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中第二十四日,高等法院接納的士小巴團體的入稟,頒布臨時禁制令,禁止佔領人士佔據旺角道路。
禁制令一出,有人立即宣稱應該遵從法院決定,以彰顯港人尊重法治;有人覺得既然佔領已經違法,禁制令無阻抗命,觸犯蔑視法庭罪又如何;有人建議透過法庭解決,解決紛爭。無論是文字上的法律或法院下的命令,警方都是前線的執行者。示威者面對警方執法,所面對的不是法律本身的價值,而是背後所包含的法律價值賦予的權力運用。警方的行動只是反映了他們對法律價值的主觀判斷,而示威者亦無須在遵從禁制令和法治之間劃上一個等號。因此示威者應該做的,是思索在禁制令下的行動理念,以及深入了解法院決定的因由,從而平衡法律價值和社會公義之間的取捨。盲目地選擇遵從或不遵從禁制令都顯得對法治一知半解,這是每一個追求社會公義的人都必需了解的。
在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中,法律的執行機關必須公平公正地執行法律。公平公正意味著執法者不受任何政治壓力或取向的影響下彰顯法律的公義內蘊,亦即表現對法律價值的專業判斷。無論是否因為禁制令,警方執法都必需兼容並蓄,應避免硬繃繃與示威者對抗。而作為爭取社會公義第一人的抗命者,亦須表現出臨之以莊的態度,以情理感化天下萬民,格守莊嚴的使命,以義之本立法之道,則民眾必定理解及支持。禁制令帶出的問題並非我們應否遵從法院決定,以彰顯法治,或堅持抗命容後再算;而是讓我們深思法治在運動中的角色。不要誤會觸犯了法例然後自首就是尊重法治,這種心態和破壞了再建設是沒有分別的。法律之所以為人類進步立下了標竿是因為每一個公義的法律背後都有經過細心思索,嚴嚴謹的邏輯論証和時間的洗禮。因此以情理守護法治是最能發揮法治之內涵。堅守法治非如此不可。
禁制令的近因是民生,而抗爭運動的遠景亦是民生,但民生是沒有所謂的內在對抗的。只要情理得體,說得明白,人總是會理解的。為正義而抗爭就是這個道理。這是情,這是理,這亦是抗命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