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打從領匯官司判房委會勝訴,有權出售商場、停車場,各媒體社論可謂頗為一致,對政府跟從法律程序解決紛爭表示歡迎,大致認為事件算是圓滿解決,視為法治的體現。至於45條關注組,看過一篇梁家傑刊於蘋果論壇的評論,觀點跟各大社評相若,認為政府依法辦事的方向正確。我想這跟各媒體或梁家傑的一貫主張算是一致的,因他們早前對董建華的一大批評,是不跟從程序,如今換上技術官僚出身的曾蔭權,一切跟足程序 (雖然只是接手,但亦象徵新作風),各方嘉許大概亦包含對政府施政上 ‘撥亂反正’ 的肯定。
2. 可是若巿民不健忘的話,大概應記得45條關注組 (當時以大律師公會為號召) 的鵲起,是起源於廿三條立法,當時政府要強行立法,穩握立法局多數票,如無意外必能通過,一切亦算是依足程序,最後因五十萬港人上街才硬拉下馬。在那次,大律師們是強烈反對立法,而反對的理由是對自由、平等、人權等理念的扺觸。這是一次寶貴經驗,因這是香港巿民首次以從下而上塑造香港的法律,讓法治此觀念跟本土性結合,讓巿民大眾清楚法治不單是指程序公義 (due process) ,而同時涉及法律條文背後承載的價值與精神。
3. 法治的現代意義是甚麼?一個重要源頭,是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可算是西方首部摒棄神學立場,而改以各社會的傳統、社會、宗教、經濟及地理等因素作為 ‘法’ 的精神與基礎。從此,法律在西方思想史享有特殊的地位,因法律標誌的不再是神的命令,亦不單只是一條條關乎社會行為規範的條文,而更是再現各社會價值、思想、文化總和的一面鏡子 (唯一可相提並論的是語言)。而隨後的思想家如盧梭提出的 ‘general will’ ,更將人民意志跟國家合法性及其訂立的法例相融和,從而影響了美國及法國法律依從憲法的理念實踐,將法治跟國族精神緊密相連。
4. 對比廿三條與領匯,不禁心有悵然,因當香港的法律體系受國內政治粗暴地介入時,香港的大律師仍能以一些 ‘普世’ 的法治理念跟其抗衡;但是,當遇上法律條文源於殖民地政府 (很多是條文上嚴苛卻執行上寬鬆),而特區政府按程序而損害基層大眾的利益時,社會上還有甚麼與之抗衡的理念?
5. 人們談後殖民,一般有兩種意義,一個是指一個時代的終結,脫離了殖民,獲得了獨立,落實了自主,但另一個現今更常說法 (以薩伊的東方主義為代表) ,是縱使殖民者已去,但殖民歷史留下的社會典章制度,文化價值規範已深植這曾被殖的社會,成這社會的集體印記。我會說,領匯事件可算是 ‘薩伊式’ 的後殖民典範,因經這殖民 ‘教化’ ,已生產一批只顧個人私利,縱傷害他人生計 (包括公屋商場經營者和需要廉價日用品的消費者) 而無半點愧咎的所謂中產 (我並非指所有 領匯投資者,但也許包括不少報章編輯) ;還有面對程序公義,便連忙稱是讚揚的所謂法律精英。
6. 後殖民另一位重要理論家史碧娃 (Spivak) 曾以印度種姓最低級的 ‘賤民’ (subaltern) 比喻後殖民境況,以這在印度沒有權勢,沒有地位,甚至不會發聲的奴隸階層比喻後殖民地人民 ‘失語’ 的困境。以此看香港的公屋居民,竟是何等貼切,他們的聲音在哪?梁文道在《傻瓜,這是經濟!》指早年小販管制還不太嚴時仍可見 ‘黃昏巿集’ ,但如今已被年花十一億的小販管理隊全面取締。我要補充的是,巿集是早晚兩輪,星期日整天。我很清楚,因我當年住在公屋,亦常幫父母推車開檔。但小販先被全面取締,然後新屋仿效私人樓宇,商鋪規劃越來越少,然後新興商場亦漸為大財團壟斷,如今更私有化,而公屋居民一直逆來順受,默默承擔。他們的聲音可被聽見?他們的需要可被尊重?
7. 但失語的何止是公屋居民?技術官僚除了精於戴上昔日殖民者的面具 (一如法農說的黑皮膚,白面具),還會甚麼?還有置投機利益高於他人生計的資本主義擁抱者,還有視法律程序重要性高於給小巿民生活保障的法律精英。你們都在說話,但這是誰的話?
8. 史碧娃曾經問:「賤民能說話嗎?」 (Can the subaltern speak?) 若她在香港的話,大概會說:「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