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人人有……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香港人有資訊自由,受法律保障,亦是社會價值中的根本之一,履行這個方針,政府責無旁貸,不履行便是失責失職。
維持資訊自由的大原則和政策早已有之,辦法是 「非規管化」, (de-regularisation) 和 「促進競爭」 (pro-competition) ,而通訊局是捍衛這此原則的機關,執行相關政策。
拒向港視發牌屬「反競爭」
本來,政府否決向港視發免費電視牌,已屬於「反競爭」(anti-competition)的行為,有違政府在電訊和廣播政策上一貫的「促進競爭」做法,拒絕貫徹法律中關於資訊自由的條文。
又本來,港視從中移動手上買入了流動電視牌照,會令牌照下所代表的公眾資源,得以更有效地配置和發揮,港視主席王維基在行為上表現出的抱負和決心,足以証明。而公衆同時會因競爭緣故享受更多的資訉,符合公衆利益。如此種種應該受到政策執行人,即電訊局的歡迎,令人震驚和奇怪的是事情並沒有這樣發展。
法例應促進資訊自由
我的舊文《多於5000戶收到 有何不妥?》説過,港視的責任是遵照牌照條件行事,用戶以什麽接口平台和在那裏收看港視提供的電視節目已非港視責任。即使結果有超過五千住宅成功收看內容,已非監管者和節目提供者所及,這並非是一個什麽「灰色地帶」、「法例過時」、「監管落後」或「法律漏洞」,而是在政策執行和法律理解上,必須是以「非管制化」和「促進競爭」的原則來切入,這個做法才能呼應和乎合法律保障下資訊自由的要求。精神方向是很關鍵的,硬要依照條例的字眼而拼死演繹,糾纏於傳送制式、住戶接收、牌照性質,捨本逐末,罔顧應有的大原則和公眾的基本權利,是一種盲從,最終必然背棄了應有方針。
政府豁免限制早有先例
根據背景事實所知,事件乃源自無線電視今年一月向電訊局發出的書面投訴,無線是現有的電視牌照持有人,論點是基於自身利益出發,主要是指港視做法和不受廣播條例的情況對他們不公平 ,性質上是「反競爭」和以維護既有商業利益作動機 。在資訊自由的大前題下,公衆利益才是原則所在,行業中經營者間的待遇是否公平從來都不是原則。更何況過去在廣播行業,已有不公平的事情存在,早已被監管者接納,讓位給公眾利益,包括行會豁免業者跨媒體的擁有權,無綫能同時擁有收費電視和免費電視牌照;又例如九七後劉長樂入股亞洲電視,廣管局和行政會議之所以特別批准豁免,都是為了促進競爭或防止壟斷,無疑是以公眾利益作大前題。這些考慮如今在港視事件中,卻已蕩然無存。
背棄公眾 通訊局無存在價值
令人深感痛惜的是,通訊局在此事上公然反其道而行之,作出反競爭和積極規管的行為,間接維護既有業者的商業利益和持續性寡頭壟斷,這無疑是與公衆利益背道而馳,踐踏公衆的資訉自由權利,如今,通訉局已背棄了公眾責任,成為一個不折不扣的壓迫者,再無存在的必要。
原圖: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