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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雄、林本利及一群關心理大發展的教職員 : 理大公司管治 最佳反面教材

圖:蘋果日報

張超雄、林本利及一群關心理大發展的教職員 《明報》 2010年9月1日(其刊載的為節錄本)

若果有一盤生意,在成立時沒有制訂可量度的目標,沒有分析成效、成本及風險等問題,成立及運作時涉及利益衝突,運作成本遠較預期高,年年虧本卻沒有人要負責,這是一盤甚麼生意?這就是香港理工大學攪的生意。以上的描述,不是我們無中生有,而是從理大一個由校長委任的獨立檢討委員會所作的觀察。

今年3月,我們一群關心理大發展的教職員向校董會發出公開信,呼籲新任校董會主席楊敏德女士、校董會及新任校長及管理層正視大學的種種管治問題,這些問題後來被傳媒稱之為「九宗罪」。

及後校方為此作出積極回應,並成立三人獨立檢討小組,檢討理大的附屬公司、聯營公司及共同控制實體的營運模式,以及它們與大學各個組織的關係。獨立檢討小組的主席由廖約克博士出任,另外兩位成員是羅顯揚先生,以及代替杜衛強律師的余宏德先生。

經過多個月的努力,獨立檢討小組於今年7月19日提交報告,校方於8月13日公開報告內容(編按:有關獨立檢討小組報告,請瀏覧以下網址)。校方向教職員、學生會代表及傳媒作出匯報時,強調報告並沒有提出有違規的情況,但指出屬下各公司的成立及營運模式的確有改善的空間,某些環節應該有更好、更嚴謹的處理方法。

校方以「報告並沒有提出有違規的情況」作結論,是極之輕視報告指出理大的各種管治問題。我們若仔細閱讀整份報告,特別是附錄六(Appendix 6)的觀察附註(observation notes),便清楚知道大學在成立、營運及出售各公司時,出現林林總總的不正常現象。

校方的結論,可能是指報告未有直接指出這些違規情況,只在附錄中刊出有關情況。亦可能是大學根本沒有訂立條例去規管各公司的成立、營運及出售,幾個高層的決定就是條例,人治色彩十分濃厚。既然沒有條例規管,報告自然不能提出有違規的情況。

理大公司管治架構

報告一開始便提出理大監察屬下各公司的四層管治架構(4-tier governance structure,見頁4-6)。管治架構的最高一層是校董會,負責執行管治工作,確保以校長為首的大學管理層能夠有效地管理大學,並以公眾、學生、員工(並非個別員工)及大學整體利益為依歸。

管治架構的第二層是校長。校長是大學的「行政總裁」(chief executive),他透過成立不同委員會,將權力下放;並採取制衡措施,務求管理層的決定是經過深思熟慮和不偏不倚的(見理大大學管治宣言)。

大學為了推動科技轉移,在2000年成立企業計劃管理委員會(Entrepreneurial Programmes Management Committee,簡稱EPMC,之前稱EIPMC),屬管治架構的第三層,負責審批新公司的成立及各投資項目。經由委員會批准的投資項目,將交給另一附屬控股公司PolyU Enterprises Limited(簡稱PearL)負責落實執行和監察,這是管治架構的第四層。

在整個四層管治架構中,校董會主席、校長、EPMC的主席和PearL的行政總裁(由副校長出任)是關鍵人物,他們有責任確保理大屬下各公司按照正常程序成立,有效運作,以及退出營運時(出售或結業)有妥善安排。

管治架構完全失效

檢討報告清楚指出上述四層管治架構完全失效。自從理大在2001年3月成立控股公司PearL後,便不斷成立新的公司,至今超過50間。不少公司成立之前,並沒有具體商業計劃(business plan),投資時沒有經過正常審批程序,沒有作出詳細的財務分析,投資回報及潛在利益衝突等分析一律欠奉(見A6.1、A6.2、A6.5及A6.9)。存有個人利益的人士還可以參與會議討論和作出成立公司的決定(見A6.10及A6.11)。更令人奇怪的是其他出席會議的人,竟然對此視若無睹。

公司成立後,沒有定期作出檢討,交代經營情況和業務發展策畧(見報告A6.22、A6.23段)。絕大部分公司習以為常地(is the norm)錄得重大虧損(見A6.12至A6.14)。到決定退出營運時,竟然又沒有一套退出機制可以依循。結果是以低價出售公司股權,事後亦沒有檢討投資失敗的原因和進行問責(見A6.26)。

檢討報告還披露了不少令人震驚的事實,當中包括: 一、有九間公司的成立文件下落不明或者不存在(not in existence),當中包括持有上市公司環康集團的理大附屬公司進新科技有限公司(見A6.6)。環康集團的大股東、董事和行政總裁涉及貪污案件,理大兩位管理人員與環康集團屬關連人士,一直出任該公司的非執行董事,收取董事酬金。當日理大附屬公司為何將科研成果轉讓給環康集團上市,只換取16.1%的股權而又豁免該公司支付牌照費(licensing fee),相關文件竟然不知所踪。 二、EIPMC最初的預算是從非教資會(non-UGC)的收入中,撥出700至1,000萬元用作投資屬下各公司。後來的投資金額遠遠超過這個數目,達到2億5,000萬元,卻沒有在適當的時候知會校董會(見A6.3及A6.14)。不少投資項目,由EPMC的主席率先拍板,之後才交給該委員會討論和得到批准(見A6.4)。有些投資項目甚至從未正式在EIPMC/EPMC會議中討論過(見A6.5及A6.9)。EPMC的會議越開越疏,更出現過18個月才開一次會的情況(見A6.23)。 三、大學與合作伙伴開發中藥產品,簽訂十年合約,合約總值達到1,700萬元,相關合約事前並沒有在EIPMC的會議中討論過(見A6.2及A6.5)。一間在2001年成立的公司,相關合作伙伴私自達成利益分配(benefit distribution)協議,兩年後(即2003年)才取得校長正式批准(見A6.16)。大學和一間公司合組新公司,以單一招標方式批出培訓合約給新公司,並要求各院系優先採用該公司的培訓服務,新公司能夠以優惠租金租用校內辦公室和設施(見A6.8)。 綜合檢討報告的內容及觀察,很明顯見到大學高層成立眾多公司時並沒有經過深思熟慮,當中存着不少利益衝突,公司管治缺乏制衡、透明度和問責(見A6.15、A6.20、A6.24至A6.26),為個人利益多於大學整體利益。兩名高層分別出任20間和27間公司的董事,投資失敗後又無人需要負責,甚至還得到額外金錢獎勵(見A6.16至A6.18)。

雖然總投資金額2億5,000萬元和累積虧損5,000萬元,相對於大學每年30多億元的開支,數目似乎「很少」,但這些金錢對個別人士來說則是巨額數字。除了金錢、科研、校園設施等投入外,大學的教職員亦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去管理這些公司的運作(見A6.15)。此外,大學要投入數以千萬元計的金錢,去採購這些公司的服務,這些金錢又不知往了哪裡去。

今次檢討報告只集中討論PearL轄下的個別本地公司,並沒有詳細討論理大在內地(包括深圳、珠海、廣州和西安等地)的投資和經營情況。大學在監控本地各公司方面出現種種缺失流弊,又如何有能力去監控內地各間公司,防止各種貪污舞弊、以權謀私的行為?

公開聆訊追究責任

我們衷心多謝檢討小組三位成員所付出的努力和作出的貢獻。小組的觀察完全支持我們之前所發表公開信的內容,小組亦接納我們提出的各項建議。但礙於搜證權力有限,小組可能無法取得一些重要文件作更深入的調查,亦沒有進行問責。我們認為校董會應盡快展開公開聆訊,邀請一眾相關人士出席,給他們一個機會去清楚交代過去十年大學屬下各公司的「糊塗賬」,找出誰人要為此負上責任。

理大及其屬下各公司的管治問題,已成為教授「公司管治」課程的最佳反面教材,嚴重損害大學聲譽。事實上,檢討報告所提到的管治問題只屬冰山一角。理大在管理各院系及部門,在本地及內地經營自負盈虧課程及業務,在教職員的聘用、考核、續約、升遷、獎勵(包括給予巨額薪酬、額外酬金及花紅)、退休安排,以至顧問的委任等事情上,同樣出現類似的管治問題。

過去十多年,理大已變得像一間經營家族生意的私人公司,多於一間獨立自主的政府資助學術機構。管理層花在拓展及運作這些生意的時間和精力已不成比例。獨立委員會的報告清楚指出,現有的管治架構完全失效(見建議4.1d),並建議大學切勿再花金錢或者以其他方式投資此類「技術轉移」的生意。期望新任校董會主席及各校董,能夠正視有關問題,撥亂反正,把大學重新納入正軌,重拾公眾、學生及教職員對理大管治的信心。

大學的核心業務在於培育人材及提升社會的文明及文化水平,而不是攪生意。報告雖然沒寫出來,但明眼人會看到這個結論:理大管理層,請勿再不務正業,集中精力辦好大學吧!

三人檢討小組對理大屬下公司的觀察:
小組觀察到的問題(附錄六段落)
1. 沒有商業計劃(A6.1、A6.2、A6.5、A6.9)
2. 沒有定期檢討(A6.22、A6.23)
3. 沒有退出機制(A6.26)
4. 文件下落不明(A6.6)
5. 眾多利益衝突(A6.9至A6.11)
6. 審批不合程序(A6.3至A6.5、A6.16)
7. 公司虧損連年(A6.12至A6.14)
8. 享受額外酬金(A6.16至A6.18)
9. 違反公平競爭(A6.7至A6.9)
10. 缺乏制衡問責(A6.15、A6.20、A6.24至A6.26)

資料來源:理大獨立檢討小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