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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政治

剛剛拜讀完資深大律師胡漢清5月23日在明報論壇版發表題為「不講法治 還有甚麼民主」的文章,不禁對法律專業人士如此自以為是,驕傲自滿,感到特別噁心。
 
筆者不才,只是一芥草民,不是甚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或甚麼基本法專家,亦沒有任何公職,亦不像胡大狀有尊貴的資深大律師這個大招牌,可以大聲宣稱自己只會研究法律,對政治不感興趣。我卻對胡大狀論及有關法律與政治的觀點感到莫名其妙,當胡大狀談及基本法45條,有關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應如何產生時,他有沒有想過當他說自己只是說法律,對政治不感興趣時,是否知道甚麼是特首的角色?甚麼是政府?行政長官是政府的首長,是管治香港的領袖,不是在政治體系內麼?不是政治一部分是甚麼?說甚麼說法不說政治,這是甚麼邏輯?
 
基本法是香港公法的主要法律,從來公法研究都是一併研究法律與政治,胡大狀所謂光說法律就是對法治的研究嗎?然則,若然我們只是盲從法律,而不理會該法律是否合理,是否應該檢討,如果因為怕麻煩而迫使公眾接受不合理的法律,這又是否合乎胡大狀所謂只談法律的「法治精神」?難道基本法已變成了我們法治的「聖經」,因為米已成炊,不容許有人對基本法內容、條文再作討論?環看世界各國民主社會,憲法雖是最高法律,但因憲法內容不完善而作出修改的,比比皆是,有何不可?
 
若草民有任何不對的地方,還望尊貴的胡大狀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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