陋室400餘呎,年初數十萬,今日過百萬。屋苑堪稱出租回報率高,事緣樓價低又近機場,曾是東涌青衣以外又一機艙服務員集中地,然而去年渡輪服務中斷一會,各式機艙服務員制服即不復見。似乎他們都過慣遊牧生活,沒有固定的住處,「家」只是一個停泊點。
原居民祖業被偷天換日
如非走進因高鐵建設被迫遷的石崗菜園村,我也不會相信,新界的土地真的承載村民及香港的記憶,並非只供發展買賣的空間(Space)。
住在新市鎮的人如我,不過是借用新界的空間發展城市;住在郊區低密度住宅的,不過是借用新界的空間,建構美式近郊小區的假想中產生活;甚至構成新界歷史的部分原居民,不過是借用新界的空間,置放貨櫃廢車廢料,等待發展就收取賠償離場,說出「我根本唔係住喺度」。雖然住在新界,卻非活在新界,新界變成想像中的「新界」:只活在教科書的想像中,慢慢被邊緣化,等待被鐵路貫穿,全面都市化的一天。
原居民坐享各種賠償及特權時,早忘記了權從何來。1900年3月,立法局三讀通過《新界田土法庭法案》,其中第15條「……現謹宣布新界全部土地為皇家財產,按1898年6月9日《拓展香港界址專條》所訂年期內,任何人……未經授權,俱屬霸佔皇家官地……」,將大部分本來屬永久業權的地契,一下子變成承租契。
特權及補償,不過是令原居民不察覺祖業早被偷天換日的手段。
港英政府一如其他殖民地政府,只管地權和稅收,不管背後繁複的鄉事問題,以至回歸後,政府繼續承認當年的不公義條款,各種棘手的土地問題依舊。1983年政府輸掉官司(註),屋宇地政署(現地政總署)不可強制農地只作耕種用途,加上當年法定圖則未有涵蓋新界,除非搭建有蓋建築物,則原居民可隨意改變農地發展用途。要發展新界,往往天價賠償,低調落幕,被迫遷的卻是一直耕作畜牧,居於農地的散村居民,而非收到賠償離場的原居民。
樓市天價 咎由自取
當原居民將祖傳土地視作投機工具,開價即可了事,或如「新界王」劉皇發「犧牲小我,完成大我」,接受政府將焚化爐、堆填區、發電廠、重工業放在其龍鼓灘村四周,換取其他利益,樓價炒至天匯價,我們實難辭其咎——「家」的意涵,不包括家人共同度過的歲月,沒有睦鄰關係,不存在與四周環境變化的記憶,沒有任何個人意義,只有何時樓價夠高出售之,賺一把再換大屋去。
我開始明白,為何家人買樓始終要留在這個屋苑——或許他們潛意識中已認定,這空間已是他們的家,不止業權、也是生活,是包含意義的地方(Place)。
(註:Attorney General v Melhado Investment Ltd. [1983] HKLR 327
判決節錄可見Nissim, R. (2008) Land Administration and Practice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HKU Press. p.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