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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恩灝、成名:從比較視野看「反送中」抗爭

黎恩灝、成名:從比較視野看「反送中」抗爭

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促成香港開埠以來最大型的抗爭運動。儘管特首宣佈暫緩修例,但她拒絕撤回修訂和暴動定性、拒絕就警民衝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及問責下台。公眾會問,哪些非暴力抗爭手法,才能令政府讓步?

綜合不同的研究和個案,非暴力抗爭手法是否有效,需考慮兩點:

一,手法越能爭取越多公眾支持,向政府施加的壓力就愈大,亦愈能令政府逐步失去管治正當性和能力,增加政府讓步的機會;二,手法能否對大眾構成的不便減至最低。

2014 年的台灣太陽花運動,運動組織者和部份參與者在佔領立法院後相繼被捕受審。在最終判詞中,法官認為,公民抗命有七個元素:

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
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
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和
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太陽花運動參與者主要佔領立法院,以阻止兩岸服貿協定在立法院通過。由於通過協定很容易會替台灣帶來重大國安和經濟問題,而抗爭者經半年和平的示威,執政黨仍置若罔聞,加上立法院有議員快速通過協議,示威者最後以最低限度武力,佔據立法會鄰近的街道二十三天,最終阻止法案通過。由於佔領立法院對阻撓通過協議是適當和必須的,加上佔領範圍以致對公眾造成不便都頗少,台灣主流民意是支持該運動。

反觀同年的雨傘運動,佔領長達 79 天、佔領規模範圍以致造成市民的不便比台灣大得多。隨著時間流逝,公眾越來越看不到佔領下去如何能有利達致民主,亦即未能符合上述七項中多項的公民抗命元素,故此到佔領結束時無法爭取多數市民同情和政府讓步。香港雖不是與台灣一樣實行大陸法,但上述七個元素對公民抗命能否獲得公眾支持和奏效,有重要參考意義。

例如馬丁路德金發動的美國黑人民權運動,參加者故意進入被當時法例禁止黑人踏足的區域和建築物(例如酒吧)。他們不怕犯禁,突顯法律不公的同時,對公眾構成不便又少,加上部分參加者被白人在酒吧欺凌,這些非暴力活動逐漸建立起公眾支持。

此外,馬丁路德金在蒙哥馬利成功領導該市的非裔公民,全面罷乘公共汽車,抗議公共交通工具的種族隔離措施。這個罷乘抗爭長達超過一年,該市百分之九十的非裔公民參與這抵制運動,大力打擊公共汽車的收入,終於迫使市政府讓步,取消該隔離措施。

另外有民權領袖於 1985 年在南非組織抵制白人企業,抵制是如此強大,以至於政權在 23 年內首次宣布進入緊急狀態,以阻止運動的勢頭,但收效甚微。1988 年 6 月舉行的為期三天的總罷工動員了 300 多萬工人和學生,使工業陷入癱瘓,隨後在 1989 年 8 月進行了更大規模的總罷工,成功迫使白人政府與黑人領袖談判,有助結束種族隔離制度。

回到香港,示威者佔領稅務大樓和入境事務大樓,可能令民眾費解:針對申請護照、交稅,與逃犯條例何干?即使行動以間接施壓作為出發點,但市民交稅根本不用去稅務局,而個人入息稅佔政府總體收入不足 10%,但帶來的成本,即擾民的程度,可能比行動實效為高,有可能會削弱大眾,尤其是政治較中立的市民,對示威者的支持。

示威者兩次包圍警察總部,在附近的街道上造成擁堵,明確針對警方 6 月 12 日的武力清場,要求當局問責,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撤銷暴動定性等。然而,包圍警總是否能有效地向政府施加壓力以執行上述請求,抑或只增加前線警員對示威者的怨懟,對政權的靠攏、以至示威者承受法律後果(阻差辦公)和武力鎮壓的風險。再次包圍警總將再一次造成附近交通擠塞,阻擋警車進出執行任務,有可能會侵蝕公眾對示威者的支持,特別在無黨派的人士之間。

今次反送中運動,市民已用身軀成功阻止修例二讀,香港抗爭者在整個反送中運動流露的真誠,創意和溫良,已令舉世矚目,但與台灣獨裁政權年代相似,街頭抗爭,報紙廣告,和平集會等, 都不足以令專制政權變成高度民主。相反,台灣的民主運動是既參與各級議會選舉,又持續街頭抗爭, 把民主抗爭的實力推到最高,最後有助促進台灣民主的大突破!

同樣,香港的上述行動, 仍未足夠迫使特區和北京政府作出更大的讓步, 原因之一是由中共所操控的專制力量仍牢固地操控整個政治體制。故除了街頭抗爭,亦必須要配合議會抗爭。反送中運動必須在7月2日選民登記截止前,鼓勵市民登記做選民,而在7月2日後運動必須在街頭、社區、學校、文化活動和社交媒體等,揭露保皇黨如何協助政府強推引渡惡法, 如何抗拒民陣的五點訴求,在選舉上協助反專制力量,在政治體制內壯大抗爭的基礎,逐步加大香港民主化的程度, 才能令政府真正問責!

黎恩灝(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博士候選人)
成名(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