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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斐伏爾論城市權(Right to the City)

法國新馬克思主義的空間理論學者列斐伏爾(Henri Lefebvre),他提出了城市權的觀念,或者可以豐富我們的城市規劃想像。

列斐伏爾指出,如今,個人的需求是由消費社會--也就是管理消費的科層社會--所帶動的。

只是,有一種需要是不能被商業及文化基建所滿足的,那就是創作活動的需要,也是對資訊、符號、想像、遊樂的需要。在遊樂、性、運動、創意活動、藝術和知識裡,是一個根本慾望的表現和時刻。

城市的需求,不正是包括了對地方的需求嗎?一個同步和會遇的地方,那不只是交換價值、商業和圖利的交易場。

我們要再追求新人文主義,城市社會的新實踐。鄉村社會是一個慶典的社會,這一點比鄉土神話更待重生。我們要創造新城市的新生活。

城市要成為一件傑作(oeuvre)

政策並不足夠,只有社會力量才可實現這一點。社會力量要有力,便要有效使用藝術技術知識的整體。

跟自然權(right to the nature)不同,自然權只是把自然變成商品,那是偽權利。

城市權(right to the city),是一項呼籲,也是一項要求。這不是回到舊城的權利,而是對城市生活轉化與更新的權利

只有居民,也就是工人階級,才是這一點的實現中介。

中產貴族不再住,他們游走在酒店、城堡和船隻之間。

當那些天天擠車上班的人,發夢也是嚮往這種逍遙,這說明了一件普遍的悲哀事情。

Henri Lefebvre.  (1996).  “The Right to the City”, Writings on Cities, p.1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