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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权被侵犯致浙江日报社长高海浩

关于公民权被侵犯致浙江日报报业集团负责人高海浩

尊敬的高海浩先生:

本人昝爱宗,是公开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创办《中国真话报》的筹办人,前中国海洋报浙江记者站站长,现投诉贵集团个别职员侵犯本人名誉权,请贵社领导关注,并给予答复。

一、 情况说明及理由: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工作人员陈洋根,使用网名"得陇望蜀"并以"本人是浙江日报集团今日早报记者"名义,在著名的西祠胡同《记者的家》论坛公开发表文章《就"朱箐案"歪曲报道再次向李新德、昝爱宗郑重申告》,时间为2008年6月12日13:45:06(文章网址附后,可随时查阅)。该文发表后,本人强烈感受到这名"浙江日报集团今日早报记者"的不当言论对我的公民合法权益构成了名誉侵权:
一是该文指责我撰文评论民主与法制社浙江记者站筹备人员朱箐涉嫌诈骗案一审是"歪曲报道",是所谓"网上不实文章",这明显不符合事实,况且陈洋根在《今日早报》上报道朱箐案时错上加错,居然把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受贿罪错误地写成"贪污罪",把朱箐持有产权的美洲豹汽车捏造成"诈骗而来",该文涉嫌在法院未判决朱箐罪名成立之前陷害朱箐。
二是该文作者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我收人钱财及涉嫌诈骗,他的网文原话是"有理由怀疑李新德、昝爱宗以歪曲事实的报道为由,诈骗朱箐家属",该言论明显属于捏造事实,实际上侵犯了我的公民权利。我和中国舆论监督网的李新德只是一般认识,没有任何工作和经济上的往来,可在陈洋根笔下我与他成了"合伙诈骗"嫌疑人,本人认为这是自称"本人是浙江日报集团今日早报记者"的贵集团职员陈洋根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本人要求该记者停止侵害,公开道歉。
本人认为,公开号称"本人是浙江日报集团今日早报记者"的贵社职员陈洋根,其文章《就"朱箐案"歪曲报道再次向李新德、昝爱宗郑重申告》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他公开在网上亮明身份"本人是浙江日报集团今日早报记者",并特别提到"浙江日报集团"字样,我认为该作者此举至少让人怀疑是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决策层默许或授意的。本人曾公开写文章"欢迎浙江日报集团今日早报记者陈洋根举报、控告",表示自己对陈洋根一文的不同看法,认为"一切应尊重事实",但至今已两个多月,陈洋根和浙江日报集团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我所谓"歪曲报道"和"诈骗朱箐家属"的事实,而且浙江日报业集团及陈洋根至今既不到公安机关举报我,也没有删除该文章,向我道歉。本人特采取行动维权,要求浙江日报集团及其工作人员陈洋根拿出所谓"歪曲报道"和"诈骗朱箐家属"的事实证据。若拿不出证据,我要求贵单位浙江日报集团今日早报及其记者陈洋根公开在《浙江日报》或《今日早报》上公开道歉,否则本人将依法维权,讨个公道。
本人还要提出强烈抗议的是,该文自6月12日发表后,至今已有两个多月。此期间,包括《财经》杂志记者在内的国内一些媒体界朋友纷纷来电话询问本人有关情况,我一一给予说明、解释,无端耗费时间,造成心情极为不愉快。

二、 要求贵社及有关职员停止侵害公民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等法律条款,我认为该文对本人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并且其行为明显到了涉嫌触犯《刑法》第246条的地步,本人特依法维权,第一步先进行投诉,若得不到善意回应,本人将走第二步,以刑事受害人身份自诉,走上法庭,诉诸法律,捍卫《宪法》等法律赋予我的神圣的公民权利。

杭州公民:昝爱宗

联系电话:1308285018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于2008年8月13日,奥运会赛事第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