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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來正視公屋政策

先問問大家一個問題,現在的公營房屋租金普遍是千多二千元,一些新建成公屋更是二千多至三千多 (早前報道海麗村一戶六百尺單位租金竟達三千七) ,如此租金水平可說一點不便宜,房委會一年的公屋租金收入便有近百億,為何房委會仍嚷著出現財赤,要求公屋加租呢?現在提出的可加可減機制擺明為加租鋪路,當中是甚麼回事呢?

以下網頁記綠了房委會從97-98 至03-04 年度收入與開支的數據:

http://www.legco.gov.hk/yr04-05/chinese/sec/library/0405in14c.pdf

若細看數據資料,大概可發覺房委會財赤問題一些端倪。

首先,房委會主要分三大部份:a. 租住房屋 (公屋) ,b. 商業樓宇 (主要為商鋪及停車場部份,即今天領匯) ,c. 資助自置居所 (即居屋及置業貸款計劃)。

若集中看第一部份 (公屋) 的收支,可發覺收入從97-8年的95.8億緩增至 03-4年106.7億 (除01-2年度因沙士減租下跌至89億);開支則從97-8的112.7億降至03-4的107.5億 (主要應是因外判而減省了開支) 。在03-4年度的赤字是107.5- 106.7億,不過8千萬而已。

可是,這種計法是有問題的。因為根據1973年訂立的《房屋條例》 (同年亦是首期十年建屋計劃 (1973-82) 的開始),房委會是 “負責提供本港公共房屋及其他相關服務的法定機構” ,並"旨在確保從屋邨所累算獲得的收 入,足以應 付屋邨的經 常開支。 "。即是說,房委會第二大部份,即商場及停車場 (公共房屋及其他 ‘相關服務’ ) 的收入應作為屋邨所累算獲得的收 入。

若將房委會商業樓宇部份 (商場停車場) 計入公屋收支報告的話,則從97-8 到03-4,房委會幾乎每年都是盈餘 (除01-2年因減免租金此特殊例外情況),當中,商業樓宇每年為房委會帶來可觀且穩定收入。例如97-8年商業樓宇為房委會帶來26億收入,00-1 是20億,03-4 是12億 (值得一提,以上收入只佔商業樓宇毛利50%,另一半已上繳政府,所以別簡單將公屋說成是社會福利。因自給自足之餘,更能上繳)。

這表明,若果房委會依循《房屋條例》的指示,提供公屋及相關服務,並從所得支付開銷,自給自足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可是,隨著領匯將商場及停車場私有化,將原本穩定地為房委會每年帶來十多廿億的收入賣斷了 (最終只換來一百三十多億的一次過收入,真荒唐!) ,公屋收支平衡將沒有那麼穩固。可是正如上文指出,即使單以公屋收入計算,03-4 赤字不過 8千萬 (隨著房署外判及公屋不減租,未來收支變化應不大),若拿領匯收益補貼,可用過百年,那赤字問題何在呢?

要回答以上赤字問題,便要看房委會的第三部份工作,即資助自置居所部份。眾所週知,居屋從來是房委會重要收入來源,從97-8至01-2這五年,平均每年收入近200億,即公屋收入1倍。相關項目支出,在97-8及98-9是六十多億,期後00-01及01-2升至一百六十多億,平均每年剩餘達一百億,五年累計盈餘超過520億。只是到了2002下半年房委會停售居屋,再在03年停建停售居屋計劃,讓房委會收入急跌至 02-3年的64億及 03-4的0.8億。但與此同時,房委會資助自置居所的開支卻沒有同時大幅下降,只調至02-3的56億及03-4的22.9億。即是,單在03-4一年度,房委會資助自置居所的赤字便達22億。

可是,我們該怎樣看待這廿多億赤字呢?你可以說任何經濟都有起跌,早數年已賺五百多億,廿來億不過小數目吧!或是停售居屋是政府政策,推高樓巿有利小業主 (不要說大地產商了) ,對整體經濟穩定有利,所以值得!又或部份居屋已改為警察宿舍,便當作社會給警察的福利開銷吧…

只是不管你怎樣理解那廿多億赤字,也不可說這是公屋居民造成的赤字,要求公屋居民承擔吧!再者,自置居所計劃另一大開銷是置業貸款,而置業貸款最大得益者無疑是香港的地產商,地產商發財卻將成本置於公屋居民頭上,這是那啥子道理?可是,房委會就以以上赤字作為公屋財赤,不能減租的籍口,並將置業貸款導致的短期流動資金短缺諉過公屋居民,這是甚麼道理?

可是,房委會就是利用這樣的數字遊戲,蠱惑人心,將房委會赤字說成公屋造成,故而堅拒減租,更推水推舟,將公屋居民抹黑為蠢食香港社會資源的寄生蟲。官員之無良,莫過於此!

要正本清源,實有必要將公屋政策重回以民為本的政策綱領,即不要將巿場定律強加公屋體系,而忘了住屋作為基層巿民生活需要的基本權利。舉個大家熟悉的例子,相信大家會認同交通服務是基本需要,而地鐵對紓緩巿區交通起了極重要作用。可是若單以巿場邏輯為地鐵運作唯一標準,則地鐵價格將非常昂貴,為了滿足鐵路作為滿足巿民交通的需要,我們會認可地鐵上蓋物業作為地鐵營運的補貼。

同理,若將公屋視為保障基層住屋需要的服務,應盡量將公屋週邊收益作為補貼公屋的資源,將屋邨 商場停車場收益回饋公屋營運就成了應有之義,若每年房委會能穩定地收取十多廿億收入,則公屋居民租金可下調一至兩成,至較接近《房屋條例》規定的入息中位數 10%水平。故此,將屋邨商場及停車場私有化實為房委會重大政策錯誤,作為問責局長,孫明揚實應為事件負責,引咎辭職,並由繼任者將兩者重納作公共資源。

結語
從房委會近期連串政策 (出售領匯、堅拒減租、新建公屋超高租金、可加可減機制等) ,可見現今決策者已背離公屋成立原意,變成漠視基層住屋需要,眼中更重視地產商利益,將基層住屋視為壓榨社會資源的工具,只顧將基層本已微薄的收入進一步榨取,更用盡抹黑技倆,將房委會赤字因果本末倒置,抹黑公屋居民。

要解決問題,香港公屋實有必要重新檢討,將房委會各數據更清楚徹底地公開,讓香港巿民更全面地監察,共造真正以民為本的房屋政策。

推企連結:《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