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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審先判?

有論者認為,呂麗瑤在面書發布性騷擾的指控,是令那位被指控的教練被學校、警方和社會大眾「未審先判」。然而,呂在其帖已明言,她「並不想大家把重點放在事情的本身」, 並鼓勵有相似遭遇的人能鼓起勇氣向身邊的人尋求協助。

須分清楚學校、警方及法庭的不同責任。

目前,香港警方已清楚表明,如果他們要立案起訴,必須要當事人願意合作。 現在警方根本連邀請被指控人問話也未做到,枉論是未審先判。至於法庭,根本沒有案件, 如何存在未審先判?網民所謂的未審先判是指學校及體育會對被指控人的停職做法,但我認為,學校及體育會在面對如此嚴重的實名指控時作出的行為,是合適的。

呂麗瑤在面書的指控中沒有公布被指控人的身份,但我相信她有向培正及相關體育會提出實名指控。 站在一個教育機構的立場,在接到一個實名的、關於一個在職教練對一個兒童作出性侵害這如此嚴重的指控時,基於指控的嚴重性及教育機構有責任保護學生的前提下,立即將被指控人士停職,並進一步成立專責小組進行調查,我覺得是非常合理的做法。我相信呂向學校作出指控時, 會比在面書上提供更多證據。試想像,如果一個教育機構在面對如此嚴重的指控時,仍不作出任何行動,並任由被指控人繼續在崗位上接觸學生,會帶來甚麼問題?當然,我相信學校及體育會必須在掌握充份證據時,才可對被指控人作出進一步行動,包括革職。如果在這過程中,被指控人認為學校及僱主的做法不合理, 那他可循勞工權利的角度及相關渠道申訴。

呂在面書上的指控並沒有公布被指控教練的身份。學校及體育會亦從未曾對外公布其身份。對被指控教練身份「起底」的人,是網民及傳媒。 我從來反對網民對任何人肆意起底,因為這是侵犯私隱的做法。至於一些傳媒在這次事件的報導手法,例如跟縱追訪被指控的教練及其一家,我亦不敢茍同。在作出採訪決定時, 新聞工作者理應考慮到被指控人的身份(例如他/她是否具有公權力,需要向社會問責,例如目前在外國被傳媒實名報導的被指控性侵犯及性騷擾的人都是影響力巨大的公眾人物,詳情參閱。 反觀這次事件,在呂氏、學校及體育會未有開名舉報,而警方亦未曾落案調查的情況下,傳媒就以「抽出疑犯」式的報導方法去處理這起新聞事件。傳媒這種做法滿足了大眾「捉兇手」的獵奇心態,但對改善社會對性侵的誤解有多少幫助?

行文至此, 我覺得最要停止的是一些網民及媒體對被指控人的人肉起底。

#MeToo 與報案屬不同決定, 沒有必然關係

#Metoo 是一項社會運動, 主要目的是透過性侵或性騷擾倖存者向公眾分享自己的傷痛經歷,喚起社會對性侵犯和性騷擾的關注,增加公眾對不同性罪行的認知, 以達到教育、 文化改革、及推動制度改變的目的。 一些#MeToo 內容有將被指控者的實名公開,這通常關乎在社會上位高權重的人士,如政客及社會名人;當然,當事人在公開被指控者的實名時,亦應該會考慮到對方的可能回應, 包括法律訴訟等。但許多#MeToo的發布者及其指控人大多是普通市民,發布者沒有作出實名指控,因為她們的目的只為提高社會和身邊人對性侵及性騷擾的警惕,而非要使侵犯者身敗名裂。

有不少評論認為,如果公開自身受侵犯的經歷,就必須向警方舉報。原則上, 我們當然希望亦鼓勵受害人向警方報案; 但在實際做決定時, 很多受害人均顧慮到在過程中的種種巨大壓力,及受到二度傷害的可能性,因而未必選擇舉報。在這問題上, 我認為社會的焦點不應是指責受害人為何不報警, 而是應該集中討論如何改革現行針對性罪行執法及司法程序中令受害人卻步的原因。 在這方面, 立場新聞有非常詳細及具啟發性的討論

我樂見社會對性侵犯和性騷擾等議題進行討論,但請在討論時不要對站出來的人造成更大的傷害。 最後, 我希望社會把討論焦點集中在教育及制度改革上。 例如,關於性侵受害者可透過視像作供, 免得她/他們在庭上作供時見到性侵者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正等待立法會大會正式通過。如何改革執法及司法程序,使性侵受害人得到更大的保護,是急切需要更多關注和討論的議題。此外,我一直認為要減少性侵犯和性騷擾, 應由改革香港性教育開始 (詳情見此) 。合適的性教育可以令人更明白自身和他人的身體與性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