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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賢重的亞洲人氣偶像獎,在那裏?——香港雅虎和「鳩嗚」

金賢重的亞洲人氣偶像獎,在那裏?——香港雅虎和「鳩嗚」

2014年12月香港Yahoo!2014人氣大獎頒獎禮,發生了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南韓藝人金賢重本來應得的亞洲人氣偶像獎項,變成亞洲年度熱搜韓國男藝人獎。一個獎項,在沒有任何通知下,竟然在最後一刻,由A變成B,實在兒戲。

香港雅虎和「鳩嗚」

或許你覺得這些娛樂圈事,不值一晒,但香港雅虎在美國的總公司Yahoo! Inc.,是一間跨國的互聯網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的商業行為,應有規範,公眾對上市公司的商業道德,亦有一定的期望,更何況雅虎是全球入門網站巨擘,是美國NASDAQ-100的指數成份公司。你認同:「OK, 上市公司這樣做,的確不妥,但與我無關。」,無關?

假設你是香港雅虎用戶,用電郵動員朋友去旺角「鳩嗚」或「報佳音」,如果警方想拘捕你,所以向雅虎索取你的個人資料,你自然會關注,在協助執法及保障用戶私隱的平衡上,雅虎是否能勝任。人氣大獎獎項名稱,在最後一刻換掉,即遊戲規則可隨時改變,商業道德大有問題,見微知著。當然,如單憑這點,就認為香港雅虎會向警方傾斜,有點牽強,但看雅虎近來港聞立場的轉變,加上它這方面的過去「業績」,我們實在有理由擔心,香港雅虎會不會對警方有求必應。

近年香港政府部門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互聯網平台和網站(下簡稱互聯網公司),索取用戶資料的次數越來越多。個人數據如何被政府獲取及使用,互聯網用戶有權知道,香港政府亦有責任保護及尊重用戶私隱,例如應定期披露向互聯網公司提出用戶資料索取的情況等。資料索取程序要有法律規範,才能保障個人資料的私隱權,才能保障公眾的網上言論自由。政府向互聯網公司索取用戶資料時,互聯網公司應在協助政府防止罪案及保障用戶私隱之間,取得平衡,要考慮索取的資料,是否適當必要。如政府索取時並沒法庭命令,而要求並不適當,可將披露的資料範圍縮小,如不必要, 更可向政府say NO,拒絕政府的要求。

在政治檢控與日俱增的大環境下,互聯網公司的做法取向,對用戶私隱的保障,更形重要,值得關注。要了解互聯網公司在這方面的政策態度,它的商業操作手法、新聞立場和保護用戶資訊的往績,都是一些參考指標,本文以香港雅虎這案例切入,延申討論互聯網公司和保障用戶私隱這問題。

金賢重的亞洲人氣偶像獎項,在那裏? - 香港雅虎的商業操作手法

先看香港雅虎怎樣隨意更改人氣大獎的遊戲規則,藉此深入了解雅虎的商業操作手法。

Yahoo!人氣大獎(Yahoo!Asia Buzz Awards)於2003年創辦,每年向受歡迎的娛樂圈人物頒發相關獎項。人氣大獎根據候選藝人在互聯網的熱門程度評審,準則有三:(1) 在網上投票候選藝人的得票(2)網民在雅虎搜索候選藝人的搜索量(3)網民在雅虎瀏覽候選藝人資訊的瀏覽量。

今年雅虎提名了30位亞洲人氣偶像,上圖是投票主頁,顯示亞洲人氣偶像走勢,說明網民投的,是亞洲人氣偶像獎,而頁面並沒有「熱搜韓國男藝人」這字眼。
上圖亦顯示投票截止前一小時的首4名票數。金賢重以300多萬居首,拋離第二位60多萬,照理應獲得亞洲人氣偶像獎,但他獲得的,卻是亞洲年度熱搜韓國男藝人,這已難以理解,但雅虎的操作,還有幾點令人困惑。

謎(一):網上的香港票王/票后獲得的,是亞洲最具號召力香港男藝人/女藝人獎,金賢重是亞洲票王,但獲得的卻不是亞洲最具號召力藝人;兩者處理不一,為甚麼?

謎(二):這亞洲人氣偶像獎,在整個投票過程並沒說明,獎項是分開男女藝人,但結果金賢重成熱搜韓國男藝人,鄭秀妍成熱搜韓國女藝人。為甚麼?

謎(三):如果說人氣大獎有三個評審準則,金賢重雖是票王,但在其餘兩個評審準則不及其他候選藝人,那麼人氣大獎應另有其人,不是金賢重;但獲獎名單中,並沒亞洲最具號召力藝人,我們可以怎理解?

試想如果商店稱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是A,但消費者得到的卻是B, 消費者會受到《貨品售賣條例》保障。人氣大獎遊戲規則的更改,雅虎一直未有在投票網頁說明,有「欺騙」網民之嫌,浪費網民投票的時間,侮辱網民的智慧。這是否與投票不是商品,不受《貨品售賣條例》規範有關?以一間跨國上市公司來說,香港雅虎這商業行為和操作,合格嗎?

不過,香港雅虎令人側目的,不僅以上的商業操作,還有近來新聞立場的改變。

只愛晴報、太陽和星島 - 香港雅虎的新聞立場

之前,香港雅虎的港聞,來源包羅左中右媒體,而各媒體所佔的新聞數量,相當平均,看不出香港雅虎有任何特別的偏頗,但近這幾個月雅虎對新聞的選取,靜靜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如果搜尋香港雅虎的新聞,你會十分沮喪,因為(1)首頁的新聞(2)在新聞首頁當中編輯推薦、人氣新聞和心情新聞和(3)最新港聞,來源大部份來自太陽、晴報和星島日報,而(1)(2)(3)都是最搶眼球的頁面。換句話說,雅虎的導航設計,令網民最易接觸的新聞,大部份來自太陽、晴報和星島日報,這些報導較煽情、立場傾向建制、反佔中運動的媒體。那麼,其他較客觀中立的媒體,在那裏?

其他較客觀中立的媒體,雅虎不是沒採用,但它的導航設計,暗藏玄機,令網民不易找到,因它們只出現在兩處:(1)新聞首頁的新聞總覽(2)港聞首頁的港聞總覽。但細看港聞總覽的媒體來源分佈(見下表,篇幅所限,只選5個媒體),數字令人震驚 - 媒體來源,也是大部份來自太陽、晴報和星島日報。 27/12/2014直至早上6時半為止,雅虎採用的新聞,星島居首共72條,其次太陽報41條,而明報在27/12、過去7天和30天,頁面出現「我們無法找到文章」,即完全沒有被選取,而信報被採用的新聞,是零,信報的新聞不存在。

人氣大獎臨時更改遊戲規則,有「欺騙」網民之嫌,而香港雅虎這樣篩選港聞,有「洗腦」之嫌;不過異曲同功,兩者同樣有點「無法無天」。

入門網站,應政治立場中立,新聞來源應盡量包括左中右立場的媒體。之前的雅虎,確做到政治中立,看今天雅虎的新聞選取,雅虎是「墮落」了。近年香港媒體紛紛折腰,如今連入門網站亦淪陷,政治中立不再,不禁悲涼。不過,雅虎香港在這方面,也有「良好業績」,因它曾不止一次,向中國政府交出異見份子的個人資料,最終令異見份子入獄。據維基百科,2003年中國異見人士王小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十年徒刑,而他寄送郵件與文章的電腦資料,是經由雅虎香港向北京當局證實的;另2005年中國新聞記者師濤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雅虎香港涉嫌向中國國家安全部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國安部從而得以確認發送電子郵件者的地址及身份,作為法庭證據指控師濤。

互聯網公司會向政府say NO 嗎?

香港資訊公開報告指出,2014年2至10月,政府各部門向互聯網公司,提出3,025次用戶資料索取要求(其中86%來自警務處),但幾乎所有索求都沒有根據法庭命令提出。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1條,如果沒有法庭命令,政府向互聯網公司提出的索取用戶資料要求,並沒有法律約束力,即是說互聯網公司,在平衡協助政府防止罪案及保障用戶私隱後,如認為政府要求不必要,大可向警方say NO而不會受懲罰。那麼,香港的互聯網公司,有沒有運用這say NO的權利,以保障用戶私隱?

可惜,大部份互聯網公司都十分合作,鮮有say NO,特別是香港雅虎。2013年1至6月, 政府各部門向雅虎提出839次用戶資料索取要求,雅虎的拒絕率是0% !一次也沒有say NO,對政府有求必應。2014年1至6月,政府各部門向Google提出359次用戶資料索取要求,Google的拒絕率是48% 。當然,拒絕率高低,除了反映互聯網公司對保障用戶資料的態度外,亦有其他因素,如IP地址不在香港。但基於雅虎人氣大獎的「不道德」商業操作,雅虎新聞來源完全傾斜建制親中,還有之前向中國政府提供異見份子個人資料的「業績」,如警方向雅虎索取用戶資料,但要求不適當亦不必要,作為雅虎用戶,不免擔心雅虎不會say NO。

不過,互聯網用戶要擔心關注的,不應止於雅虎,而是所有互聯網公司。

據《從警方拘捕佔中網上發言者看言論自由及互聯網私隱》(香港電台傳媒透視),自佔中開始至今,警方已拘捕了至少4名在互聯網上發表「煽動性」論的網民,其中一高登網民在論壇號召人們佔領旺角,警方向高登討論區索取了這網民的相關資料,包括國際網絡協定地址(IP地址),之後拘捕該網民。高登討論區稱,有義務向警方提供相關資料。如警方沒法庭命令,據上述第51條,高登這說法並不正確,做法大有問題,因高登其實大可運用say NO的權利去保護用戶個人資料。

再說,政府即使有法庭命令,互聯網公司亦可循法律一途,對交出用戶資料的要求,提出異議,如Google在美國,曾就法庭命令提出抗辯,最終法院駁回了該項政府要求,Google成功保障了用戶私隱。不過,在不受政府懲罰情況下,香港互聯網公司都不會say NO的話,我們可以期望互聯網公司循法律一途,爭取保障用戶私隱嗎?

政府向互聯網公司,索取用戶資料的次數,近年大幅上升,加上政治檢控亦與日俱增,所以,互聯網用戶對互聯網公司,除要提高警惕外,更要有所要求。

用戶對互聯網公司要有要求

在網上言論自由及互聯網私隱上,香港網民的保障十分不足。首先,政府部門向互聯網公司索取用戶個人資料時,部門無明確內部指引, 而絕大部份要求並沒有法庭命令,欠法律規範,亦缺乏獨立監督機構,更沒定期公開索取資料的報告等,即是說,公眾無從監察,而互聯網用戶更無從得知個人數據如何被政府獲取及使用。

近年有不少互聯網公司開始定期發表公開資訊報告(Google率先於2010年發表,之後緊隨的有Microsoft, DropBox, Linkedin 和Twitter等, 而雅虎亦於2013年加入這行列),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各國政府索取用戶資料的總數量(aggregate)

互聯網公司4種處理方法所佔的比例。4種處理方法是:

(1)向政府回應說並沒有用戶資料

(2)拒絕政府要求

(3)向政府提供非內容資料(如IP地址、姓名電話地址、登入資料、和誰通訊等)

(4)向政府提供內容資料(如電郵內容、電郵附件的照片和檔案、地址簿、日曆、筆記、對Yahoo其他產品的回應等)。

互聯網公司主動向公眾披露的公開資訊報告,是個好開始,但報告中的資訊不足。作為互聯網公司的用戶,我們應運用公民權利和消費者權利,要求互聯網公司作出改善,例如在報告加入(1)政府各部門的索取數字,而不單是政府索取的總數(2)互聯網公司提交了甚麼資料給甚麼部門,此外,在不阻礙偵查罪行情況下,通知涉及的用戶等。以上的改善,可讓公眾知道包括警方在內的執法部門以「偵查及防止罪案」的理由,向互聯網公司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是否適當且必要,亦可以讓公眾了解互聯網公司的處理是否恰當,是否能在協助執法機關防止罪案及保障用戶私隱之間,取得平衡。

要保障網上言論自由及互聯網私隱,主要責任在政府和互聯網公司,但互聯網用戶的主動爭取和施壓,亦同等重要。”Do not wait for leaders, do it alone, person to person.”, Mother Tere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