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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非理所當然

政府聲稱為了讓香港的知識產權法例跟 ‘國際’ 接軌,將就條例進行修改,以求達致全球 ‘最高’ 水平,更以反盜版影碟 (爭議性較少的一項) 為宣傳重點,以圖獲取巿民的認同。

可是,知識產權涉及知識專利的不同層面,從知識專利的定義,合法性,以致實際的運作產生的矛盾正在全球揭起重大爭議。其中印度學者 Vandana Shiva便曾提出 ‘生物盜竊’ (Biopiracy) (注1) 此概念,指出由西方國家 (尤其是美國) 倡導的知識產權法規正以掠奪形式,將本屬大自然與各在地社群 (indigenous people) 積累的知識據為己有,香港社會實有需要就此作嚴正思考與討論。

首先,知識產權觀一個被質疑地方,是其定義問題。知識產權的核心內容是知識的專利 (patent) ,即將知識的擁有與獨佔視為一種 ‘權利’ ,而此權利是不可侵犯的 (透過法律保護)。但專利此觀念從何而來呢?Shiva 指出, ‘專利’ 此關乎擁有權的觀念源於殖民思想,當歐洲的船隊到達了 ‘新的土地’ ,便將一切事物視作 ‘新發現’ ,包括原住民在內的一切物種,皆被視為可以被佔領與擁有的資源,成為殖民者的私有財富。到了今天,縱使先前的殖民體制已大致沒有了,但西方國家及其跨國企業,正以知識產權作為新的形式,將其他物種,在地原住民的知識及大自然的知識轉化為私有財產,進行另一種形式的侵佔與掠奪 (注2)。

殖民的經驗告訴我們,將其他民族視作私有財產是不公義與不道德的;同樣,今天知識產權法規同樣試圖將生命 (如DNA)、大自然及原住民傳統智慧轉化為私有財產同樣是不道德的。故此,雖然知識產權的官方定義是知識的專利與擁有,但是對知識產權觀抱質疑的人們來說,其意義是知識的侵佔與掠奪。
 

其次,知識產權觀的一個重要理論基礎或合法性,來自對知識發明與創新的保護;聲稱若沒有知識產權 (對利潤追求的保護),發明與創新將被窒礙。但 Shiva 指出,發明與創新從來便是大自然與各地原住民的踐習,為適應環境及保持生態平衡,新的物種及新的技巧與知識從來就不斷的發展,不同者只是以 ‘共有知識’ ‘intellectual commons’ 的形式出現罷了 (注3)。

即使觀看現今相關知識產權的知識生產,發明與創新亦不是主要組成,更多是對發展中國家及大自然已有經驗與知識的 ‘盜用’  (關乎藥物的知識尤多)。由於大多原住民社群的知識是以 ‘共有共享’ 的形式出現,故此很多先進國的企業便經常將這些原住民的知識進行科學分析,將分析以西方認可的學術研究形式發表 (整個流程是原住民難以負擔,亦不認為有需要的),然後申請專利。

可恨的是,這些先進國在盜取人家的知識後,竟透過國際組織禁止這些原住民生產他們經世代積累留下的珍貴資產。 Shiva 舉印度的 Neem 樹為例子 (注4),因著除虫殺菌及護養牙齒的效用,Neem 樹一直 (被使用了超過二千年)在印度各地被提鍊成不同產品 (如牙膏或殺菌劑) 發售。可是當美國的公司申請了專利,竟要求這些印度公司停止生產。事件揭露的,是西方企業 (還有學術組織) 對發展中國家知識傳統的漠視,及其唯利是圖、貪婪無道的無恥。

最後,即使在實際運作上,知識產權亦帶來很大爭議。由於知識產權的重心是對知識帶來的商業利潤的保護,這跟很多國家 (尤其發展中國家) 的國家利益,大自然的保育,或原住民的永續發展構成了嚴重衝突。例如,醫療是關乎很多國家人民生命與健康保障的領域,但西方企業為保全其高利潤,常置他國人民性命於不顧。愛滋病是常被提出的例子,以香港人較熟悉的泰國為例,因著八十年代性旅遊的興起,令泰國愛滋蔓延非常嚴重,至今幾近全國1%人口受到感染。在九十年代初,泰國曾以本土製的藥物而令很多感染者得到醫治,但隨著西方藥廠的禁制,本土藥物被迫停產,結果是現今全國只有1%受感染者能接受治療,致每年五、六萬人因欠缺治療而死亡。

此外,隨著近年基因改造生物 (genetically engineered organisms GEOs) 的興起,大自然與生態平衡正面臨重大危機。西方企業為了賺取更多利潤,將生物的基因改造,以圖令作物更豐盛 (如防蟲的蔬果)。但這種對大自然知識的改動正產生難以估量的後果,因這些作物並非單在實驗室生產,而是在大自然中,作物的基因改動正透過自然接觸而擴散,如抗農藥作物的長期效果是改造基因的擴散,致抗農藥雜草產生,因知識改動的擴散帶來的是生態污染。另一方面,西方的生物改造工程同時亦令各地原住民社會受到衝擊,因產量及不上基因改造作物,他們便唯有改種這些作物,結果是物種多元生態的瓦解危機。

香港在修訂知識產權法時,實有必要將 ‘國際’ 多元的聲音納入考量,而不是將西方 (尤其美國) 的標準視為圭臬。而各支持知識產權法的團體,亦有責任說明你們在支持知識產權法時,到底是指那些部份?內容包括甚麼?權限的界線在哪?因知識產權涉及的範疇太廣,帶來的社會問題與代價實在太大。

注1:V. Shiva 在97 年出了 “Biopiracy: The Plunder of Nature and Knowledge”. 本文觀點主要來自此書。

注2:Shiva 對哥倫布的 ‘發現觀’ 與洛克式的 ‘產權觀’ 作出了嚴正批判。告訴我們,資本主義的文化觀不是理所當然的。

注3:93年,等三世界國家提出 ‘集體知識權’ (collective intellectual rights) 此觀念,突顯知識不一定是為了金錢利益競逐,知識可以是各地人們與大自然共有的珍貴資源。

注4:這是重要案例。Shiva 及其他學者曾就Neem 樹向歐洲專利局興訟,將美國公司的專利權撒銷。

作者: 阿丙阿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