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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在哪裡?

錯在哪裡?

(攝:撒雅)

文:張婉麗

認識一位女士,她養有一條狗。

說來奇怪,這位女士對狗從來不大感興趣,主要是怕打理。她日常工作已頗為忙碌,日間工作,夜裡照顧家庭,還有年老的媽媽住在老人院。她何以會養起狗來?事緣是,這位女士有位弟弟,弟弟透過私人賣家以平價買了一頭混種狗,幾天後發現狗兒腳有問題,並有皮膚病,到獸醫檢查時竟發現原來狗兒已懷有身孕,最後決定先舒緩狗兒的病徵,讓狗兒把小孩生出來後才把問題徹底治療並絕育。不幸地,狗兒一胎兩隻小孩其中一隻夭折,而活下來的一隻也有皮膚病。弟弟恐怕自己應付不了兩隻病狗,而女士的女兒亦覺得剛出生的小狗非常可愛,於是女士就把小狗帶回家飼養。

女士從對狗不感興趣,到對狗悉心照顧,帶狗兒看獸醫,治理皮膚病,天天與狗兒散步,虚寒問暖,簡直是判若兩人。狗兒在她的打理下,身體亦漸漸康復。現在家庭多了一位新成員,充滿生氣。女士的愛心讓混亂的開始得到美滿的解決,教人欣慰。

但問題是,這位女士一家住在公屋。一天,房署的人員巡查,發現單位裡飼養了狗隻,於是向女士發出警告,並扣分作警戒。

我問女士有什麼打算,她答道:「我不會遺棄狗狗的。」

有些人可能說,事情錯在女士一開始不自量力,明知公屋不能養狗,都把狗兒帶回家。女士說,以當時的情況來說,要弟弟打理兩隻病狗,的確有點困難,當然,女兒希望把小狗接回家的渴望也是她把狗兒帶回家的原因之一。但事實上,香港也沒有什麼動物收容所願意照顧有病的小狗而不進行人道毁滅,送養也不是可行的方法,我們在互聯網上每天也看到不同的大小貓狗等待有心人領養。因此,其實女士和她弟弟當時只有將病狗毀滅抑或留下的選擇。

那麼,女士起初是否不應該收留狗狗,而留給弟弟照顧?我在想,如果以上情節不是發生在公屋,肯定會獲得不少人讚賞和支持,故此問題就是在於女士家住公屋。為什麼公屋住戶不可以飼養狗隻?說衛生問題,雖然的確有缺德狗主讓狗隻隨處便溺,但這問題並不限於公屋,任何地方也有這類狗主,說因為怕狗隻隨處便溺而禁止公屋住戶養狗是說不過去的。再想,讓狗隻隨處便溺只是缺德的人的其中一種行為,缺德的人還會亂拋垃圾、發出噪音……這些行為才是應該加以懲治及阻撓的。即是說,公屋住戶因飼養狗隻而產生衛生問題(或狗吠聲等噪音問題)才是問題所在,如沒有導致衛生(或噪音)問題,就不可能成為住戶不能養狗的原因。

也有些人認為公屋住戶能享用社會福利是因為他們收入低,而既然收入低就不應花「閒錢」去飼養動物。女士跟我說,家裡的收入不多,狗狗平日就跟人一樣吃飯吃肉,只是沒有加調味料:「沒辦法,狗狗跟著我們,只能吃這些。」女士還在學習如何為狗兒剪毛,省下夏天去寵物店剪毛的支出。照顧動物,不一定要花費很高。如果把與動物生活看為一種興緻、一種靈性的培養,那跟人們花錢去電影院看戲、出國去旅行、甚至大戰四方城有什麼分別?難道公屋住戶不能看電影?不能去旅行?不能打麻雀?如果把飼養動物看成是一種有愛心的行為,那跟人們捐款去慈善團體(包括動物福利機構)有什麼分別?難道公屋住戶不能做善事?又或者是,難道公屋住戶只能捐款給以人為服務對象的慈善團體?我認識這位女士已有十多年,她平日節衣縮食,剛把小狗接回來時花了不少積蓄來為狗狗看病,簡直有聖經裡窮寡婦的影子。我看不出這種高尚的情操為什麼要遭到懲罰。

其實,錯就錯在房署要求公屋住戶簽下不平等條約。公屋住戶不能養狗這個規定,根本沒有合理的理據支持。星加坡的公屋住戶是可以養狗的,但當局對住戶飼養狗隻的數量和體積都有限制,狗隻出外時必須繫上狗帶,而且狗主要每年續牌。可見只要有完善的管制,公屋養狗其實是可行的。

規則是死板的,人是活的;有需要的話,規則就應該予以修改。不盲從規矩,社會才有可能成為人與其他動物的安樂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