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親
【社聯頻道】新聞短片
出生於清貧家庭的鍾女士,家中排行第十,在出世第三天,親生父母就將鍾女士「送給」沒有子女的養父母。鍾女士表示在十多歲的時候,養母對她說,她不是養母親生的,養母只說親生父母的名,而當時不尋找親生父母的原因是,養父母不想她尋找親生父母,因養父母收養了她,就不應再與親生父母相認。因最近她身體出了事,做了手術,覺得生死無常,現時養母去世後,她想嘗試尋找生母,讓自己心安。
鍾女士得到紅十字會的尋人服務協助,並透過傳媒廣泛報道,鍾女士的親姐姐看到新聞,並主動聯絡紅十字會,結果在一個星期內,鍾女士能夠與家人相認。她好開心,能夠尋到家人,尤其是尋找生母,她仍然在世,覺得非常難得。
因為戰亂和生活艱難,類似鍾女士的故事,在四,五十年代經常出現。香港紅十字會就在1951年開始設立尋人服務,協助當時因戰亂失散的人尋親。服務發展至今年,每年約有220宗求助個案,當中成功尋人比率約為35%。
香港紅十字會助理經理 (本地緊急支援服務)譚佩詩表示,尋人服務有4大準則,第一是失散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有天災或戰亂,和家人失散的個案,如果是非天災或戰亂,就會視乎個別情況的人道理由,例如在報章上見到一些領養個案,或是病危個案,都試過提供服務。第二是必須為直系親屬,包括是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及子女。第三是現居地方,查詢人或被尋者其中一方是現居於香港。最後,尋人是需要一些基本資料,例如出生的年月日、被尋者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