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二月中,在<<談天說道>>裏讀到了一篇由關啟文博士寫的<<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一定是惡棍?>>的文章,讀後感覺有點意思,加上當日有閑情,於是將這篇文章電郵給各友人。沒想到會得到其中一位友人的回覆。由傳媒的立場到同性戀到法律,大家談起來。友人是非基督徒,他的回應給我很大的反思︰我會不會因為自己對同性戀者的立場忽略了同性戀者的需要呢(根據聖經,傳統神學認為同性戀是罪)?那時也沒有想過要來一次徹底的思考,很快,我就下了一個結論︰如果同性戀者覺得有必要,而據說立法又不是以言入罪,那基本上,我也不反對立法,只要立法條文修定得好。這正好就是黃繼忠所提出的第三條路的理念,當然他的立論比我精密得多了(而這篇文章是我在推翻肯定的思考過程中讀到的,也很欣賞)。
但對於自己思考上的躲懶和倉促定案隱隱感到一點不安。當和教會傳道人談起的時候,我感受到他的憂慮,出於不能認同同性戀這一行為(而非歧視)而來的憂慮。我問我自己︰難道我眼前這位牧者,只為了自己的憂慮而不理性地犧牲了別人的權利?難道我對受欺壓者的心腸,他會沒有嗎?然後又再讀到關啟文在<<談天說道>>裏的<<同志運動活躍分子也反對「性傾向歧視法」>> 一文以及榆林書店事件,我開始覺得,有必要認真想一想這個令我感覺矛盾的課題。
矛盾,是因為作為(傳統)基督徒對同性戀的立場,和神叫我們要愛世上每個人的命令,在這歧視法上,好像有點相違背。
首先,一定要肯定的是,這個社會不是基督徒的天堂,裏面住著的,有基督徒、也有非基督徒,各人的權利都應該被照顧到,而誰也沒有資格歧視誰。但,同性戀是神不喜悅的價值觀念,卻令我感覺左右為難。
我到網上討論區,我開始了解到同性戀者所受的壓力。我去讀三條現有的歧視法例條文,我期望我可以放下我的道德判斷去看這條法例,期望可以(儘量)客觀的去分析。而我卻發現了不安的源頭。不安,原來是來自條例的不公平。我發覺到,所有歧視法,其實都是給予被保護者額外的法律權利去保障他們的基本人權。
和另一位非基督徒的老死談起,她說︰「 好,就算呢一條唔係完全公平既條例,咪就當favour佢地囉! 」我即時的反應︰「點解?點解要favour佢地?Why don't they fight for their rights directly?」最後那一句,我更是一字一字的說出來,語帶怒氣。說話衝口而出之後,我感到很羞愧,因為,我知道,那一刻,我是自私的,是完全漠視了同性戀者所受的壓迫。最後,我在電話筒裏問她︰「如果我最後決定反對這條條例,你會不會覺得我很自私?」她說︰「不會,你也不要為自己的自私難過。我們都是這樣的啦!我明白你的立場,我明白為什麼你會有這一個決定。」
但,我仍是為自己的自私難過,因著我的基督徒身份,我為自己對和我一樣同為珍貴的人卻因性傾向而被歧視的一群的不敏感而歉疚。我的決定一直縣空……縣空……感覺很不好受。自我推翻再肯定又再推翻,腦裏意念千迴百轉,負荷極重。
然後,無意中,讀到了Frederic Bastiat的一本小書The Law,我為我的不安找到了更確切的因由(或許是更美麗的藉口?但願不是,而誰又能確定?但自問我真是盡了所能的對得起自己對得起神了,唉,這種自我否定和懷疑很累,但或許又有必要……或許括號裏的補充太多了……)。書裏提出一個很重要的信息,就是立法要公平的原則。為什麼立法要公平?因為人本來都自私,都有自利傾向,如果立法被用以作為教育、作為社會調節的工具,就成了合法的掠奪。「 The law can be an instrument of equalization only as it takes from some persons and gives to other persons. When the law does this, it is an instrument of plunder.」反歧視法給我不安的感覺,是因為作為不認同同性戀的基督徒,原來我感覺我的不認同的權利被剝奪了。事實上,歧視法有機會將不認同同性戀的人處罰的可能是存在的,太多要定義的位置,太多可被利用的空間,而為什麼不認同同性戀的教會要被置於豁免的位置?不認同的言論為什麼只可以限於某時某地某情況?榆林書店的事,敝除背後的各種因由事情發展以及事後解釋,確實增加了不認同者那種會被無辜懲罰的危機感。而不認同的只有我一個嗎?只有傳統的基督教會嗎?一般不認同的巿民的權利,我們不是也要去照顧、要去考慮?原來我感覺被歧視法例打壓了,正如同性戀者感覺被宗教的道德判斷及不認同同性戀的非宗教人士打壓了一樣。但不同的是,宗教的道德判斷和無知有知者的判斷或言論衝擊,也只不過是言論衝擊,但法律上的打壓,卻比言論衝擊重得多。
那可以怎樣?堅拒立法而置同性戀者不顧?歡迎立法而置不認同的聲音不理?
可行的解決方法只有一個?為什麼只有一個?有沒有其他解決歧視的方法?
我想,要真正滅絕歧視,教育應該是第一步,而我不覺得政府有為同性戀歧視做過什麼教育大眾的工作,那為什麼一下子就要用法律進行合法的打壓呢?立法,圖以解決尚具爭議的課題,或許只會帶來反效果。我也不是完全抗拒歧視法,但我認為在犠牲了不認同者的權利的情況下,有必要先考慮其他的解決方法以及就歧視情況作全面的了解(包括調查同性戀者被歧視的情況以及大眾巿民對同性戀的看法及相處態度)。如果不立歧視法,只談教育,或許也忽視了同性戀者現在正面對的被歧視情況,那麼,可以就現行的勞工法例、 家庭崗位歧視法例等作出修定嗎?
同性戀者和每個人都一樣,只不過是受罪豁制的罪人,他們不是不認同者的仇敵,不認同同性戀的人也不是他們的敵人,我們都是神所創造極為珍貴的社會中的一員。反對立法,不是怕被敵人以之還擊,而是避免大家被放在不公平的制度下,變成不公平的制度的犠牲者(不論是失權被打壓的或是得權去打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