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梁美寶(香港動物報創辦人)
農曆新年仍未過,我們昨日就聽到一宗駭人聽聞嘅新聞,大家從來會以為是假新聞才會出現的人強姦狗案件,竟然在香港發生。東涌一名從事地盤工人的男子,以食物利誘唐狗女到山上,可憐的唐狗女不懂人語,只是不斷悲鳴,下體流血,一拐一拐地向義工求助。強姦涉事男人今日提堂,法官准他以$2500保釋。對於這一宗新聞,我們感到非常之心痛。
我心痛的是動物受虐事件無日無之,但我們的香港對於動物保護法卻極之落後,時至今日,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卻仍然沒有足夠的法例去保護動物免受傷害,現在所定立的動物相關法例,沿用於30年代。而且,這個人是充滿動機去強姦流浪狗,他以以流浪狗面對生存最基本所需的食物,去利誘她!騙取狗狗對人類的信任,然後將他個人變態的行為,發洩在流浪狗女身上!行為極為可恥,對動物來說極為危險。雖然法庭已令他不許進入案發的地區及接觸狗隻,但動物不懂人語,尤其是流浪動物,他們未必每次都遇上機警的義工,未能獲救的狗狗、貓貓及其他動物,真的難以估計。
其實前日也有一宗法庭新聞,一名去年8月10日於石鼓洲戒毒中心接受戒毒的男子馮志凱(26歲)男子,涉嫌向中心飼養的唐狗拳打腳踢逾分鐘、用繩綁著唐狗的頸項後將唐狗扔到地上,再以水喉射向唐狗逾兩分鐘,最終唐狗被虐致昏迷,男子涉將狗放入膠袋扔到附近山坡。至兩天後中心人員發現唐狗失蹤,翌日始尋回狗屍。這名男子同樣是獲准保釋,裁判官將案押後至3月21日,同案另一名男子更已棄保潛逃。
聽到這些新聞,一個有人性的人類都會為之髮指!但令我們更憤怒的是,現行的法例根本太舊、不足夠保障動物。現行香港的CAP169《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是以英國1911年的動物保護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 1911)為藍本,於1935年生效。但我們不只需要防止人們殘酷對待動物,而是要確立對動物的基本保護。我們需要一套不只用作檢控殘酷對待動物事件,更要能夠防止事件發生的法例。《動物保護法》不是憑空而來,英國、美國、澳洲、紐西蘭及台灣已經實行,目標是建立動物的基本權利,和人們對動物的責任。
人強姦狗的新聞, 告訴我們已無法再忍受了!我們還要聽多少宗動物被無辜虐待的新聞?牠們的生命也是生命,但怎麼這城市一直都欠缺保障弱小動物的法例?
印度聖雄甘地曾有一句名言:「一個國家道德進步與偉大程度,可用他們對待動物的方式來衡量。」我們必須立即成立動物警察,政府亦需要立法推動「動物保護法」,這是刻不容緩的事。今天的香港,不能再忍受人渣虐待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