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為編輯所擬。
各位今日在機場進行合法活動的香港市民,如果不幸遇到有狗吠你,
1. 不妨(在鏡頭前)禮貌地詢問牠有否看過正在機場生效的臨時禁制令,並順便提醒牠,根據終審法院2005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談立徽》 一案的判決,要求相關警務人員澄清其行動目的、或與警務人員理論並嘗試說服牠的行動有錯,皆屬合法,而非故意妨礙警務人員的行為。
2. 無論牠答有無,又不妨要求牠確認牠是否理解臨時禁制令第4段的內容。
3. 無論牠答是定否,為了牠和牠的同伴好,不妨向牠們讀出臨時禁制令第4段:
任何警務人員獲授權拘捕及移走任何該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或懷疑其妨礙或干擾任何執達主任按本命令條款執行職務的人士,但該將予被拘捕人士在被拘捕前應已經獲告知本命令條款的要點及其行爲相當可能會構成違反本命令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爲,並已獲告知該人士如不停止有關行爲則可能會被拘捕。
4. 同時,亦可以向牠指出,根據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現任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於2014年的《潮聯案》裁決,臨時禁制令第4段的法庭指示,只授權警察拘捕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的人士。
但僅僅違反禁制令條文,則最多只屬***民事藐視法庭***,與警察職務毫不相關。
5. 你更可以接著向牠指出,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在上述《潮聯案》的上訴中裁定,除非在場有法庭執達主任
i. 告知市民禁制令條款的要點;
ii. 警告市民的行爲相當可能會構成違反禁制令條文;並
iii. 告知市民,如不停止有關行爲,則可能會被拘捕
否則市民在法律上難以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
6. 接著記得禮貌地詢問,在場邊個係法庭執達主任。
7. 如果無,可以邀請牠們在鏡頭前澄清,警察在違反禁制令條文的情況下違法執法,算不算藐視法庭 :)
Last but not least, 香港人加油,萬事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