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涉嫌觸犯暴動罪而被捕。不論林同學是否有觸犯暴動罪,我們要先攪清楚怎樣才構成暴動罪。一個人被發現在發生了暴動的現場,那他是否已有可能觸犯了暴動罪呢?
按《公安條例》第19條,若集結按《公安條例》第18條被定為非法集結,而非法集結的人中的任何一人,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非法集結就會變成暴動,而所有集結的人就是集結暴動。參與暴動的人即犯暴動罪。
根據第19條,一個人必須是先參與了一個非法集結,而當這非法集結因參與者中的一人破壞了社會安寧,令非法集結轉化為暴動,他才算是參與暴動,但他不需是破壞社會安寧的那人。
因此,要參與暴動,那人必須與其他集結的人一樣,先按《公安條例》第18條的規定,作出了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該等行為是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一個人是否作出了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是一項事實的問題。即使他作出了這些行為,但他是否意圖導致,或他的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也是事實的問題。舉証責任在於檢控一方,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疑點歸於被告。
若在發生暴動的現場,一個人只是靜靜地站在一旁觀看、走避衝突、或只是以攝錄器拍下當時的情況,甚至阻止其他人使用武力,他的行為很難算是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更難証他是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也難証這些行為會相當可能導致這些結果。
若一個人沒有作出上述行為,他並沒有參與非法集結。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人,自然沒有參與暴動,就不可能觸犯了暴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