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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傘運動中的新移民,兼評歧視條例

雨傘運動中的新移民,兼評歧視條例

一位一直支持學生與運動的姨姨,本來是到旺角現場支持學生,卻因為說話操大陸口音而被留守者視為敵人,無論她當時作怎樣的澄清,群眾仍是對她喝倒采,又對她「唱生日歌」。(關於這件事,可見此

這件事非常離譜,我們竟然傷害了一顆支持我們的善良心靈。當然,這樣離譜的誤會除了源於口音問題導致溝通不能外,更顯然是來自「大陸口音>大陸人/新移民>敵人」這種流行的觀點,人們一聽到對方操大陸口音,就難免生起不信任與敵意。

身為「左膠」的我,其實在這場運動中一直很關注弱勢社群,尤其是新移民的動向。在這幾日,我一直在留守地現場觀察四周有沒有疑似新移民的蹤影。我就聽過一 些口音不純的中年婦女與男人在現場出現過,支持運動。也曾有一位口音不純的好心姨姨,拿著食物問我要不要吃些東西。當然,操著大陸口音並不一定是新移民。 事實上,我自己生活圈子的老一輩,即使來港至少十數年,口音仍然不純。那麼,為何我們要把口音不純的人一併視為新移民、大陸人,然後敵視他們?

我深明中港矛盾加上政府施政不當,導致社會群眾對新移民普遍抱持不善的態度。在審批權爭議之中,我就表明除了政府要恰當施政外,還必須讓新移民有機會融入香港社區與文化,才能消解「新移民不是自己人」的主流想像,否則新移民只會成為中港矛盾中民怨發洩的犧牲品。

那麼,這場運動可以對新移民的文化融入問題有什麼幫助?練乙錚提到這場運動造就了「佔中新世代」,不論結果最終失敗或成功,這場運動將成為香港人無法磨滅 的集體回憶與身份認同。這變相說,如果我們能用誠意與文宣,讓新移民了解甚至參與這場運動,將能令他們對香港產生歸屬感,同時獲得群眾的文化認同。所以, 我們應該釋出善意,藉著這場運動令新移民變成我們的一份子,而不是相反,在這場運動中發放不實與不良善的訊息,製造更大的「新移民vs香港人」的矛盾分化。

歧視條例歧視香港人,令新移民成為特權階級?

關於這點,最明顯就是運動中途殺出關於歧視條例諮詢的輿論。輿論一面倒反對歧視條例立法,認為這條例會令新移民擁有香港公民的權利,新移民可以藉遭這條例 搶奪福利搶資源,香港人最終淪為二等公民。個人認為,這種謬論之所以出現,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反對者沒認真看過歧視條例檢討書的內容與對法律的不認識。 二是中港矛盾下產生的恐慌,認為什麼條例也是魔鬼在細節中,中共藉著這條例進一步侵蝕香港人的權益。

先拆散第一點的各種謬論。

首先, 這條例不會影響新移民的政治與福利權利。歧視條例適用範疇只包括教育、會社的會藉、僱傭、處所租住,以及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這些範疇只針對日常生活 層面的歧視事宜,並不包括福利與投票權。而且香港居民的政治與福利權利已在基本法列明清楚(第2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基本法具有凌駕地位,根本不可能因為歧視條例的成立而改變新移民的政治與福利權。因此,即使你反對新 移民獲得福利也好,亦與歧視條例沒有任何關係。

第二, 所謂「新移民可以擔任公務員」,絕對是謬論。沒錯,歧視條例適用於公共機構和政府職務。但首先,這條例主要針對的是公共機構和政府在執行職務時不得作出歧 視,譬如警察不可以因為對方是南亞人而有不友善的態度。雖然條例的確列明僱主不能因為性別、種族、性小眾或殘疾人士等身分特徵而在聘請時作出差別對待,但這條件絕不會使得新移民可以擔任公務員,因為基本法第99條已清楚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重申,基本法具有凌駕地位,香港的任何法律條文,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

第三, 關於歧視條例違反「無罪推定」這說法,是不識法律的謬論。平機會已指出,「舉證責任條文應明確規定,申索人一旦確立事實基礎可作有歧視的推論,舉證責任便 會轉移到答辯人身上要其證明沒有歧視。鑑於歧視申索舉證困難,這做法很重要。」這說明控方必須先承擔舉證的責任,令得律政司接受這是合理的控訴才會開展訴訟。其次,歧視訴訟個案裡,申訴人往往都是個人,但控告卻是大型機構如公司與政府,為了避免資訊不對等而導致判決不公,才要求答辯人需要證明自己沒有歧 視。舉個例子,一個同性戀者因為在公司出櫃而突然被解僱,由於那位同性戀者很難在這方面搜證與舉證,最多只能指出自己在過去一直沒有在工作犯上錯誤,但當 性傾向在公司曝光後就立即被被解僱。因此我們應該是要求公司負上責任證明解僱並非因為性傾向而是因為工作因素才作出解僱。這規定絕對符合法治精神。

第四,有人說歧視條例會導致老師使用英文或廣東話授課變成歧視大陸學生。我懷疑說這論點的人有無看過諮詢文件。文件裡提到「語言歧視」條例針對的是少數族 裔:「由於缺乏足夠支援協助他們學習中文至精通的程度,他們(少數族裔)在政府教育制度下面對的困難尤其嚴竣,從而影響到他們在教育中未能有效地發揮其能力」,因此政府應該透過提供充足的中文教育給少數族裔、提供相同課程內容但使用其他語言的課堂等改良教育制度的方法,以切合少數族裔的需要。而不是要求授 課老師必須使用普通話,不使用普通話就是歧視。

最後,任何歧視條例都不會使任何人獲得特權。歧視條件的精神是保障每個人都擁有平等機會,杜絕不合理不相干的差別對待。說歧視條例令新移民成為特權階級, 實在無的放矢。情況可能恰恰相反,在這個政府與商業機構愈來愈優待大陸人的時勢,歧視條例其實是保障我們香港人,譬如,商業機構不可以只賣商品給大陸人, 卻不賣給香港人。香港人也可以使用歧視條例作出歧視申訴,譬如在D&G事件裡,香港人其實可以用這條例控告D&G。

其實,歧視訴訟絕不是申訴人隨便說說就能定罪,需要有相當證據證明,大家可以參考相關案例,別忘記香港執行的是普通法。也許大家愈來愈不信任香港的行政與立法制度,但司法制度仍是可信的,說條例是魔鬼在細節中,中共藉著這條例進一步侵蝕香港人的權益。這實在過慮。

當然,這恐慌的源頭來自於中共近年的入侵,但我們也不應該把中共的惡行歸咎於新移民身上,認為「新移民等於共諜、香港人的敵人」,是來破壞香港。新移民已成為香港居民,這是不爭的法律事實,那麼我們唯一可做的是,把他們在文化上變成真正的香港人,不是嗎?為何我們不藉著今次運動讓新移民站在我們那邊,卻加深「新移民v.s.香港人」這二元矛盾,這不正正中了中共的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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