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压根就没有实现信仰自由
昝爱宗
对于信仰自由的实现,我认为:不是政府没有限制你的信仰时,你就有了信仰自由,而是当你被剥夺了信仰自由时,你主张你的自由和权利,你捍卫你的自由和权利,到最后你仍然没有得到信仰自由,你的神圣权利得不到尊重,最后一钱不值,那么可以说在这个国家,没有人有信仰自由,也没有人有不信仰的自由。
比如仰望星空的温家宝,有不信仰共产主义的自由吗?比如6月21日以家庭教会名义参与信仰聚会的王怡,参加聚会突然被政府逼迫中止,他所在的秋雨之福基督教会被成都民政部门、街道、消防、宗教管理等部门以非法聚会的名义干扰,官方以“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为由予以取缔秋雨之福,王怡等教会会友强烈主张自己的信仰自由,却得不到善待,自由不保。
这个时候,我们看:保障信仰自由的法律哪里去了?当信仰自由被剥夺时,我们还有信仰自由吗?中国有宪法,但宪法法院又在哪里?法律是公民社会公民自由的最后一道防护墙,但没有法律保障自由,我们怎能说受这道墙的保护呢?怎能说我们已过上公民社会呢?
当这个国家的民众有信仰共产主义的自由,并有不信仰共产主义的自由,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民就有了信仰自由;说细致一些,就是你的孩子有戴红领巾加入少先队的自由,也有拒戴红领巾拒加入少先队的自由;你的学校有学习共产主义信仰内容的自由,也有学习信仰耶稣的基督教、天主教和东正教、伊斯兰教、佛教知识等内容的自由;你的国家有共产主义信仰组织通过选票上台执政的自由,也有其他信仰组织通过选票上台执政的自由;你的共产主义党理论有号召你的信仰者学习的自由,也有不是你的信仰者抵制的自由;你的军队有信仰共产主义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参与的正当编制,也应该有随军基督教牧师或其他宗教神职人员参与的正当编制;你的监狱有学习雷锋等共产主义榜样的自由,也应当有学习耶稣讲道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这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可我看到基督教的经典《圣经》(新旧约全书)图书,却禁止在中国任何一家新华书店、各类民营书店销售——目前《圣经》只能在中国部分城市的基督教堂或天主教堂里可以内部买到;我再看一些地方宗教管理局制定的文件,禁止青少年或学生参加宗教信仰方面的培训班;一些成人的神职人员培训班却禁止外地老师参与;一些对于普通民众的宗教信仰培训班,却严格限制本地民众参与,外地人不得参与,不得串联。
这样的禁止文件比比皆是,几乎都透露出信仰不自由的坏消息。
信仰不自由,其他会自由吗?宪法第十条有规定,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第十三条又有规定,公民个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可看看我们的经济自由情况,为什么城市土地都是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成立之前,土地已经存在,且当时城市的土地是私有的,难道共产党执政后土地就被人民授权都变成了国有?再说集体土地,为什么农村农民的土地就是集体所有?集体又是谁?中国有物权法,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却不是私人土地,物权法到底能不能保障永久性物权?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为什么是70年,而不是700年、7000年乃至永久?这样的物权法和现行的宪法一样,很难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当然,这里的公民也是半吊子公民,因为连信仰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出版和言论自由等自由都不能切实保障,公民就不能称之为公民。
没有信仰自由,政治上的自由,比如选票和投票自由,就无法保障;没有信仰自由,经济上的自由,比如土地私有制度和房屋物权永久制,也无法保障。所以说,争信仰的自由,也是争言论出版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结社集会自由、迁徙居住自由。自由不可分割,自由是天赋的,没有自由,就没有人权。这是我恒久劝告的。
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有人权;哪里有人权,哪里就有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