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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李柱銘談香港人權發展(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

專訪:李柱銘談香港人權發展(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

專訪—李柱銘談香港人權發展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冬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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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答:李柱銘(資深大律師、前立法會議員、前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攝影師:戴毅龍

問:你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有否為香港人權提供足夠保障?
答:

三十年前九月二十六日午後,我在接受電視訪問前,時任政府新聞處的張敏儀讓我先看《聯合聲明》。當時看完很開心,因為《聯合聲明》採納了我大部分建議,譬如香港繼續使用普通法、終審法院設於香港及邀請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外國法官來港擔任終審法院法官。

當時律政司提醒我著眼於國際人權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若公約適用,締約國有責任宣傳公約,然而直至《聯合聲明》頒布後,我們才知道公約適用,可見英國並未履行責任,在香港宣傳公約。

《聯合聲明》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繼續有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亦訂明上述兩份國際人權公約適用於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第三章訂明香港居民的權利。誠然,《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有為香港人權提供足夠保障,但更重要是中英雙方必須有誠意落實。中國憲法也寫得很好,但只是一紙空文。

《聯合聲明》寫得很好,一國兩制可成功,但很困難。要成功落實一國兩制,首先需要民主。其次是中央不干預香港內政

問:在全球法治指數中,香港排名十六 ,遠高於中國七十六。中國與香港法制、法治概念及法院角色迥異,譬如中國三權合作,黨大於法。主權移交十七年,香港終審法院如何應對中港差異,秉持司法獨立及普通法?
答:

香港主權移交後繼續使用普通法,是我與新華社副社長李儲文討論。他先來我的律師樓,看見我有許多例書,大部分是英國案例,香港較少,我告訴他在香港法官都是參考先例判案,大部分時候參考英國先例。他便跟我說因為香港與中國法制不同,香港應該繼續使用普通法。此外,我與新華社副社長李菊生在飯局討論,終審法院應設於香港而不是北京及邀請外國法官出任終審法院法官。這些建議均獲採納,寫於《聯合聲明》及《基本法》。

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曾說,法官並無主人,只按法律原則和良知解釋法例和判案。但在中國,法官只可跟從黨的指示,並諮詢書記判案,這並不符合普通法。

問:人大常委會掌握《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你認為這樣會影響香港法院的判決嗎?
答:
起草《基本法》時,我反對人大常委會掌握《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但不果。在普通法體系,只有法官才有權按法理原則解釋法律,而不是由立法者解釋。立法原意是看法案文字,而不是立法者。

問:二○一一年,在剛果案中,中國政府施壓,公開要求香港跟從中國採取絕對豁免權,而不是根據普通法—國家商業行為不獲外交豁免。後來終審法院首次主動向人大常委提出釋法。你認為此舉對香港法治有何影響?
答:
在剛果案中,兩名異議法官理據很強,毫不留情指出香港應跟普通法採用限制性豁免。另外三名法官採用外交絕對豁免權,也有道理。

剛果案是第四次人大釋法,也是唯一一次依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由終審法院向人大提請釋法。第一次人大釋法,是由時任律政司梁愛詩向人大提請釋法,推翻終審法院居港權案的判決。第二次人大釋法,是人大自行釋法,將政改三部曲改為五部曲。[1]第三次釋法,也是人大忽然就補選特首任期自行解釋《基本法》。第一次至第三次人大釋法也是不合乎《基本法》。

在剛果案,終審法院主動向人大提請釋法,好處是建立先例,由法院訂明關鍵問題,並詳列理據,讓人大回答。但我始終覺得,解釋法律應由法庭負責,而不是人大。

問:中國國務院今年公布《「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但白皮書完全不提《聯合聲明》,強調《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及於香港具憲制地位,中國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法官是治港者及必須愛國。你對此有何評論?
答:
我認為中國用白皮書單方面重寫《聯合聲明》,表明上寫這些年落實一國兩制,但實際上加了許多東西,譬如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與《聯合聲明》高度自治相違。其實早在《聯合聲明》,中英雙方已訂明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後中國管治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在此條件下才有主權移交,而中央一早已同意,並已授權,就不應再改及收回權力。

香港實行三權分立,法官不是如白皮書所言是治港者,法庭只會處理法律問題,判案只看法律原則。譬如今年九月二十八日警方向和平集會示威人士發射八十七枚僱淚彈來清場,下令清場的是政府,而不是法庭。

法官無須愛國,只須守法和不叛國。白皮書提到包括法官在內的治港者要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並不符合普通法中法官只負責判案及依據法律原則。若然如此,在二○○一年港珠澳大橋司法覆核案件中,法庭就只能基於發展利益而判政府勝訴,而不是像當年法庭指環評報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而判政府敗訴。

因此,我認為白皮書並不是法律思維,不能接受。

問:如果中國破壞《聯合聲明》,可如何追究?
答:一九九一年馬卓安在香港被問及若中國違反《聯合聲明》,說會用盡一切方法來回應,馬卓安又說若有需要會找其他國家支持。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英國指如果中國破壞《聯合聲明》,會交予聯合國處理,英國不會遺棄香港。但今日中國破壞《聯合聲明》,英國只是袖手旁觀,甚麼也沒有做。

問:你預計香港法治狀況在未來數年會是怎樣?
答:香港法治在未來數年會很危險,就如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退休感言所說,香港法治將面對「前所未有的狂風暴雨」,我認為暴風雨已到,白皮書就是一例。若香港沒有法治,就會與其地中國城市無異。人權保障有賴法治精神,而沒有民主,也保護不了人權法治。我認為香港可否維持法治,視乎有否真正的民主選舉。

誠然,捍衛法治,不僅為香港,也是為中國。你知道為甚麼「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嗎?一九八七年起草《基本法》時,鄧小平曾說過,如果五十年時間並不足夠,可再加五十年。一九八二年正值中國改革開放,引入外國投資,鄧小平看到香港成功實施資本主義,有法治有人權,也想中國走這條路,但又怕中國會拉低香港,成為另一個上海,所以制訂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五十年不變,讓中國用五十年時間趕上香港。這個政策很有遠見,也是為國家好,讓香港成為中國的榜樣。

問:我們可以做甚麼捍衛人權法治?
答:我們可在自己崗位發聲,分內盡一點力,譬如向身邊的人講解人權法治,解釋社會行動並無不良動機。我們亦可在選舉投票,盡公民責任。此外,即使會失敗,我們也應憑良心上街捍衛人權。

註釋
[1] 二○○四年四月六日,人大常委會釋法,將政改改為五部曲,即增加:一、特首就是否需要修改特首和立法會選舉辦法,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二、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然後才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訂明的三部曲,即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特首同意,並報人大常委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