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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座談會記錄1】美國版權學者余家明:首先分清「盗版」、「侵權」同「二次創作」!

【版權座談會記錄1】美國版權學者余家明:首先分清「盗版」、「侵權」同「二次創作」!

圖:余家明,美國德克薩斯A&M大學法學院教授及法律與知識產權中心聯合主任,香港大學、­以色列海法大學和法國斯特拉斯堡大學訪問教授

十二月十八日,獨立媒體(香港)與香港大學傳媒研究中心合辦「香港《版權條例》修訂—— 網絡世代傳播權誰屬?〉座談會」,當中各講者也提出了不少新觀點,筆者認為能促進及深化現時社會就《版權條例》的討論,因此整理如下。

余家明教授在座談會之初,奠下討論基調,逐點澄清社會疑惑。他表示版權問題牽涉很多複雜的概念,因此首先提出了三個問題,並舉例回應。

分清概念:「盗版」、「侵權」到「二次創作」

一、支持打擊盗版等於不支持二次創作?
二、版權與商標,如何劃分?(因為品牌,所以是商標?)
三、有授權才是創作?

余家明教授澄清,「盗版」,即pirated copy,是完整地抄下去的,即所謂的「老翻」。「侵權」,是版權上有問題,「二次創作」,是建基於你的版權物創造新的。余指出,「二次創作」構成一個灰色地帶,版權人覺得這是侵權,而網民覺得是創作。

回看大部份的國際公約,討論的其實是盗版。大多在說的,是「老翻」,即在網上傳播盗版。但 copyright infringement(侵權) 未到 (網上傳播盗版)的範疇(因盗版是侵犯版權,但侵犯版權,不一定只有盗版)。因為當中是很複雜的,也有很多範疇不同的豁免。而「二次創作」就是一個較新的範疇,國際社會間仍有很多討論空間。

余指出,版權大聯盟早前的記者招待會,每位都手握一張牌,說要「打擊盗版」。余強調,網民從來都只是要「二次創作」,而不是不要「打擊盗版」。由「盗版」到「侵權」到「二次創作」,其實是很有分別的。

以美心餅店「Angry Bird 」蛋糕做例

余教授舉例,你去美心餅店買一個「Angry Bird 」的蛋糕,拍下蛋糕照,再與朋友分享。這樣的行為有否授權?即使有授權,又是哪一種權?是版權、商標、設計權還是甚麼?

余教授縮窄範圍,集中在版權的討論。並提出兩個問題,

1·如果你要申請授權,權在芬蘭(Angry Bird來自芬蘭),還是在香港分銷?如把照片放上互聯網,又牽涉到多少個國家?
2. 說版權,究竟是哪方面的權?複製、分發還是公眾傳播?


圖:余教授舉美心餅店「Angry Bird 」蛋糕做例,我們如把拍有「Angry Bird 」蛋糕的照片放上網,牽涉到甚麼版權呢?複製、分發還是公眾傳播?

如美心餅店,一定要拿的就是「複製權」,也須要「分發權」,因為會出售。但它有否拿「大眾傳播權」呢?如果美心餅店沒有拿,那它是否有能力讓你傳播?又,如把照片放上網,又牽涉甚麼版權的權呢?版權有一個概念是「incidental inclusion(附帶地包括)」,即如牽涉版權的物品有「附帶性質」,就不算侵權。

如從版權律師的角度,還要看照片的大小。例如拍蛋糕的close up,那就未必算是「附帶」。因那專注是在版權物(Angry Bird)上,而不是其他。如你的照片主題是朋友玩得很開心,旁邊有幾件蛋糕,那就可算是附帶。

余教授由此再追問,如要拿授權,應該問誰拿?芬蘭?香港分銷商?

爭議點不是「打擊盗版」、「是否支持自由」

就如現在香港版權業界,特別是唱片業、電影業,他們說不會告你,但他們根本沒有這個權力。就算香港不告你,不代表芬蘭有權的(版權持有人)不告你。他只能說,你可用他的電影作品,但如別人用「蛋糕侵權」的理由,就很難處理。

因此爭議點不是「打擊盗版」、「是否支持自由」,而是在不同的法例,不同的權,應該如何處理,有多大的豁免,有多少權會受保護。這是細節上值得討論的。執法是否公平、我們如何解讀,當然也要討論。

全片(余家明教授):

影片製作:朱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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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網上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