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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在香港向來不被政府重視,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爭拗的事實。 連外國媒體亦相繼報導。 只是政府一向自我感覺良好,不知道其賤視動物生命的程度已污篾了香港這個所謂文明大都會之名聲,也為區旗上的紫荊花沾上不少動物的血跡。
一名男士向唐狗淋潑天拿水,繼而點火燒狗,令小狗最後因重傷遭人道毀滅。最後殘酷對待動物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八個月。
因為虐待動物被判入獄的例子在香港實屬罕見。 但八個月的判刑是否「合理」,我認為要認真看看法官的判詞。 法官的判詞有三個重點:
1. 法官形容被告行為殘忍、滅絕人性,是他見過最殘忍的虐待動物案例。
2. 法官認為被告行為非一時衝動,指其感到受到騷擾只是主觀感覺。拒絕接納被告的求情理由。
3. 法官鑑於近期較多虐待動物的個案,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169章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三年及罰款二十萬。但為什麼今次的案例具備了以上三個條件,判刑竟不及最高刑罰的四份之一。
這反映了一個事實,在香港的司法標準(可能同時是社會標準),判監八個月似乎已經是對「虐畜狂徒」的刑罰極限。 假設被告有較合理的求情理由,可能會減刑兩個月?又假設近期不是「虐畜成風」,法官無須殺一警百,可能又會多減兩個月?難道在法官心目中的「空前殘忍,滅絕人性」只需要判刑幾個月?唯一的解釋是受害者只是一隻狗,在社會上沒有本位,沒有尊嚴,不能完全等同一條生命 。刑罰本身並不需要附帶「還受害者一個公道」的意義。 只需要警誡被告以後處世為人不應過份兇殘而已。
社運人士古思堯因焚燒、塗污國旗區旗被裁定侮辱國旗、區旗罪成而被判即時入獄九個月。法官在判詞中提到古的行為是「不顧後果、魯莽的行為」。因此應予以譴責和判處具阻嚇性刑罰。 在今日香港,一個「行為殘忍、滅絕人性」的人,比一個「不顧後果、行為魯莽」的人更為被社會接納。 當然亦有「愛港愛國人士」認為,焚燒國旗被重判九個月是罪有應得。 認為國旗是代表了國家的尊嚴,子民的情感,國旗被焚燒是直接傷害了十億人民的心。 但在一個「生命不被尊重」的地方飄揚,這面旗幟還有什麼尊嚴可言? 當一條生命被殘害至死只換來八個月的懲處,我蠻有衝動想在此法官面前焚燒區旗。
聖雄甘地的名言:「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它怎麼對待動物。」難道要改寫為:「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它怎麼對待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