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以為光明磊落,暗角打獲,已是香港警隊最醜惡的一面。豈料,沒有最醜惡,只有更醜惡。現在香港警察打人也懶得走入暗角,何只光明磊落,更是光明正大,就眾目睽睽於旺角街頭上毆打疑犯。無他的,他們濫用的刑最多是停職,還有好同僚狼狽為奸,為其分擔生活費,換著你是魔警,可能你會捉示威者上大台,公開表演「滿清十大酷刑」。
但究竟,被警員虐打的示威者做了什麼?原來是因為該示威者用手機閃光燈照向警察,警察屢勸不果,惱羞成怒,結果將其虐打至眼角和咀角帶血,凌辱一番,再將之拘捕。
也許有人認為該示威者襲警在先,所以警察「打人有理,動手無罪」。但是,手機閃光燈照向警察,會使警察不舒服,但是否構成襲警呢?如果我便秘的時候,在警察前面放屁,使警察不舒服,又是否算是襲警呢?我不清楚示威者亮閃光燈的動機,但如果示威者只是因為想監視警察,防止警察濫用私刑,碰巧鏡頭太暗,所以唯有用閃光燈,又是否算是襲警呢?當時記者的燈光比這閃光燈還要光猛呢!難道記者又是襲警?
好,就算他是襲警,那麼警察將他虐打至滿咀是血,又真的是合理嗎?對警察開閃光燈,就非要毆打不可?難得這閃光燈是死光?是武器?比「榴槤乜乜乜」那把刀更危險?
襲警,警察可以用適當武力制服。所謂適當武力制服,就是根據對方使用武力的程度,而採取相應的武力程度制服之。如果動用不適當武力,即有可能是濫用私刑,執法者濫用私刑,就是知法犯法。警察將開閃光燈的人打到如斯地步,是採取適當武力嗎?別開玩笑了!
可能你認為警員因為情緒所以把對方打至頭破血流是合理,但我必須反對,因為警察是專業部隊,怎可容許私人情緒影響執法判斷?難道房屋署主任又何根據當下情緒,決定誰可以上公屋?難道社工可以因為當下情緒而決定用那種介入方式,而不是根據實際需要?
警察的工作只可以是執行法律給予佢地的權力,沒有剩餘權力,如果行使法律不容許的,例如動用不適當武力,即濫權。加上,警察是配備武器的,如果可以讓情緒主宰執法,對所有市民都十分危險。因為情緒而濫用暴力的警員,還有資格當差嗎?
事實上,警隊確實有不少「警察失格」的「警渣」充斥其中。就在閃光燈事件當晚,就有佔領人士因為被兩名警察指亂擲物件,而被後按在地上,並無故被腳踢數十下,用警棍打爆其頭,連眼鏡亦損毀。而有市民拍攝情況,提防有人無故動武時,即被警員指罵,說他攪事及挑撥群眾,真是好大的官威!
當許sir及警員指佔領人士抹黑,使警方聲譽受損時,請他們認清事實,事實是警員質素低、情緒主導執法、胡作非為,才會讓香港警察名譽掃地,這是他們自己的責任,不要把責任推向別人。
要重振警隊聲威,就請換些質素高點的警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