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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權力與自由的界限

在香港回歸十年的時候,大概沒有人能預期一宗私房親蜜 /密照的網上傳播,竟成為這城市超過半個月的頭條報道。正如一些分析如獨立媒體阿藹的觀察,這件事的一個簡單發展方向是當事人承認遺失了相片,並以民事途徑如私隱條例對相片的流通作出禁制。唯現實的發展卻是以指控相片偽造開始,繼而警方以淫褻 條例將相片從網上清除,並對圖片的上載或懷疑上載者作出拘控。至此,事件成了公共事件。

對今次事件的一個思考方向,是警方有沒有越權或濫權。然而,在此我想提出另一個同樣非常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公共權力跟市民生活自由的界限在那裡?當中的原則或理據是甚麼?而這些原則或理據的合法性又是否無可非議?為此,柏林的 “積極自由” 與 “消極自由” 說將作為主要參考,選取原因是柏林的兩個自由說是針對 “政治自由” 的,並且關切的正是以上問題。

兩個背景:不被干涉與政府介入
今次事件之引起激烈社會討論,一個背景是網上色情照片的流通從來是普遍的,若把所有色情照片下載,大概可塞滿整個圖書館。照片的下載的一個潛規則是,這屬於私人領域,即使對這些照片不屑的人們,也大多只是以個人道德問題看待。這亦反映了香港市民文化價值的一面,即個人生活是不應被干涉的。艷照門的發生,卻打破了這社會平衡,由於 “疑似” 藝人是萬千青少年甚至兒童的偶像,社會霎時爆發道德恐慌,警方亦從而一再以公眾關注為由高調介人,並一再以非常手段 (替代淫審署的仲裁角色) ,當上 “法官” 宣稱這些是淫照並全力遏止其公開傳播 (以回應社會遏止 “淫風” 的訴求) 。警方的手法,隱含了今次事件的另一個重要背景,就是香港政府自回歸後對市民生活的不斷介入:告訴市民不該吸煙;告訴市民均衡飲食;告訴市民在家中要互相忍讓;告訴市民緊握扶手…

一種法哲學反省
相信大家還記得葉劉淑儀在推銷廿三條立法時,曾以德國的希特勒政權為例,指出即使是民主制的政府,也可以推行很專制的法律,從而對市民要求民主便能限制惡法的言論嗤之以鼻。大概葉劉不知的,是她對西方民主嗤之以鼻早四五十年,西方思想界便對民主為何出現專制的問題提出了各種思考,當中柏林的積極自由與消極自由說便甚具啟發性。

自由和平等一樣,從來是西方民主發展的核心概念,民主制的一個共同口號,就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可是西方民主的實踐,卻一再產生壓制人民自由的專制政權,法國大革命後是更嚴苛的法律;社會主義共產政權違背了追求每個人自由與解放的理想;而納粹作為民選政府更以專制手段把全國人民捲進戰爭機器。當中問題在何處?柏林嘗試從自由的思想史尋找答案。自由的一個重要內涵,是來自穆勒的 “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即 “liberty from” ,柏林稱之為消極自由。然而穆勒的自由觀不是唯一的,另一個重要面向是 “自我主宰 (或導向) 的自由” “liberty to” ,柏林稱之為積極自由。自我主宰好像是很清楚明白的概念,然而當這個概念是以 “政治自由” 的形式表現,當中意涵便變得豐富與複雜,尤其經過啟蒙運動理性主義思潮的洗禮。一個很能表達啟蒙理性主義的,是孔德的社會科學觀。對孔德而言,只要透過理性知識,我們便能拳握各事物 (包括自然和社會現象) 的定理,就像物理或化學,當中重要的是定律,而不是自由。同理,只要我們知道人的 “本性” ,發現 “政治真理” ,便能理性地規劃人生和社會。在此,自由似是被否定了,但實際,卻是以另一種形式被理解。據此理解,我們大多數人都是無知的,經常被自己的激情、愚昧、偏見、非理性所蒙敝,我們不是自己的主人,而是奴隸。我們若要自由,便要掙脫這些枷鎖,實現 “真我” 。能幫助我們重獲自主的,就是那些擁有理性知識的啟蒙思想家,或用上另一種我們更熟悉的語彙就是專家。

當然,專家不是理性邏輯的唯一形式,另一種同樣重要的形式是法律。尤其經過康德對法律和理性兩者的融匯結合,法律的合法性不再是自然或神授,而是人民向自己發出必須服從的命令。那麼,若你無法自律,法律便必須幫你。可以看到貫穿兩者的,是立法者為了人民的 “自我主宰” 為開端,結果卻是對人民進行強制,把不服從的人說成是不理性的並強迫進行 “教育”。柏林稱之為 “理性專制”。

如何抗衡這種以理性為名的專制?柏林提出多元主義和與之相關對消極自由的保障。就是一方面強調價值的多元,不能把某套價值凌駕於其他價值;另一方面共同思考公共權力的界限,為個人自由劃出一片不容侵犯的空間。若依自由主義傳統,則消極自由的準則應是在不傷害他人自由的情況下,個人不應受限制;還有你享有的自由 (尤其當權者),別人也應該享有。

在此要多說一次,柏林對積極自由的批評著眼點是政治自由,不同於只影響個人“自我主宰” 的自由 ;還有柏林對積極自由亦不是全盤否定,例如他不明言地提及積極自由造就了其時一場偉大的運動 (我懷疑是民族解放運動) ,當中體現的正是價值的相對性。

回到本土思考
從柏林兩個自由說回看香港,可看到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香港警察對艷照門的處理手法,是把相片定為淫褻並進而對其發佈進行禁制。這手法背後是甚麼?就是假設香港市民是無知的,政府才是理性的仲裁者,為了遏止邪惡激情的漫延,政府要以囚禁、懲罰方式 “教導” 市民甚麼才是美好生活,即使網民只是下載,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傷害,也要扣押,縱使控以 “懷疑上載” 是多麼荒謬,也要籍此對市民作出教導。而這套家長教小孩的管治思維,基本已成了特區回歸十年的一大特色。不斷以專家名義,大家長姿態告訴 / 誡市民應該怎樣,不應怎樣。

香港政府,你可知何謂尊重市民的自由?吸煙危害健康?只要把患病的風險告訴市民,讓不想吸二手煙的市民有權選擇無煙區或食肆就是了,為何要一刀切式強迫所有食肆遵守?為何要花過千萬絮絮不休叫煙民戒煙?搭小巴若不戴安全帶,若遇上交通意外受傷更嚴重?告訴市民意外風險有多大,告訴大家若真遇上交通意外時保險對兩者保障的分別便夠了,配戴與否由市民決定吧!為何非要罰款不可?專家的職責應是讓市民認識風險,而不是強迫市民怎樣過生活。

相片淫褻嗎?中國先賢孔子有云食色性也,西方先哲盧梭也有問,上帝既然給了人性的能力,為何卻不准使用呢?性既作為人生一部份,政府為何要把性污名化?告誡社會這是不雅,這是淫褻?何不讓道德問題留給社會討論?若不想相片流播,何不加強市民對私隱的尊重?尊重私隱跟淫褻告誡的分別,是讓市民在享有自身自由的同時要學會尊重他人的自由!

回看香港社會,從柏林兩個自由論的思考可看到香港社會對自由的討論深有不足。正如龍應台兒子安德烈的一個簡單提問:在德國,禁煙可是要經過多年討論的,為何香港能這麼快實行?而不經過深入的社會討論?是的,香港市民雖總自覺享有高度自由,可是對自由的討論相對西歐國家卻是遠遠落後的,以至在很多關乎香港市民自由被干涉的問題時,社會總是無力招架,在零星的吶喊後又歸於沉寂。歸根究柢,是香港社會欠缺了共同建構一道市民生活不能被干涉的防火牆,未有對公共權力與自由的界限作出足夠的討論和思考。結果是大多數香港人的自由感覺,更大程度是正如柏林所描述的退到 “內心堡壘” ,把 “我不能做的”說成是 “我不想做的” ,從而抹去不自由的挫敗,把無理規範看作和諧。

當然,柏林的兩種自由說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他把貧窮視作限制自由的條件而不是限制自由本身,便曾引起很激烈的討論。只是,作為對自由討論的切入,柏林的兩種自由說是甚有啟發性的,尤其當香港還有十年便有望實行普選特首與立法會,可政府卻又不斷作出拙劣的 “身教” ,如何避免出現 “大多數人的暴政” ?(例如在沒有足夠托兒服務下,將獨留子女於家中刑事化) 有關自由的討論已是非常迫切!

***小記:寫這篇文章的中途,看了電影 “孩子要回家” ,講述澳洲政府如何透過法律手段,從土著媽媽手中強搶混種小孩,送進兒童營,強迫小孩只講英語,學白人禮儀,進行 “同化”。在白人官員,修女眼中,這是為了混種土著小孩的將來。
這就是理性專制很好的說明。專家、法律全披上理性外衣,官員、修女各自做好 “本份”。看時感到鼻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