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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依法治國的可能性(一)

中國依法治國的可能性(一)

在陳弘毅提出白票守尾門的第二天,他出席了一個香港大學的研討會,內容是四中全會後的中國法治發展。事實上,會上的討論饒富趣味,可惜因傳媒的焦點都放在其他人對白票守尾門的回應而被忽略。筆者剛好有空成為座上客,或能以個人理解對此略書一二。

研討會的主題名為〈四中全會後的依法治國〉,前半部邀來了中港的法律學者以較為學術的角度探討現今中國的司法體制在四中全會後的可能發展,後半部則有時事評論員劉銳紹及博客Susan Finder述說他們的觀察以及補充。

第一個探討的問題是由林峰教授所提出的在四中全會裏所強調的依憲治國和依法治國的關係,又會否因此能重新肯定憲法的地位。另外,他又特別提到,四中全會其中一個主軸是強調人民代表大會的憲法監督權1。

綜觀今天中國的當代環境,事實上多條憲法均未能被落實,只要看看第二至第五條便會知道和現實的落差有多大2。而與依法治國最為相關的應是林峰教授重點提到的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依筆者所見,中國的司法制度不能被人民信任的基本原因在於所謂的法律條文會被權貴刻意繞過,忽視,甚至是另行詮釋,只要這種特權繼續存在,依法治國將難以體現,故此的確有四中全會上,同時強調將憲法和法律落實的必要。問題是,現在的人大代表根本不能代表人民,如缺乏民主制度選出的人大代表,而解讀憲法並依此判決的責任不能下放到相對獨立的法院(可以想像司法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比政制改革大得多),即使依憲治國能夠發生,這點也會扯著後腿,影響中國的法治進程。

當然,談到獨立的司法制度可能對中國有點遙遠,但那是中國成為一法治國家不得不踏出的一步。即使要做到依法治國,也只有當法官的獨立性得到確立,公平公正的裁決才有機會抗衡權力的擁有者而變得可能,更甭提真正的法治是以法治國而非依法治國,最基本的是需要根據法律的精神﹙spirit﹚而不只是條文﹙letter﹚作出裁決,四中全會提倡的依法治國無論如何也只是第一步。

會上提到有關司法獨立的議題還有兩個,一個是黨規黨法如何與司法獨立相容,另一個是司法的獨立性如何透過改革法官的薪酬制度及法院的財政收入而得以確保。

朱新力教授提到這次四中全會的依法治國同時亦有把黨規黨法一併包括,既然後者是現今中國政制構成的重要一部分,把黨規黨法也包含在是次司法發展的計劃內會對中國的益處更大。但是劉銳紹對此有一個很透徹的看法,他指出了日前周永康的案件裏有一個例子點出了現今中國的問題如何根深蒂固。在周永康被正式立案審查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一內部會議上表達了如下的意見——中央決定對周永康立案審查,充分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和堅強意志3。作為中國司法界的領導角色,周強如此的發言是完全地背棄了司法獨立的精神,依劉銳紹的話說就是"與黨保持高度一致",而並無個體意志存在於法院決定之中。對於將黨規黨法放進與依法治國同樣的框架內進行討論,到底是會令黨的活動更為紀律,還是因為將其提升到法律甚至憲法的層面而引起更強烈的司法干預,實在是未知之數。

後者同樣是劉銳紹所提出,只要法官的薪酬依然由地方政府負責,事實上要求司法獨立無疑是緣木求魚,同樣的論點亦由Tom Bingham 在他的Rule of Law裏所提到4。作為法治精神得到實現的必要條件之一,正是一個能夠保障法官薪酬待遇以及升遷機會不被當權者威脅的制度,因為只有如此,他才能作出對所有人都公平公正的裁決,以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另一方面,內地有所謂判案費的制度,如若被告最後被裁定敗訴並需作出金錢賠償,法院可代為追討債務。問題是法院可經此抽取一定的數量作為法院收入,稱為辦案費,這就大大影響了法院於判決時的中立性。在地區政府財政緊絀的今天,難免會出現法院大量判處金錢賠償的情況並用以補貼營運開支。只要這兩種制度繼續存在,法官的獨立性難免成疑,依法治國更是遙遠。

(待續)

Note:
1.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報> 人民日報, 2014年10月29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至五條: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份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相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3. 最高人民法院專題教育活動動員大會<增強黨性,嚴守紀律,廉潔從政>, 2014年8月26日
4. There would be an obvious threat to that independence if a decision-maker’s salary or tenure of office were dependent on the acceptability of his judgments to those affected by them, The Rule of Law - p.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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