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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立人﹕反性傾向歧視 三個價值信念討論

明報論壇 4/8/2005

作 者 為 ﹕ 中 文 大 學 崇 基 學 院 神 學 院 副 教 授

當 就 《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 應 否 立 法 討 論 時 , 我 們 有 需 要 理 解 支 持 和 反 對 立 法 者 背 後 的 價 值 信 念 和 思 維 方 式 , 因 為 這 有 助 我 們 知 道 可 討 論 的 空 間 有 多 少 , 並 計 劃 往 後 的 討 論 應 朝 什 麼 方 向 發 展 。

● 第 一 , 我 們 如 何 理 解 性 ﹖

傳 統 來 說 , 性 往 往 放 在 婚 姻 ( 一 男 一 女 ) 關 係 和 固 定 兩 性 的 意 識 下 來 理 解 。 因 此 , 在 婚 姻 以 外 的 性 關 係 都 被 批 評 為 不 道 德 ( 如 婚 前 性 行 為 、 嫖 妓 ) , 同 性 戀 也 在 固 定 兩 性 的 意 識 下 是 不 道 德 。 然 而 , 傳 統 對 性 的 理 解 是 否 不 可 變 , 是 否 最 恰 當 ﹖

受 近 代 性 別 研 究 理 論 的 影 響 下 , 婚 姻 和 固 定 兩 性 意 識 的 框 架 漸 漸 不 足 以 承 載 性 的 複 雜 性 和 多 層 性 。 例 如 , 同 性 戀 研 究 提 出 同 性 關 係 不 應 再 被 看 為 一 種 心 理 病 態 , 女 性 研 究 提 出 性 與 權 力 的 關 係 , 民 族 與 性 的 研 究 提 出 文 化 和 社 會 經 濟 身 分 對 性 的 塑 造 等 等 。 在 這 些 新 研 究 底 下 , 性 在 婚 姻 和 固 定 兩 性 意 識 的 框 架 下 可 能 被 壓 抑 或 只 是 社 化 的 結 果 。 事 實 上 , 今 日 稱 妓 女 為 性 工 作 者 的 論 述 已 突 破 昔 日 對 性 的 理 解 。 當 性 被 「 解 放 」 出 來 時 , 同 性 戀 就 不 應 被 列 為 不 道 德 了 。 當 然 , 傳 統 者 仍 可 批 判 這 些 轉 變 為 不 道 德 和 世 風 日 下 , 但 傳 統 者 有 需 要 以 更 強 的 論 據 來 說 明 他 們 對 性 的 理 解 是 更 合 理 。 當 然 , 非 傳 統 者 也 有 同 樣 的 責 任 。 當 對 性 的 理 解 牽 涉 個 人 價 值 信 念 時 , 討 論 的 空 間 就 並 不 如 想 像 中 大 了 。

● 第 二 , 我 們 如 何 理 解 婚 姻 ﹖

傳 統 來 說 , 婚 姻 是 指 在 公 眾 認 可 下 一 男 一 女 的 關 係 。 婚 姻 不 只 是 兩 個 人 的 事 , 更 是 社 會 的 事 。 因 此 , 婚 姻 就 被 視 為 家 庭 的 基 礎 , 而 家 庭 又 是 社 會 秩 序 的 基 本 。 當 婚 姻 制 度 受 到 挑 戰 時 , 社 會 的 秩 序 也 必 受 到 破 壞 。 在 這 邏 輯 底 下 , 維 護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關 係 是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

不 應 停 在 討 論 同 性 戀 對 與 錯

然 而 , 這 種 以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制 度 並 不 必 然 代 表 它 是 唯 一 可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制 度 。 例 如 , 摩 梭 族 的 母 系 社 會 卻 說 出 另 一 種 「 婚 姻 」 制 度 , 而 這 制 度 並 沒 有 帶 來 嚴 重 的 社 會 混 亂 。 若 我 們 不 會 以 不 道 德 之 名 冠 在 摩 梭 族 身 上 的 話 , 他 們 的 生 活 正 展 現 另 一 種 社 會 秩 序 的 可 能 。 摩 梭 族 的 案 例 沒 有 否 定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制 度 的 價 值 , 但 指 出 社 會 秩 序 不 一 定 只 依 賴 ?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制 度 才 可 維 持 。 但 當 一 男 一 女 婚 姻 制 度 已 根 深 柢 固 地 塑 造 現 代 社 會 的 秩 序 時 , 任 何 有 別 於 這 婚 姻 制 度 的 行 為 必 然 會 產 生 社 會 混 亂 ( 例 如 , 離 婚 ) 。

雖 是 如 此 , 但 我 們 要 分 辨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制 度 是 受 文 化 歷 史 影 響 還 是 不 變 的 真 理 。 縱 使 假 若 是 前 者 的 話 , 這 並 不 必 然 代 表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制 度 就 要 被 推 翻 , 因 為 我 們 當 下 的 社 會 秩 序 已 長 時 間 建 基 在 一 男 一 女 的 婚 姻 制 度 上 。 究 竟 當 下 的 社 會 秩 序 可 以 承 載 什 麼 程 度 的 婚 姻 制 度 之 改 變 ﹖

● 第 三 , 用 什 麼 準 則 來 界 定 某 事 為 不 道 德 ﹖

當 同 性 戀 被 視 為 不 道 德 時 , 對 同 性 戀 行 為 的 禁 止 和 對 他 們 不 同 的 對 待 就 不 算 歧 視 ( 當 然 , 不 同 對 待 的 程 度 有 待 商 榷 ) 。 相 反 , 若 同 性 戀 不 是 不 道 德 , 同 性 戀 者 就 要 平 等 地 被 對 待 。

說 到 底 , 為 什 麼 同 性 戀 是 不 道 德 ﹖ 坊 間 流 行 一 種 先 天 論 與 後 天 論 的 爭 議 。 後 天 論 者 認 為 同 性 戀 不 是 人 的 本 性 , 是 違 反 人 性 的 表 現 。 因 此 , 我 們 社 會 不 應 接 受 同 性 戀 行 為 為 正 常 , 更 不 應 保 護 他 們 的 權 利 ( 例 如 , 婚 姻 ) 。

違 反 人 的 本 性 是 否 就 等 於 不 道 德 ﹖ 又 誰 界 定 人 本 性 的 內 容 ﹖ 事 實 上 , 我 們 仍 就 此 探 索 中 。 那 些 一 口 咬 定 同 性 戀 是 罪 的 基 督 徒 是 因 ? 《 聖 經 》 的 教 訓 ( 不 要 忽 略 也 有 基 督 徒 重 新 解 釋 這 些 《 聖 經 》 教 訓 , 並 認 為 同 性 戀 不 是 罪 ) 多 於 因 合 理 理 據 。 當 倫 理 判 斷 是 基 於 一 種 上 帝 命 令 倫 理 模 式 時 , 理 性 的 討 論 就 變 得 不 可 能 了 , 因 為 上 帝 的 命 令 是 不 可 挑 戰 的 ( 當 然 , 這 不 是 說 上 帝 命 令 沒 有 道 德 可 言 ) 。 當 社 會 不 接 受 基 督 徒 以 《 聖 經 》 教 訓 作 為 其 最 高 生 活 準 則 時 , 我 們 就 需 要 另 覓 共 同 的 準 則 了 。

以 上 所 提 出 的 三 個 價 值 信 念 反 映 正 反 雙 方 不 會 很 容 易 改 變 其 立 場 。 這 不 等 於 理 性 討 論 不 重 要 , 而 是 理 性 討 論 需 要 適 切 的 文 化 環 境 配 合 。 這 不 會 在 短 期 內 達 成 。 因 此 , 《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條 例 》 立 法 的 討 論 應 朝 向 多 元 社 會 下 的 寬 容 和 重 新 對 社 會 秩 序 的 理 解 下 發 展 , 而 不 應 只 停 在 對 同 性 戀 對 與 錯 的 討 論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