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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一定要得到伸張 公正一定要能夠做到

鄭經翰

公屋居民就房委會通過領匯上市出售名下資產是否抵觸《房屋條例》的法律訴訟己經有了判決,法官夏正民指出,根據《房屋條例》第4(2)條,房委會可行使法定權力,出售名下資產予第三者,房委會同時有責任維持收支平衡,出售資產亦有助房委會達成此目的,故房委會出售公屋商場及停車場予領匯,並無不妥,因而裁決申請人敗訴。

公屋居民通過法律途徑爭取保障自己的權益,完全是關乎公義的問題,天經地義,身為民選立法會議員,我挺身而出協助促成其事,亦屬職責所在,義不容辭。法庭作出裁決前,香港傳媒的所謂輿論幾乎一面倒己經作出了自以為是的審判,認為申請司法覆核是有意阻止領匯上市,違反投資者的利益,不單「阻人發達」,更是玩弄政治,最終只會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這些似是而非的論調,根本不值一哂,我在過去於本欄發表的幾篇文章,早己作出反駁。然而,法庭作出裁決後,這些所謂輿論竟然變本加厲,紛紛將矛頭指向我,誣捏我是甚麼「幕後黑手」,「操控」公屋居民申請入稟,為了一己政治私利,不惜「與民為敵」,敗訴後便撤手不理,置身度外,今次肯定聲名喪盡,民望大挫云云

香港唯利是圖、維護既成建制利益唯恐不及的主流傳媒視我為眼中釘,伺機打擊,甚至無中生有、插贓嫁禍,早己是公開的秘密,根本見怪不怪,奇怪自敗。我不會為此而操心,卻為社會輿論功利主義至上、公義置之不顧的心態而悲哀。房委會將原屬公共資產的商場和停車場上市,直接受影響的是為數一萬的商戶、數以萬計的用戶和三百萬公營房屋居民的利益,事前卻不作廣泛諮詢,上市期間又完全罔顧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要求領匯與租戶未達共識前應擱置上市安排的議決,以及立法會休會辯論時議員表達的憂慮,甚至對我在居民入稟前的周日(十二月十二日)電話通知孫明揚和梁展文必須為投資者的利益負責的警告,也不予理會,便自把自為,將領匯匆匆上市,根本違反公義,危害公眾利益,那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可是,輿論卻視而不見、置若罔聞,只在兩名公屋申請人的身世和資格,以及我個人的政治動機以至子虛烏有的所謂「利益衝突」等枝節問題上大造文章,企圖利用和煽動貪圖蠅頭小利的五十一萬市民的民粹主義情緒,把我模塑為「人民公敵」,予以致命的打擊。香港所謂輿論的良知、道德、質素、識見與水平,究竟是甚麼貨色,己是一葉知秋,可想而知了。

事實勝於雄辯,如果我們尊重法治精神,相信法庭的判決是公正無私的話,大家不紡細心閱讀夏正民法官的判詞,便會知道道理公義何在。

第一,法官夏正民明確指出,今次公屋居民申請司法覆核,是完全於法有據,合情合理,在時間上亦無遲誤,因為房委會雖然於去年己經決定上市,但領匯管理有限公司今年八月才宣告成立,招股書在十一月底才派出,期間並無向公屋居民交待有關細節,所以一切指控我們在領匯上市前一刻才入稟是刻意玩弄政治的指摘,要非想當然的砌詞,便屬無知的造說,根本昧於法理。

第二,法官夏正民同意今次訴訟涉及公義問題,而為了維護公義興訟並無不當,所以一切指控我為了政治私利才支持公屋居民訴訟的說法,根本昧於公義,對我固然不公,對兩名為三百萬公屋居民挺身而出爭取公義的老人家,更是莫大的侮辱。

第三,法官夏正民指出今次的裁決,完全是就《房屋條例》第4(2)條作狹義的詮釋,因此認同房委會有權出售公屋商場及停車場,只要出售後適合公屋居民使用的環境及設施沒有改變,便沒有抵觸《房屋條例》第4(1)條。言下之意,如果領匯上市後因著提高經濟效益而改變屬下商場及停車場的用途,影響為公屋居民提供適合他們使用的環境及設施,領匯仍然有機會面對法律訴訟的可能,上市的潛在風險根本沒有徹底清除。傳媒不明就裡便妄加評論,甚至斷言公屋居民興訟只是搞事,根本昧於事實,完全不負責任。

其實,如果領匯因為今次法律訴訟而被迫延遲甚至擱置上市,對投資市場氣氛造成負面影響,甚或打擊外資的信心和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形象,最大的責任還是在房委會身上。

首先,我在十二月十二日己知會孫明揚和梁展文居民興訟,他們有責任押後上市程序,避免投資者利益受損。可是,他們卻捨正路而弗由,不依從正常法律程序解決問題,反而玩弄政治手段,刻意向傳媒放料抹黑我,並企圖以利誘民,把事件變成公屋居民以至兩名原訟人與五十一萬投資者之間的矛盾,煽動傳媒為投股民所好,恣意抨擊依法辦事的公民。

其次,根據領匯招股書第182頁的有關法律訴訟的聲明,「香港房委會並無牽涉入任何影響該等物業之重大訴訟或仲裁內,亦無獲悉有這類重大訴訟或仲裁懸而未決而需面對」,如今看來,明顯是與事實不符的失實聲明。孫明揚和梁展文在我提出警告後仍不即時向投資者發表聲明,肯定失責,如果投資者因領匯延遲甚或擱置上市而招致損失,法律責任何在,一目瞭然,清楚不過。事實上,據我所知,房委會在籌備領匯上市期間,亦曾就有關法例和問題向倫敦法律專家諮詢意見,不管其意見如何,也說明潛在風險存在,領匯有責任在招股書內向投資者聲明,如今欠奉,明顯失責,房委會和負責上市的投資銀行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檢討今次事件,我個人亦有失言的地方,就是不應在敗訴後公開說自己財力有限,不再支持兩名公屋居民上訴,經過傳媒的擺弄,造成我立場不穩的印象,可能引致當事人有所誤會。我個人財力有限是事實,但原則和立場卻從來沒有改變。我無意影響原訟人上訴與否,那最終是他們個人的決定,必須向公眾清楚交待,但我相信法治,也決心維護本港的法治精神。我認為任何人也不應因為個人財政條件而被剝奪法律權利,正如無人應該因為貧窮而不能接受治療,那是公義的原則。如果兩名公屋居民決定上訴,申請法援又不獲批准的話,我願意克盡己力,用盡一切方法為他們籌錢,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義一定要得到伸張,公正一定要能夠做到。

最令我憤怒的是,就是房委會有法不依,自己最喜歡玩弄政治手段,卻挑撥傳媒指責人家搞政治。法庭作出裁決後,本來原訟人依法可在二十八日內提出上訴,但房委會竟然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原訟人在翌日一點前答覆是否上訴,否則翌日下午便要即時進行聆訊。在上訴期間,馮華健更聲言會去信終審法院要求迅速處理案件,如此公然破壞司法程序,企圖影響司法公正的行徑,將房委會上市利益置放於法治之上,相信只有喪心病狂、蔑視法治的不負責任特區政府才可以做出,又豈能不令人憤怒莫名?在上訴審訊期間,董建華和唐英年更竟然公開抨擊我們濫用司法程序,勢將令領匯上市難產,最終導致房委會無法解決財困,損害公屋居民利益,他們完全無視這是嚴重行政干預司法,上訴庭破例受理此案,己成惡例,日後人人可以引用成文法,照辦著碗,肯定搞亂司法制度。以董建華為首的特區政府為圖自己行政方便,竟然妄顧法治精神,不惜行政干預司法,破壞司法程序,能不令人憤怒嗎?

最後,我希望求利心切的市民不要太情感用事,只看到眼前領匯基金價格上升帶來的短利,而忘記房委會全面私有化公屋商場及停車場,最終必會影響絕大部分公屋居民的利益。作為社會運動家,我們上街抗爭,己被主流傳媒指摘搞亂香港,在立法會內爭辯,亦有責無權,對行政主導的特區政府動彈不得,如今依循法律途徑為公屋居民伸張公義、爭取權益,竟然也要遭受圍攻抹黑,試問公理何在?如果大家不頭腦清醒一點,堅持獨立思考,反而以耳代目,任由見利忘義的傳媒牽著鼻子走,最終只會撿了芝麻、掉了西瓜,任由權貴魚肉也不自知,香港也就無甚前途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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