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10月13日更新)匯豐向法院申請禁制令,禁制「示威者」的案件在十月十八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獲高院繼續發出臨時禁制令直至正式禁制令開庭。禁制令禁制的對象被形容為「未經匯豐批准而進入或在總行範圍內停留的人」,定義太闊,人權監察便批評此為違反人權法。據社運電影節籌委會表示,雖然匯豐將禁制令的限制對象收窄至有二十名人士相片的「黑名單」,但因為匯豐聲稱不知道他們的姓名,因此會在總行地下張貼文件,供懷疑自己屬「黑名單」的人士索取文件。不過,社運電影節籌委會指出,匯豐可隨時新增黑名單人士並向法庭申請加進禁制令,同樣是對使用匯豐總行地下公共空間人士的頭上一把刀。昨日亦因匯豐收窄被告的定義,因此原定到庭參與成為答辯人的社民連成員黃浩銘及長毛亦取消加入。
社會運動電影節籌委會則於開庭前一日的十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舉行記者招待會,回應在十月六日及七日遭受匯豐銀行保安暴力對待,以及就匯豐銀行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一事表達強烈不滿。是次記者招待會共有四位社會運動電影節籌委會委員,以及一名自願成為答辯人的電影會觀眾出席。籌委會表示因主流媒體對他們作失實報導,把其行動與「佔領中環」事件混為一談,故此只邀請民間媒體出席記招,希望借助民間媒體力量維持公義。
不滿匯豐銀行保安與警方之安排
社會運動電影節籌委先詳述於十月六日至七日放映時遭受嚴重侵害的經過,並強烈譴責警方與匯豐銀行的保安。四名籌委憶述在十月六日,匯豐銀行的保安已驅趕活動參與人到花槽以外。當時有攝影師向匯豐銀行職員查問何為在公共空間進行活動也要被驅趕,不但得不到回覆還遭推倒於地,其後向警方投訴但不果。在十月七日,保安的驅趕行動升級。當日場地被膠帶三面包圍,匯豐銀行的保安組成一排,以「不得進入私人地方」的理由驅趕電影節觀眾後退至馬路,其間爆發衝突,有數名民眾受傷需送院治理。匯豐其後出聲明指因顧及播放電影的發電機安全問題而驅趕民眾終止活動,但該兩天保安或相關職員從來沒有以此為理由驅散民眾,電影節籌委高度質疑匯豐驅趕行動的理據。其次,警察在兩天均沒有充當調解衝突的角色,只在現場拍攝錄影,以及在十月七日帶走一名參與觀眾到北角警署問話。電影節籌委對警方的坐視不理與匯豐銀行保安的暴力感到憤怒和失望,更質疑警方執法有偏坦之嫌。
禁制令影響深遠
除了不滿警方與保安的安排,籌委亦十分憂慮匯豐申請禁制令對公眾的影響。將會出庭的電影節觀眾霍先生表示,禁制令有如一度無形的鐵閘,隔離民眾與公共空間。霍先生稱,匯豐銀行在八十年代重建時,已跟政府簽訂附帶條件,列匯豐銀行地下的空間為公共空間,市民有權通過、逗留或進行活動。但如今匯豐申請禁制令是變相把公共空間私有化,剝削公眾的權利,因此霍先生主動申請成為案中的「被告人」,於十月十二日(星期五)在庭上捍衛大眾的權益。霍先生指責匯豐銀行以法律手段去驅趕有機會對匯豐構成負面影響的民
眾,先申請臨時禁制令、再於匯豐地下張貼無限期的告示擾亂視聽、現時再申請永久性的禁制令密謀把空間私有化,是絕對不能為人接受。假若匯豐申請永久性禁制令成功,先例一開,其他私人機構亦有機會跟從,繼而進一步剝削大眾享有公共空間的權利。
公共空間界線在哪?
本網另一篇報導《匯豐入稟禁總行地下示威 涉違人權法》,訪問了人權監察副主席莊耀洸律師,他認為,契約要求匯豐開放總行地下的公眾地方予市民通過,匯豐無權禁止示威市民進入範圍,這明顯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對和平集會權利的保障。「你最多話示威不可滋擾人,不能說不能示威......按契約,唔俾人入去地下空間應要得地政署長批准,匯豐唔可以就咁搵法庭判就不俾人入。」他表示,人權法案保障市民集會示威的權利,無論是在由政府擁有的公共空間、匯豐地下一類透過地契要求業主開放給公眾的「私有化公共空間」,或者室內商場一類業主主動開放給公眾的「私有化空間」都適用,在限制這種權力時,必須「合符比例」,譬如平衡社會不同人士的權利。
社會運動電影節籌委強調,公共空間講求「公共性」,應透過使用人仕之間的交流去賦予意義,而並非好像匯豐銀行透過私人管理模式不斷用個人準則闡釋「空間」的定義。根據《基本法》和《基本人權法案條例》,市民擁有和平集會和公眾遊行的自由和權利,而是次電影節活動顯然就是被法例保障的合法行動。但到底市民在公共空間的自由度有多大?在私人物業管理下的半公共空間的情況有何不同?當「公共空間」的話題仍在爭持當中時,私有化的問題接踵將至,市民的自由和權利又會變成怎麼樣?相信禁制令的裁決對公共空間一話題有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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