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署擬強制單親綜援受助家庭的子女年滿六歲後,家長必須每月外出工作最少三十二小時,並至少賺取一千四百三十元,否則每月會被扣減二百二十五元的單親補助金。社署說希望藉此「鼓勵」綜援單親家長積極外出工作。
其實這明明是強制性措施,是由「社會福利」轉變成「工作福利」,但社署又不願清楚說明這是工作福利。在公布政策初期時,又說這是鼓勵性的措施,又說會彈性地先在某些地區推行,令人一頭霧水。
所謂「工作福利」,一般的理解是強調市民不可單純因公民身份及經濟狀況欠佳而接受政府援助。相反,市民要以參與工作為接受福利的先決條件,否則便被認為是依賴社會福利、不能自力更生。簡單來說,是指受助人要先有工作才能有福利。今次社署的建議,便是基於這種邏輯,要求單親綜援必須有一定的工作時數,以及一定的工作收入,才能有單親補助金福利。
平心而論,社署的建議只是不湯不水的工作福利措施,社署還不敢提議若不能滿足有關工作要求,單親綜援不能領取金額更大的標準金額及特別津貼。所以社署認為這種「懲罰性」的措施只屬「鼓勵」的層次,而未達到停發綜援的「強制」工作福利措施,不湯不水的工作福利,是源於政府的半心半意。
國際上有眾多有關工作福利的文獻,其中重要的觀點在於「工作福利」不但強調福利受助人有責任工作,同時政府有責任保證受助人能得到有酬工作。這是受助人個人與政府間的相互責任,兩者缺一不可。香港政府現時只強調單親綜援受助人有責任工作,但避談政府保證受助人能得到有酬工作的責任。這就是半心半意對待工作福利,只強調受助人的責任,而不談政府有令受助人找到工作的責任。
筆者不反對工作福利,但要的是正正經經的工作福利,套用中國傳統的概念,即是「以工代賑」。既然社署的目標不是削減資源,而是鼓勵綜援單親人士就業,重回勞動力市場,那麼一個很簡單的工作福利措施,是由社署「以工代賑」。社署必須為所有這些合資格的綜援單親人士,每月提供八小時的有酬工作(如照顧社區中的長者、家居清潔,現時自力更生計劃下的社區工作等),每小時工作的薪金最低為三十元,那麼這些家長便可每月最少賺取二百四十元,而毋須領取二百二十五元的單親補助金。
有關工作應要配合受助人的限制如時間、就近地區、有基本工資保證,以至託兒服務的配合。若單親受助人拒絕有關工作或少於有關工作時數,有關薪金便會自動減少。但這措施的前提是,社署必須保證受助人可以有基本時數(八小時)和基本工資(時薪三十元)的工作職位。社署可將現時的單親補助金轉化為工作機會的薪金或津貼,令受助人有真真正正的工作機會,而不是強迫受助人進入已供過於求的低技術勞動力市場,接受不能養活自己和家人的過低工資。
深水埗區議會在今年便曾以每小時二十八元津貼的方法,由區內的非政府組織,安排區內的綜援人士及其他低收入人士,為區內的長者進行家居清潔,讓這些綜援及貧窮人士有千多二千元的收入過年,而長者又能獲得及時的服務。有關計劃受到綜援人士及長者的歡迎,並期望有關計劃可延續和擴大規模。這例子表明大部份綜援人士願意工作,亦表明以工代賑是可行的。
我們可以接受真真正正的以工代賑,給綜援人士一份有基本薪金保證如時薪三十元的工作,哪怕是兼職而非全職的工作,來替代部份綜援金額。但現實是我們的政府只是半心半意去實行一個不湯不水的工作福利,客觀上是又一次「綜援養懶人」的建構,對單親綜援人士就業並無實質幫助。
黃 洪
蘋果日報 2005-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