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有一樁關乎政府、民眾、商戶,在城市空間互動的新聞事件:據報導,位於旺角西洋菜南街的一間連鎖化妝店,因為受到行人專用區的噪音問題,而自行架設垂簾式的隔音屏,而數日後,政府屋宇署則指該隔音屏為偕建物,著令清拆。事件中,政府管治、民眾活動、商業運作這三者,於城市空間的權力流動,固然引起了我的好奇,但此事所引起的社會與媒體關注是更直接的,即我們是否有必要對街頭表演有所規管呢?
在2014年,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上,有關「政府對街頭藝術表演的政策」的討論文件中,政府的結語是「若要在區內或香港其他地方引進類似上文第 3 段所述的安排(註:街頭藝術表演的政策及規管),以確保街頭表演可以有序地在指定地點進行,且表演內容具有一定的藝術水平,則社會各界,尤其是表演藝術界,需要先凝聚共識,再由政府著手研究其可行性」。在此,結語中有兩個伏筆,值得留意:「指定地點」與「凝聚共識」。
先談共識。政策語言往往有一種技巧,就是先設定一個(貌似)難以解決的前提,作為迴避討論具體運作的理由。或許有人會以為,若街頭藝術表演者的核心價值就是自由、隨性,那麼要他們同意對他們表演的規管,以至立法,想必是不可能的任務。在此,一份近期有關澳洲街頭表演政策的研究(McNamara & Quitler, 2016),卻提供了幾近相反的觀察。
以悉尼和墨爾本兩個城市的街頭表演者作為個案研究,研究者McNamara 與 Quitler得出了四個發現:一,街頭表演者認同規範街頭表演的法例,可以保障良好的都市環境;二,街頭表演者不認為相關法例的執行,有礙他們街頭表演的目的;三,也是重要的一環,悉尼和墨爾本規範街頭表演的「成功故事」,是源於其有彈性與人性化的執法模式;四,街頭表演者認為,街頭表演法例的設定,是建基於相信且支持街頭表演有助建立城市街頭文化的立法原意。
若參考澳洲的個案,我們不難想到讓街頭表演者就立法規管得到正面的共識,並非不可能的,重點是在於,立法原意是要為了肯定街頭表演作為重要都市景觀的原則,以及鼓勵、支持街頭表演的藝術表達,並且延伸到措施設計中具人性化的執法方式。然而,在以上提到的立法會討論文件中,政府提出要在「指定地點」作街頭表演,正是背道而馳的想法。
在當下街道表演只在極不合比例的情況下,在若干的指定地點發生,只會導致了一個不平衡、不平等的街頭表演景觀,而這景觀,恐怕會形成了大家對街頭表演的偏頗印象。當然,我不認為,我們的城市會像1890年代的澳洲,甚至1860年代維多利亞時期的倫敦一般,過時的討論是否要禁止街頭表演,但若果任由像旺角行人專用區的街頭表演印象,通過不同報導、評論,慢慢成為了大家對街頭藝術表演的單一想像的話,要街頭表演規範得到社會的共識,將會越來越難。
政策立場與民眾共識是互動的,有效的街頭表演規範,必須有政府、表演者與社會的認同。換言之,若街頭表演政策的原則,能夠認同整個城市的公共空間(而非指定地點)都可以讓街頭藝術表演發生,並且以鼓勵不同的街頭表演者可以共同、平等的參與街頭表演為執行目標,有關街頭表演的立例規範要得到表演者的普遍贊同是大有可能的。
*Luke McNamara and Julia Quilter, ‘Street Music and the Law in Australia: Busker Perspectives on the Impact of Local Council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 Journal of
Musicological Research, 2016, 35:2, 113-127
作者為香港浸會大學人文及創作系研究助理教授
文章見於2017年11月20日信報。本欄逢周一見報,由「香港文化監察」邀請不同意見人士討論香港文化及文化政策狀況,集思廣益,出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