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司法覆核案的焦點之一,是裁定政府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批出政府土地起丁屋,並非根據基本法保障的「傳統權益」,這類屬政府土地的「鄉村式發展」(「丁地」),全港共佔約932公頃,當大家都期望這些「丁地」是時候釋放來起屋、公園、老人院等用途時,其實有不少「丁地」實際上是濕地、林地等具生態、景觀價值的土地,更應該改劃保育相關的土地。
首先或者要多謝團結香港基金,這個過往在「土地大辯論」發表多番土地「偉論」的團體,其中最具建設性的看法,是以元朗山貝村及烏溪沙村作例子,說明指出「丁地」不適合建屋的原因,是部分地方屬生態敏感。前者位處后海灣濕地緩衝區的魚塘及蘆葦,北面正是大家近年積極爭取保育的南生圍,後者則是風水林,林內有數棵大樟樹及細葉榕,有一棵細葉榕更被納入古樹名木冊,這些地方從來都不適宜建屋。
說到后海灣的濕地,除了山貝村,新田一帶的濕地緩衝區同樣有部分魚塘屬政府擁有,為了后海灣一帶的濕地生境完整,政府沒必要將自己手上珍貴的濕地讓給丁屋。
鏡頭一轉南大嶼山,過往政府將不少官地拱手相讓給丁屋的例子數之不盡,隨機抽樣圖中的貝澳咸田、十塱涌口、望東灣、塘福、大浪、水口,村旁或後山的林地同樣處於「丁地」內,是可以「種出」丁屋來。發展局公佈的可持續大嶼藍圖中,南大嶼的規劃意向一直是以保育為望,這些山上的林地要起丁屋的話,斬走大量樹木必定是無可避免,豈不是跟藍圖背道而馳?
以上例子只是冰山一角,再數落去,可能仍然有好多「丁地」值得保育。而事實上,無論有無今次的丁權司法覆核,各方未來會否上訴,一些具生態價值的林地或濕地,根本都不應劃作「丁地」,而是改劃為綠化地帶、自然保育區等保育相關的用途,避免為原居民製造不必要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