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主席:
兩周不見,別來無恙?
本人於獄中閱報得悉閣下領導之行政管理委員會下令管制立法會議員辦事處助理進入大樓之自由。尤其甚者,乃是本人之助理黃浩銘及黃永志,以及社民連成員曾浚瑛更被列入黑名單,於上周五舉行財務委員會之時段,遭禁止進入大樓。音訊阻隔,本人未知是否屬實,亦未能與聞其中詳情及理據。但想必與三人於前周五(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響應「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抗爭時被捕,涉嫌觸犯《公安條例》一事有關!
若此屬實,則閣下及「行管會」之決定不但大謬,亦屬侵犯黃、黃兩君身為本人議員辦事處所應享有之權利,至於曾君則被剝奪到訪辦事處的自由。根據普通法「無罪推定」的原則,任何人即使遭到警方拘捕以致檢控,於未經法庭審判、定罪之前,均屬清白之軀,而非罪犯,其正常權利不得遭受肆意剝奪。現時,警方既准之具保候查或候審,即表示執法部門並不擔心三人會於保釋期間,再度觸犯刑法,因此毋須還押處置。既然如此,則閣下及「行管會」諸君又何必越俎代庖,妄下不必要之判斷,妄作不必要之制裁,犠牲三人應享之權利,以致影響本人議員辦公室的正常運作?
閣下可能並不明白,反對新界東北發展計劃的群眾,並非由本人及上述三子所策動和操縱,而是不約而同,激於義憤而來。毋須說,本人及社民連會眾立場與示威群眾一致,完全是履行「社民連」政策、綱領的邏輯結論,但若以此作為將三子以致其他助理拒諸立法會門外之理據,則是不折不扣的政治歧視,必然導致赤裸裸的政治打壓!
主席若不善忘,當記得在閣下擔任立法會議員時,本人於1997年7月在臨時立法會大會之旁聽席上,高聲抗議政府廢除集體談判權及其他勞工權利的暴行,於被保安人員驅逐後,「臨立會」主席范徐麗泰亦欲以此為由,禁止我進入立法會大樓,但卻因本人與支持者硬闖立法會抗議,引起社會關注而作罷。由此,我續於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及2003年均在旁聽席示威,題目由反對小圈選舉,政府救市不救人,要求董建華下台以致抗議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本人亦因此三度入獄,但中間從未遭立法會拒諸門外。由此可見,以某人為侵犯而禁止其駐足立法會,乃是剝奪其人人皆有之權利,理應由立法會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讓司法機關為人權把關,對待市民如是,施諸議員助理亦然,立法會畢竟是由公帑運行,用以監察政府之公器,而非小撮權貴之私人會所,因此,我不得不冒昩於獄中致函閣下,不要重蹈覆轍,否則將面臨本人之司法覆核!
專此候覆,並頌近祺
立法會議員
梁國雄
2014.6.21於荔枝角收押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