄或錄影形式記錄低,他日有可能用嚟做呈堂證供。」
請先留意第一句 :「唔係事必要你講」
對當權人仕(person in authority)保持沉默(remain silent)乃香港法律保障被捕人仕的基本權利。除了被截查身份證時必答的姓名,住址外,公安問案情問題甚至「阿媽係唔係女人」等問題你都有權唔答。下段再淺談刑事程序。
3 警戒口供被接納與否詅訊/案中案(Voir Dire)
為何公安那麼希望取得由被捕人簽署或錄影的警戒口供(statement under caution)?很簡單,查案很困難的。認真公正地查案乃專業警察真英雄。但無家教吐口水那些公安城管呢?靠屈!靠屈又有咩好得過你被捕人自己認自己簽呢!
請留意警戒詞第二句 :「……除非你自己想講……」
對,在公安向被捕人「讀出」而被捕人「明白」警戒詞之後,所說的對檢控一方有利的都有很大機會被呈上法庭,以使說服法官或陪審團你自己有罪。
請留意警戒詞最後一句 :「……他日有可能用嚟做呈堂證供」
注意,是控告你的堂,不是用來證實你無罪的。請小心反複細嚼警戒詞,尤其是這幾句。
在下於過去近二十年的法庭生涯,私下統計,有超過六成(60%)刑事案件是需要作案中案程序【Voir Dire】的。亦即是被捕人聲稱警戒口供內容是在不合規及不自願的情況之下,被公安屈打成招,或哄騙簽認的。由此可見細閱警戒詞的重要性,亦希望大家多了解自己作為香港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保持沉默的權利。
4 保釋
其實,跟公安交手,最重要的乃「耐性」。百份之九十九的巿民都怕麻煩,而公安就利用市民希望以最快的手續,最少的麻煩,最短的時間離開而不被關押去達到他們的目的。戰友們,爭取公義是要付出的!當想到這一點,當戰友們下定決心要跟港共政權鬥長命,大家就不難去反思——我們接受保釋?還是拒絕保釋而行使自身法律權利去要求公安選擇即時無條件放人或帶上法庭由法官定斷?
上述這一項,當中涉及範圍很廣,奉勸戰友們跟有刑事案經驗之律師詳談。當然要將義務律師團的電話記在腦中,不要倚靠隨身電話記憶體,公安必定收您電話啊!
無論如何,除非您滿意公安一方沒有事情值得您你作任何投訴,否則,萬萬不可,絕對不可簽署「對警方或執法人員沒有投訴聲明」那一項!若公安以此作為要脅不放人之手段,本身就是極嚴重之違規,務請將每項細節一五一十寫下記錄在那張表格纸上,您有權這樣做。請小心閱讀每一小字,魔鬼從來都在細節內!
戰友們,我和您在公義前提上是「唔趕時間」的。當您發覺調整心態後,原來「急」的是公安而不是在「臭格」內的您,您會明白臭格內的您和臭格外的我等義務律師,所花的每小時每分鐘之意義,不比我們坐在佔領區內少。
5. 多了解刑事程序法例
我呼籲真香港人,尤其有機會因為參與社會運動而被屈打,被吐口水的良心正義香港人多到法庭聽審。公安那些厥詞如 :--
「記者大哂咩?」
「出得嚟預咗比人打/非禮!」
「陣間出去見到人要話係自己整損咗嘴」
「比阿Sir(其實係公安城管)打完要大聲啲講唔該阿Sir」
「係打你,係屈你,吹咩!」
公安惡極氣焰,只限拘捕後48小時,以拘捕起計。所以大家被拘捕時務必確定拘捕人者身份及是否施以正式拘捕,否則以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論。無錯,大家開始了解刑事程序,就會容易聯想到曾黑影曾欺人之流睁着眼說公安「拘捕」時不一必要出示委任證之背後真正盤算,也明白為甚麼他們千方百計要遮掩膀頭號碼了。
說回在法庭內Voir Dire被盤問之公安,他們一般都是IO(Investigating Officer)【通常是Station Sergeant或以下官階】,甚少是OC-Case(Officer-in-charge of the Case)【通常是DIP(Detective Inspector of Police)或DSIP(Detective Senior Inspector of Police)】。原因一半是拘捕程序及落口供程序一般由IO負責,更實在的原因是沒有人願意在法庭面對辯護律師盤問的。上級當然「推莊」。公安嘛,太監宦官吧了!越是知道自身有多「無料」,越是想人家「Sir前Sir後」,越係想威,越係要面,當然越係唔想喺法庭出醜。
舉個例子,說個故事,某公安寫(作)了一篇「被捕人在警戒下自我招認口供statement under caution(Pol.857)」,強迫被捕人照抄並簽名作實,以使其可說服法官被捕人已經自己招認了。可笑的是,那個公安錯字連遍,白字不斷。被捕人照抄後,其錯白字就跟那公安自己手寫隨身記事册內的錯白字一模一樣。看着那IO在法庭內被盤問時灰頭土面,再看其平氣焰囂張的上級那些低級謊言,其藉口之可笑,CCTVB警匪法庭戲還及不上一半!
港共公安城管有膽向辯方律師吐口水嗎?何時將辯方律師拉往暗角打鑊?
港共公安城管有種向法官說「佢出得嚟就預在比公安打」嗎?
港共公安城管,我唔叫你「阿Sir」,叫你做「公安」!
「流警司/公安」,「你很流」!「公安長官」,拘捕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