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w按:代紫草貼在這裡。原文出處:http://lightnesssnow.hkbloggers.org/?p=440)
請各位繼續向影視處、淫審處施壓。我們不是要打倒聖經,是而把亂審處迫入絕境,讓他負責地面對他過去曾犯的過錯。請把下文copy,並署名,電郵到:
[email protected]
申訴專員公署之投訴電郵
[email protected]
曾蔭權辦公室
並夾附件到:
標題:《投訴:影視署濫用權力》
正文:
根據本地多份媒體報導,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於5月17日發出聲明指出,影視處拒絕將受到2,041宗投訴之物品《聖經》送交淫褻及不雅物品處進行評級,本人以為事態嚴重,故現向貴機構作出投訴。
根據媒體報導,影視署作出「不需送檢」之理據為該物品是「宗教文獻」、「源遠流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本人以為其理據實屬荒謬。
查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例條》第28節,為一物品作免罪辯護需符合「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之條件,「宗教文獻」並不屬其中一項。而且,如「宗教文獻」能成為「免責辯護」,前不久被因組織「強姦快閃黨」而被法院判罪之人仕,亦大可創立一門「強姦快閃教」,大量發行刊物鼓吹快閃強姦,並以「宗教文獻」作出辯護。此先例決不可開。
其次,按本人所知,《令人戰慄的格林童話》系列,屬格林童話之更原始版本,而現時該物品需要進行封套及貼上警告字眼才能在香港出售。該物品明顯亦是「源遠流長的文學作品」,本人以影視處有必要根據此次前例,而將《聖經》交給淫審處進行公正無私之評級。再說,「源遠流長」是種缺乏嚴格性之話語,多長才「源遠流長」?100年還是200年?而且,這勢將變相鼓勵報刊書籍,埋首於羊皮紙裡的淫褻故事,並以「源遠流長的文學作品」作抗辯理由,導致影視署及淫審處成為無牙老虎,浪費公帑。而且,什麼是文學作品?本人大可以為,《龍虎豹》、《官人我要》皆為文學作品,請問視野署如何界定什麼是「文學作品」?
第三,根據影視署之前案例,《秋天的童話》在一宗投訴下便送交淫審處,《中大學生報》則是26 宗,但現在投訴聖經的數字則達2,041。敢問影視署「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之說法,是暗示投訴人仕並非「合理社會人士」,還是兩千倍於《秋天的童話》、近百倍於《中大學生報》的數字,反而在統計意思上,更缺乏普遍性?若是,這個「普遍」也實在太過官字兩個口,予取予奪。
第四,根據蘋果日報網頁5月17日之特稿,指出淫審委員多有教會背景。故本人有理由懷疑,影視署作出有關判決時,考慮因素並不單純是上面引述之兩點。
最後,本人翻閱香港法例,但找不到當影視署在決定一物品是否則送交淫審處時,應循哪些方面作出考慮,只有關於淫審處裁決時的指引。跟據5月17日明報報導,「一般程序,處方收到投訴後,會由職員按過往淫褻物品審裁處的案例準則,衡量有關物品是否觸犯法例,再決定是否送交審裁處評級。」「過往… …的案例準則」一詞似乎暗示影視署並沒有一套明確的法規、指引,而只從過往,而且是另一部門之案例參考。如果任何類似投訴,在程序上都會先行交到影視署,但影視署又缺乏一套公眾可以了解、明確的指引,則勢必提倡官員濫用職權的空間,以個人喜惡作出決定,以影響物品進入淫審處的正常程序。
故本人有下要求:
1) 影視署應立即取消是項決定,並把有關物品《聖經》送交淫審處進行評級。
2) 申訴專員公署及廉政公署應立即主動介入事件,調查是當中是否有失職、濫用職權、利益收受之事實。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立即成立專責委員會,以檢討影視處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權力是否過大,並承諾制定合適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