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以向國務院交報告的方式,繞過《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法定程序提請人大釋法。法律界人士指出,政府以這種「迂迴」方式提請人大釋法,可能引起新的訴訟,或為現有兩宗有關特首任期的司法覆核提供新的理據。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只訂明終審法院有權提請人大釋法,但過去兩次釋法和稍後進行的第三次釋法,均不是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作出。九九年首次釋法是由前特首董建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要求國務院提請人大釋法;二○○四年第二次釋法是由人大常委會主動進行;這次則是由署理特首曾蔭權向國務院交報告要求釋法,與首次釋法一樣。
曾蔭權昨天向立法會解釋有關程序時,多名泛民主派議員質疑由特首交報告要求釋法的做法;無黨派陳偉業形容這是「迂迴」的釋法途徑;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鄭家富更質疑政府越權釋法,損害法治。
曾蔭權反駁,《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首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和代表,向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則規定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特區在執行《基本法》第五十三條中有關特首補選的規定時遇上困難,他作為署理特首,自然有責任根據向國務院交報告要求釋法,這亦是九九年首次釋法的做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九九年首次釋法後,終審法院在「劉港榕案」中確認了人大解釋本身的合法性,但沒有就政府當年透過向國務院交報告、繞過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提請釋法的手法作出裁決,這次政府重施故技,可能會引起新的訴訟或成為新的訴訟理據■
信報財經新聞
200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