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本月16日,在獨媒看到一則報導:
“黃之鋒:又指出在後政改年代,市民與泛民應爭取修改《基本法》的機會,爭取公投修憲。他指現時《基本法》被標籤為神聖不可侵犯, 但是其實它給予我們的特權只是有名無實, 假若未來我們沒有自決的機會,所有人權、法治和自由都不能確保於2047年後一併失去。他指民主不是一代人能解決的問題,民主亦不應只是普選 ,我們應放遠視野,爭取自決的機會。"
看畢,令本廢青大吃一驚,黃之鋒不是幾個月前才說重寫基本法不設實際的嗎?馬上求教GOOGLE大神:
“黃:Civic Passion talks about radical action, such as rewriting the Basic Law, but it is not practical。
激進派主張,例如重寫基本法,但這是不設實際的。"
果然不是本廢青思覺失調。黃之鋒的突然見風駛陀,其實沒大不了。政客也是人,錯判形勢不是死罪,但身為一個政治人物或政黨,要轉改從某個議題上既立場,就算不開記者會交待,也請出公告,正正式式解釋自已為何改變路線,有誠意的更會為自已的錯判而向公眾道歉。
黃之鋒未有道歉,亦未有解釋為何轉軚。在網路上,某些黃之鋒死忠支持者認為,修改不是重寫,所以黃之鋒未有轉軚。有見及此,本廢青在此條分理析,為各位論證重寫與修改的語意邏輯。
根據黃之鋒的說法,他倡議公投修憲,修改基本法,而原文未有提及限制修改的幅度。按此條件,公投修憲,把基本法的內文100%的修改,就是事實上重寫基本法,全民制憲。
部份支持者認為,黃之鋒的「原意」不是這樣。本廢青不是他肚內的迴蟲,無意猜度他的「原意」,我只會從他已經說出口的言論去理解。
退一步說,假設黃之鋒「原意」真的是只修改部份基本法。那就有另一個問題要追問,修改跟重寫的界線如何定義?修改多少%的基本法才不算重寫?50%是修改,51%就是重寫?那個界線由黃之鋒來定嗎?
再者,黃之鋒憑什麼論斷基本法要修改多少%?既然是公投修憲,什麼要修改,要修改多少,都應該是公民決定,而不是黃之鋒說了算。
重寫與修改基本法,分別只在於字眼,實際執行,修改就有重寫的功能。電腦開新一頁是重寫,在同一頁清除原文也是重寫。
從黃之鋒鐵粉的行為,其實可以看出香港民主路為何如何艱難。在西方從政必然有立場,政治人物如果轉變立場,則必須要為此付上政治代價,因為你背叛了支持者,而當初站在你反方向的也不會輕易忘記過去你的立場。轉變立場,解釋是最基本的,道歉是情理。
以近日的話題同性戀婚姻為例,如果一個政治人物在之前是反對同性戀婚姻,在事成後看社會氣氛轉變了,就急急改彩虹頭像而不作解釋不道歉,你可以想像一下他的支持者會如何回應。但在香港這地方,你可以看到支持者對政治人物的寬容,今天非議全民制憲,你支持;明天支持全民制憲,你又支持。支持者沒有個人意志,沒有判斷是非的能力,領袖說去東,他們就去東,說去西,他們就去西。這種社會配有民主嗎?
套用雨傘革命期間,四眼哥哥在行動講台的一席話:「如果你哋嘅民主係咁樣既話,你哋一世都唔配有,你哋唔配有呀!」
黃之鋒已經上了神台,底下又有一堆死忠支持者盲捧,而跟據他過去的履歷,本廢青不寄望他會解釋或道歉。本文是的寫作對象,是仍然有邏輯分析能力,但一時糊塗的淺黃絲。只有成熟的公民社會,民主才會意義。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