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同而參與雖然是有被迫參與的性質但卻是積極的模式而認同而不參與是自願不回應的消極模式。
對於不認同的參與只要這參與並沒有違背良心或抵觸道德或倫理原則或是為了更遠大更高尚的目的的話、這樣的行為是作為一種對不認同的事物作暫時性的忍讓及有忍辱負重的意涵、其參與態度是值得嘉許的、其行為是進取的、其思想是進步的。
但認同而不參與則是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與理想的一種懦弱及矛盾的行為。其行為的背後可能是因為某種與自己理想相反的目的或利益而導致。由於認同一種思想或行為是以自己的良知作為出發點的、是認為這是符合自己心中的正義原則的、如果不是因為時間上的問題而卻不參與其中、這行為是不可取的。就算是為了更遠大更高尚的目的而不參與一個自己認為正義的行為、這也是違背了自己原本的判斷和意願、其思維是矛盾的。因為這消極的不參與最低限度是出賣了一個自己認為是較為次要的正義良心。所以這行為仍然是不可取的。
而這也反眏出積極的參與和消極的不參與兩個截然不同的理念構成的不同的態度取捨。所以相對於不認同而參與、認同而不參與就算是同樣基於考慮一個較為遠大的理想或目的、也是屬於較低層次的良知反應和態度。
以下列舉兩個例子--好像民主黨對516變相公投的認同而不參與和泛民雖然不認同功能組別但參與了功能組別的選舉。
雖然不認同功能組別、但參與其行動是可取的、因為雖然不認同功能組別的存在但參與其中去利用這不公平的制度去盡量減少功能組別的負面影響而去為社會盡量爭取在這不公平制度下很難爭取得到的正義。這並不是等於說功能組別這制度是公平和可取的。而這參與行為是進取的積極態度。
但民主黨認同516變相公投而不參與其中、最少他們是違背了他們原有的意願和正義原則、雖然他們可能認為他們是為了另外一個更為重要的目標、但是他們最低限度也是出賣了一個較為次要的良心、所以這行為仍是不可取的。相比之下對於功能組別的參與與516變相公投的不參與、從道德的判斷上來說、前者的情操高尚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