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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匯宜重估市值 地契不應越四七

領匯事件暫時冷靜下來,各方 認真查找不足 ,文匯報一樣刊登文章,指出原來上市計劃的嚴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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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擬資助盧少蘭打官司,如此一再示弱,將引發纏訟、亂訟、濫訟不斷。當局凡事推給法庭作主,亦令行政主導變成司法至上。領匯事件未了,因本身有不足之處。政府要避免官司,對領匯名下資產宜重新評估,地契問題也宜重視,如此方能因勢利導,化被動為主動。

 領匯官司28日的上訴期至1月14日結束,但始作俑者盧少蘭到最後一天才說申請法援被拒。不早申請,大概又是搞拖延把戲。由於幕後有人策劃,加上《終審法院條例》第24(5)條又規定上訴期可以延長,事情未了。

不可助長搗亂歪風

 為了早日終審結案,孫明揚局長建議政府出錢,讓盧氏上訴,再打政府,並名之曰涉及公共利益。西九龍天篷是世界建築史上的創舉;政府出錢叫別人打自己,恐怕也是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的奇蹟。此風一長,政府一再示弱,必將引發纏訟、亂訟、濫訟不斷。凡事讓法官作主,行政主導變成司法至上。揀了縮短時間的小芝,丟了政府主導的大西瓜。

 其實,房委會的大狀在原訟庭和上訴庭上均一再強調盧氏不當拖延,應予拒絕司法覆核,但不被法庭接納。現在盧氏的確是不當拖延,政府為何要花錢避免盧氏「拖延」呢?再說,這場以房委會違反《房委會條例》的官司是毫無意義的,因為官司打到底,政府將勝訴。即使政府敗訴,仍有修改《房委會條例》或將領匯立法上市等方法,使領匯上市成功,並顯示行政主導的政府的決心,為何要遷就搗蛋者呢?

領匯市值宜重新評估

 領匯事情未了,因為領匯本身有不足之處。即使盧氏放下敲「虎頭」之棍,領匯仍未可釋然。賤賣之說,恐怕仍有人提起。領匯名下180幢物業,約一百萬平米(約一千一百萬平方呎)商舖,8萬個車位,市值到底多少,不必微分方程公式,也不必超級電腦推算。假設一個車位市價20萬元,1方呎商舖市價3000元,小學生手算也算得出來,難道只值320多個億港元嗎?

 倘若有人好打不平,為政府拔刀相助,希望能為財赤所困的房委會略盡綿力,提起賤估或賤賣的司法覆核,到底政府要出錢相幫,還是要逼此好事者提供「訟費保金」,讓他知難而退呢?故要避免此等官司,政府還是按當時的實際價值再評估為宜。既然對私產徵用按《基本法》第105條的規定要以「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補償,為何公產私有化不可以按此原理估價呢?

 領匯除實際價值仍存疑外,領匯大部分超越2047年的地契也可能有問題。任何法律都有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四種效力。《基本法》也是如此。就其中一個時間效力而言,任何法律都有生效時間。雖然並非所有法律都有終止時間,但《基本法》不但有生效時間,而且有終止期限。儘管該期限完全可以延長,但在全國人大作出延長決定之前,任何個人、團體包括特區政府又都無法將它延長。既然如此,香港特區行使《基本法》授予的批租權力在法理上也不得超越2047年,否則有越權之虞。

領匯地契以不超越2047年為宜

 香港有不少人不贊成筆者的提法。因為如此一來,批地期限將越來越短,七十年代末「新界」土地批租期限問題又將重現,不如一刀切批地五十年。這是以「理」代「法」,以「市場需要」代替「法治原則」。等於提前要求中央政府為香港特區政府的行為「背書」,並不合適。早在香港回歸前,籌委會已關注此事,並作討論,但未定案。

 以筆者愚見,批租期限還是以不超越2047年為宜,否則於法無據,就發生越權問題,一向謹小慎微的特區政府不必如此「大膽」呢。當年97大限到,79年才引起社會關注,提前了18年。故對2047大限到了2030年或更早的時間,中央在徵詢香港特區政府意見後,才研究作出決策不晚。

 《淮南子.人間訓》:「禍與福同門,利與害為鄰。」領匯所觸發的壞事,也許可以變為好事,端賴香港特區政府如何因勢利導,化劣勢為優勢,讓優勢更優勢。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