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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孩子施行信仰教育的限制

ICCPR #18.4 一段正文如下:「四、本盟約締約各國承擔,尊重父母和(如適用時)法定監護人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

而英文原文是"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undertake to have respect for the liberty of parents and, when applicable, legal guardians to ensure the religious and moral education of their children in conformity with their own convictions. "

我比較想知道的是,這個「尊重」應該有什麼合理的限制,令各國其實也可以以保護兒童的角度,限制父母對孩子施行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我認為,當人權公約與國際法有不合理的地方,就應該提出來,不應該令其被任意濫用。

簡單字面解釋
「宗教和道德教育」所指的是廣義的信仰,原因是,內容把「宗教」與「道德」並排而行。「道德」不一定是有神佛的,範圍是廣得多的,而把「宗教」這一點寫下來,只不過是不排斥宗教這一點,與及註明這樣有主觀價值(即是,我可以對孩子施加社會主流不接受的宗教甚至道德信仰,國家只能予以尊重)而已。

文中最後一個「他們」(「their」),是指父母與法定監護人,而不是指孩子。把「他們」解作孩子會產生很多困難,第一,立約者不可能認為孩子從幼小可以自由建立給自己宗教和道德教育,他們可能有能力自行發展宗教和道德價值,但不太可能由孩子去決定如何教育自己,這不是「教育」的一般含意。第二,如果「他們」是指孩子,前面的「他們的孩子」看來就不太合理,這造成前文的「他們」與最後的「他們」有不同但沒說明清楚的指涉。

價值廣義的程度
「宗教」與「道德」在這一點應予十分廣義的解釋,只要是父母不是教導孩子仇恨世界或反社會的話,國家都應該尊重。本公約的行文是有背景的,世上仍然有不少國家擁有國教(明文或皇室規定的),公約是依這個基礎下產生的,避免國家利用法律強行把國教加於家長之上。

父母可以教育孩子反教會,反神佛,這些不應當然地等於仇恨教育或反社會(有些教會自大地認為自己就等同社會或是社會的主體部份,那當然不成)。同樣地,如果父母不想孩子成為同性戀(或其他性別定型),不討論這樣的教育方式是否適當,我們也無法當然地認為這是仇恨教育或反社會,尤其是當該家長仍然宣稱他也教育孩子不要介意別人的性傾向時(即是,「別人的孩子我不管,我們不會仇視不會抵毀其他的同性戀者或任何其他性少數,但我的孩子我就要管」)。

只有國家在壓迫,家長就沒有壓迫?
我不是鼓吹孩子可以任何決定自己的價值觀而無需接受這方面的教育,不是這樣,因為沒有適當的教育,孩子面對社會就難應付得多。師長的引導,無論如何的輕微,都是必然的。在沒有師長引導下,小學生的社群其實也可以很殘暴的,因為他們開始學會算計,但又缺少應有的準繩。

國家政權可以用教育工具,對國家進行各種改造,這個權力是十分大的,我們在什麼時候都不應低估。然而,國家其實也有提供教育的義務,尤其是提供沒有仇恨的德育教育(阻止下一代仇視宗教少數與性少數),這一點也不應被低估。

如果家長站出來,認為國家教育抵觸本條規定,令他們:
- 無法教育孩子以反神佛或反教會為基礎的道德(這是反抗國家施行國教的壓迫)
- 無法教育孩子以不應成為同性戀為基礎的道德(這是家長本身對社會的壓迫)
如果沒有引入一條界線把以上兩類情況區分出來,我認為並不存在完滿而又不雙重標準的解決方法。

法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對孩子教育控制的權利,尤其是實質上由國家營運的監護,應該有更多的管制。這一點在公約不必一一具明,但是他們與權利應與真正的父母有所不同,尤其是他們有權對受孩子施予何類道德價值的情況,這點不同點該得以明示。

需要摸索界線
我們知道世上仍然有不少極權國家,但是公約也應該考慮到民主國家實際施行時的困難。在真正的民主社會,家長也會壓迫孩子(其實更重要是反過來迫壓社會),其風險不一定比國家機器的壓迫為低。我想說明,家長對國家正當教育的壓迫的威脅,其實是更大的危險,因為正正是民主社會,政府才容易因為「違反人權」的幌子而做出真正有損性別和諧的事情。本條把權利和責任一面倒地給予家長,這不適當的。

其中一條界線,明顯應與平等機會有關,這是國家與家長都需遵守的界線。

其他考慮
其他網友提醒我,國際公約中有其他類似的行文,當中有一定的不一致性質,可供參考。
http://www2.ohchr.org/english/issues/religion/i3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