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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格鬥之城、訴訟之都

東方/太陽連日呼籲香港第二次回歸,推倒重來。推倒甚麼?如何重來?且看土共一系文宣,如何在其他地方散播。矛頭直指香港碩果僅存的自由主義堡壘----司法制度。

這篇文章的結論其實就是,廢除終審法院,人大釋法取代,把僅存的幾位外籍法官趕回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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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滿城風雨,紅灣半島事件、領 匯上市暗湧、西九龍招標爭拗,俱是全城熱點所在。最新的發展是如大律師議員所言:民意的勝利。發展商屈服於政客的威懾之下,放棄拆卸紅灣重建,表面上是順應民情,實情是發展商根本就沒有選擇餘地,在如今的政情氣氛底下,堅持重建注定要與政府對簿公堂,不但曠日持久,後果更是難料,前是無甚去路的。

政客煽動「仇商」

最要命的是,有政客在社會上煽動一股強烈的「仇商」風氣,提出要杯葛發展商,促請市民罷買發展商的產品,他們稱這叫作「發揮民間力量」。這個情景,與當年民國時期日寇侵華,反日情緒高漲時,全國號召要罷買日貨的情景,何其相似?在當年同仇敵愾的時代發生,叫慷慨激昂。但在今天太平盛世的香港,出現這等非理性的煽動仇恨思潮,就叫人毛骨悚然,亦令人匪夷所思。

當然,政客總會抬出大條道理,指稱在合約精神以外,在商人追逐利潤之餘,他們還得要遵守社會公義及社會責任,他們說:合約精神並非一切的。

這論點果真冠冕堂皇得可以,看似有理,但放諸四海其實並非皆準的。而且這先例一開,後果可以是非常危險。所謂社會公義及責任,由誰來判決?這概念相當抽象,沒有準則可言,那麼商家又該怎去揣摸?怎去計算真正的營商成本?

雙重標準滿足私利

說到底,社會責任及公義的最終解釋權,就在那些最能夠煽動群眾的政客手裏,而且他們的一切行徑全不受制約,可以任意妄為。反過來說,一些政府在對民眾進行侵權時,打的又往往都是社會公義及責任的旗號,然則若特區政府以同樣理由去限制市民的權利及自由時,我們又應如何自處?

那些政客及大律師在對抗政府時,就口口聲聲說香港的核心價值是在於法治精神,但說到揭竿起義鬥臭發展商時,就說營商原則及合約精神是必需要臣服於社會責任。這種雙重標準的嘴臉,實叫人大開眼界,讚歎不已!

但當合約精神可以屈服於政治及輿論壓力,當道德審判可以凌駕於法理規則之時,香港這個彈丸之地,是否還可以誇口比內地各大城市更具優勢?當政客為求一己之政治利益,不斷的挖盡心思去挑撥矛盾,煽動仇恨,而香港社會復被這股「仇商」思潮主宰下去,後果會是如何?

無本生利撈本錢

另方面,政客出盡法寶,為求令領匯上市觸礁,安排兩名綜援戶向高等法院控告房委會,要司法覆核禁止領匯上市。

連同這一訴訟,香港已經見證連番政治官司,亦逐漸建立了「訴訟之都」的美譽。公務員不滿意減薪,可以告政府;拒絕搬離公務員豪宅宿舍,也告政府;公屋居民要減租,又告政府;如今有人不滿領匯上市要去阻撓,一樣要告政府。似乎社會上的一切爭端及執拗,通通可以去告政府了事,反正無須代價,何樂而不為?

之所以毋須成本,是因為政客總可以得到法援幫助,而且民主派的大律師又是非常樂意挺身而出,為民請命。最重要是於政客來說,訴訟是個無本生利的大買賣:羸了,可以衣錦還鄉,名滿天下;輸了,也可以博取傳媒注視,拿了個彩,實在是非常划算。故此不論輸羸,個人的政治本錢必然是更加豐厚,下屆選舉便可以安枕無憂了。

拗至終審庭方罷休

但這是甚麼世界?上至社會公義,下至政府政策,都要在法庭上見真章,而且從過去事例得知,所有執拗事必要到終審庭方才罷休,反正是納稅人付鈔,政客那有不用盡之理,自然要力爭到底方休,更何況事情拖得愈久,社會話題就愈多,政客的曝光就愈足,豈不快哉?

可憐的是我等納稅人,「他人請客、我付鈔」,奈何不得。

例如是次公務員上訴羸了官司,納稅人就有可能要為此而補貼公帑支出,我等身為納稅人,其實亦很希望可以告官辦理,求個公道,但奈何卻不是綜援戶,法律援助恕不受理。

法律爭議源於《基本法》

有說這些法律觀點的執拗是源於《基本法》未有預見香港回歸後的獨特發展,更未想過會出現嚴重通縮,方才有這些法律爭議。果真如此,那便應提請最終的權力機關「人大」去為《基本法》闡釋清楚、說個明白,但政客尤其大律師卻又指責是在破壞一國兩制,是萬萬不可。

這又不成、那又不可,但如此的司法制度再不改進,香港的前途實在是不忍目睹。試想想,香港一些重大事務例如公帑支出,最終其實是由終審法院的五位法官來作決定的,他們各自拿的標準不同,對條文的理解又各異,而當中又有一、二位是來自國外的法官,他們心裏想的是甚麼,說實在是無人知曉,但香港七百萬人的福祉便要全視乎他們一念之間,想來都令人心驚膽顫。

許家驊 星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