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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vs 事實

裁決 vs 事實

未講故事之前,先和大家闡釋一下什麼是普通法精神,基本上就是「寧縱毋枉」,如果法庭誤將一個無辜的人判罪,用以保護人民的法治精神便會蕩然無存。

前教練被控非禮女學生一案,法官因案中存有合理疑點,被告獲判無罪,這結果實乃意料中事,因為要毫無疑點舉證一宗多年前發生的非禮疑案,成功率大約只有一成。

裁判官練錦鴻在判詞指出,不相信女學員有報復或利益意圖,裁決亦不一定反映事實。

既然法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在律政司未有進一步行動之前,我接受「罪名不成立」這判決,但不代表我不能評論。

昨日發現街頭巷尾對這宗案件議論紛紛,有說女學員含冤莫白、有說男教練無辜被屈,到底誰是誰非?

現在我就帶大家從法、理、情三方面深入探討。

是否可以隨便誣告別人?

首先,誣告這控罪,基本指毫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一般在警方偵查階段便會被發現漏洞。

當案件交上法庭,如果法官認為表面證供(prima facie)成立,便會擇日正式開審, 當然辯方可以申請無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 ),譬如證明案發時被告根本不在香港,但這代表控方嚴重犯錯,亦即「瀨嘢、孭鑊」, 因此,一經法官判定表面證據成立而審訊案件,就算日後法庭因證據不足令被告無罪釋放,證人亦不會被控誣告。

那麼,在蘭桂坊的痴男怨女,one night stand之後,女方告上法庭說被強姦被迷姦,豈不是全部表面證供成立?
Yes.
那麼男方豈不是很「蝕底」?
No.
案件的起因,其實是男方搵「著數」。

裁決不一定反映事實

法庭只是裁決罪名是否成立的地方,不能證明事情有沒有發生。
如果有留意法庭新聞,不難發現法官經常這樣告誡被告 :「 被告行為十分可疑,今次罪名不成立只係好彩……」, 萬寧印花婆婆就是一例。

不過最曲折離奇的,就不能不提綁架李澤鉅及郭炳湘的賊王張子強。
他最經典的新聞照片,就是1995年從法院無罪釋放後高舉雙手的勝利姿勢。

話說1991年,香港發生有史以來最嚴重的解款車械劫案,三名賊人持槍劫去一億七千萬現金, 其後張子強被捕並判囚18年。

張子強隨即提出上訴,前輩消息透露(我不知是否準確資料)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是原審時控方透露張子強太太(羅艷芳)就是解款公司的職員,負責調度解款車,案發後隨即辭職………由於控方未能證明羅艷芳有將信息洩露給張子強,誤導原審時陪審團相信兩者有關,判罪並不穩當……

法庭最終判張子強無罪釋放兼獲得賠償。
這就是法律,但大家認為羅艷芳是否與案無關?張子強又到底有沒有打劫解款車?

老教練替少女按摩

利申:案件初期,我寫了多篇文章講述性侵案受害人的心理狀態和行為表現不能和常人混為一談,同時對教練一直逃避大惑不解(有無數機會卻不肯澄清、 家人也不還他清白反而舉家搬遷、 案發後離開香港幾個月,直至返港時在邊境被帶返警署調查……), 今日既然法官已經作出裁決,我就依據法庭的證供作總結。

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如下:

(1) 教練和女學員在運動場相遇,其中*一方提出按摩要求,69歲的教練帶同14歲的女學員返回家中。
(2)雙方進入房間, 教練認為牛仔褲缺乏感覺,要求女學員除下牛仔褲,只穿內褲接受按摩。
(3) 教練在女學員只穿內褲的情況下,替她按摩大腿小腿等位置約一小時。

以下是辯方否認的案情 :

(4)按摩途中教練褪下女學園內褲,用手指弄撥女學員陰毛。

*控方指是教練提出按摩要求,辯方指女學員提出按摩要求,雙方各執一詞。

在這裏先停一停,案中所提及的內褲,並非一般運動短褲,而是平常少女穿的底褲。

我想問一問大家,如果那個少女,就是你的女兒、或者是你的妹妹、你的女朋友……或者就是妳自己,你是否接受上述(1)至(3)的事情發生,讓她在只穿內褲的情況下在房中接受老教練按摩?

經驗老到的教練,第一眼肯定已知道牛仔褲不適合按摩,我認真地讀了所有法庭證供,發覺教練從運動場返回家中這一段長時間,並沒有提出「使唔使帶條運動短褲?」之類的建議……

這個女學員,當時只有14歲。
這個教練,罪名不成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