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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犯法與庶民是否同罪?

解放軍犯法與庶民是否同罪?

解放軍駐港部隊在麥理浩徑進行災後清理工作,引起爭議(中聯辦圖片)

駐港解放軍在特區政府沒有按《駐軍法》十四條提出要求下,自行離營參與郊野清理,事後政務司張建宗解話說解放軍當日不是執勤,而是進行「公益義工活動」,暗示不同於十四條所指的情況。

市民聽到,當堂打個突,如果可以「公益義工活動」做理由不按《駐軍法》辦事,咁到底有多少種「例外情況」呢?

這是其一。

我進一步要提出的問題是,根據《駐軍法》十九條,解放軍在香港要守香港法律,佢地入郊野公園斬樹清理,就算係做好事,事先有冇按 《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八條的要求,得到漁護署署長(即郊野公園總監)發出的「許可證」?記住,是「許可證」,不是口頭知會。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和漁護署都不肯正面回答。

我之所以留意到這個問題,是因為早前有農場職員「提醒」我說,漁護署曾在山竹風災後派人上山阻止市民自發清理,叫我「小心啲」。即是話,這邊廂市民自發到郊野公園清理就可能被告,那邊廂解放軍沒有拿「許可證」做相同的事則沒有問題,還要政府公開致謝。

@梁振英女兒的行李門事件
@鄧忍光冇證過高鐵一地兩檢
@解放軍涉嫌違法漁護署唔出聲

法不治權貴,對市井庶民則窮追猛打,此所以我就算被親中人士亂咬,都要漁護署署長給公眾一個明確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