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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陳同佳回台灣自首

勸陳同佳回台灣自首

《逃犯條例》源起於港人陳同佳涉嫌於去年二月在台灣謀殺其懷孕女友港人潘曉穎並棄屍後潛逃回港。由於事發在台灣而香港警方對港人於境外干犯謀殺案並沒有司法管轄權,加上由於香港與台灣之間並沒有司法互助安排,所以未能引渡陳同佳回台灣受審。為此,保安局提出了《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以容許港府就單一案件提交方式向與香港沒有簽署引渡條約的國家(包括中國)移交疑犯。

這修訂令本港可以向中國大陸引渡犯人而且中國政府有意運用這條例引渡於香港或海外觸犯中國國家安全罪行的港人和在港的海外人士回中國大陸受審。這令香港人的人權、政治自由、言論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也令香港與大陸的司法區間瓦解。這修訂已經引發香港社會恐慌、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被撤銷、和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條例通過將令西方國家對香港產生嚴重的不信任,引發外商撤資,香港經濟將受到直接的打擊。更重要的是香港的國際地位將會不保,失去經濟重新增長的機會。到時香港的經濟和失業率將長期維持負面的狀態。

這可以説陳同佳不只是涉嫌殺死他的女友,更是為中國政府提供了藉口將香港的人權和自由收緊 (這就是耶魯大學歷史系教授Timothy Snyder寫的 “On Tyranny: Twenty Lessons from the Twentieth Century中所指出的極權政府會利用偶發事件,以維持社會秩序之名去增加自己權力的示範),並且在中美交惡的背景下令香港步入絶境和衰落。難聽一點,陳同佳就如某電視劇中的「打靶仔」一般。

事到如今,陳同佳或許能為香港所做或贖罪的就是向香港和台灣宣布和承諾出獄後將立即自己前往台灣自首。這故然未必可以阻擋條例通過,但絶對可以令政府失去了一定要在今年七月一日前通過條例的理據,令香港社會可以有更多的時間抵抗。這也拆毁了政府推動今次修例的道德高地,令港府更難以服眾。

或許陳同佳和想保護他的親友希望借台灣不承認修訂後的《逃犯條例》而拒絕引渡或接收陳同佳,而令自己或陳同佳免於接受審訊。但筆者想指出這想法或許太天真。《逃犯條例》表面上是為陳同佳度身而設,為了做戲做全套,就算台灣不接受港府引渡,港府也必然會設法將陳同佳送離香港。為了令陳同佳成為第一個根據修訂後的《逃犯條例》被移交的疑犯,港府可能會將陳同佳移交往中國大陸處理,因為大陸政府一直堅持台灣是一國的一部分。將陳同佳移交給大陸政府審訊也形造了大陸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的感觀。事實上,過去不少在海外犯法被海外政府拘捕的台灣人也是被移交到大陸受審。陳同佳最後被移交大陸絶對不是天方夜譚而是有例可循,不要天真地以為可以自保。

筆者在此向陳同佳和其親友呼籲,為了香港、為了自己,請回台灣自首。台灣的司法制度還算是公平和獨立,可以接受公平和公開的審訊,說不定還可能可求情不用接受死刑。但如果被移交大陸的司法制度,在黨領導一切和政治掛帥的前提下,必定重判。到時「打靶仔」就差不多幾定要被打靶了。回台灣自首雖不能阻止立法,但也算是為香港做了點好事,將功補過,為自己贖點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