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大專院校的校長們:
當我們每天穿梭在美麗的大學校園學習知識時,校園內同時卻有一群工友慘被剝削。每當我們得知道校內的基層工友遭到剝削等不合理的待遇,得知他們的生活過得很差的時候,同樣每天都生活在校園裡的我們,在心裡面感到難過和痛心。除此之外,我們不禁會問,為甚麼有的工友要工作近十二小時才能夠應付生活?為甚麼有的工友曾被拖欠薪金和遣散費?我們對大學的幻想慢慢地破滅,感嘆院校的校長,會否已經忘記了大學的價值,以及知識份子的道德與良知。
校長們,不知道你們覺得一所大學應該肩負著怎樣的使命和責任呢?中大的校長沈祖堯教授曾說過大學要具備社會責任,又希望學生能夠關心弱勢社群。希望其他院校的校長們都不會反對他的說法吧?大學以崇尚學術、追求真理為己任,不應該熱衷於把大學管理成辦公司掙錢的。在大學裡面,除了教師和學生,校內的勞工也是校園裏重要的持份者,對學校的每個運作都舉足輕重;但是在現時外判制度外,對基層勞工的責任也外判掉。大學作為探索社會前進方向的地方,收取公帑的資助,理應要回饋社會,成為社會的良心,又豈可只顧埋身象牙塔,連校內員工的權益都不顧?
校內勞工被不合理對待的例子多不勝數。中大早前爆出清潔工人遭剝削事件,多名工友被無理調遷,抗爭後隨即遭抽後算賬,孤立無援;城大的外判保安員早前被揭發時薪只有$26.2,聽說未來可能會加至$32,但每天要工作12小時,工友做到無氣抖;教育學院及科大亦只是給予外判保安員僅符合最低工資的$28時薪;嶺大的外判保安員更經常在3個月試用期結束後被解僱;教院、城大、嶺大等院校也沒有工會,其他院校就算有工會,也常慘遭校方的打壓或不承認。此外,他們亦不可像其他直接聘用的工種一樣享用校園設施。由此可見,外判是剝削問題的關鍵所在,我們堅決認為大部份的工種都不應該被外判出去,例如保安、清潔工,因為對工友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是欠缺保障的。
比起在商界圍困下舉步維艱的政府,大學其實有充分的空間推動有抱負的政策,例如帶頭推動生活工資。大學應該一改純粹價低者得的招標方式,規定外判商須支付員工高於$33的生活工資;主動鼓勵社會企業投標,提供維修費、減免管理費、水費、電費、媒氣費等。以美國為例,在1994年 的波爾的摩市,民間團體成功爭取所有提供政府服務的承辦商及承判商必須支付「生活工資」予僱員,通過地方立法訂立比聯邦最低工資更高的工資標準,成為成功爭取生活工資的先河。其後在聖路易、波士頓、洛杉磯、芝加哥、底特律等六十個城市均推行了「生活工資」條例。香港的大專院校為何不以此借鏡,成為社會上保障勞工權益的典範呢?
在此,我們誠懇希望校長們能夠簽署由我們發起的「良心約章」,讓大學成為良心僱主,承諾保障校內所有員工,包括外判工人,的基本勞動權益,並立即解決院校內的剝削問題,讓工友夠得到應付基本生活的工資。這個目標絕非甚麼高遠不可及的目標,希望校長們能夠盡快回應我們的訴求。
聯署團體: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左翼廿一
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會
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社會工作學系系會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系會
香港專業進修學校社會工作學系會
進步社工學生
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會幹事會
(聯署團體不斷更新中)
「良心約章」
經大學採納的服務外判方針
【大學名稱】(下稱「大學」)樂於爭取最高質素的[物業管理/飲食]服務。大學其中一項信念和方針,是只有在其直接受僱或合約承辦商(下稱「承辦商」)聘用的員工獲得良好訓練和激勵,使人手保持穩定和對工作投入,這些服務才可達致最佳質素。
本方針是為保證選擇承辦商,是基於該等承辦商有經驗、名聲、服務質素和安全、回應能力、收費水平、採購和監測供應鏈的能力,與及可靠性以外,還會尊重集體協議和相關的勞工法例、承擔社會責任、致力訓練和發展員工的潛能、與及公平對待員工。
因此,大學認同為其提供服務的承辦商,當符合下列承辦商最低原則;任何未能符合本方針條款的承辦商,其為大學提供服務的合約應當終止。
承辦商最低原則:
1. 承辦商當遵守國際勞工組織核心公約與及所有適用的勞工法例,包括關於集會自由、禁用童工及防止歧視的公約和法例。
2. 承辦商當為其員工提供生活工資及基本必要的社會福利;工資衡量當一並考慮相關行業情況及員工生計。
3. 承辦商當確保其供應商的工人也獲得相近水平的保障。
4. 承辦商當確保工作環境長期安全及健康。
5. 承辦商當按已根據香港職工會登記條例註冊的工會要求,透過談判得出一套認可工會及招募工會會員的政策,並循此同意:
i. 毫無拖延或抗拒地認可符合相關法例最低要求的工會;
ii. 為工會提供有效渠道,以聯絡和招募所有新入職和現職員工;
iii. 為工會提供資源和設施,令工會能根據行業標準監測承辦商。
承辦商的員工和主管當可獲忠告:加入工會是一種權利,不容員工因支持工會而遭受不公對待。即使每個協議具體字眼不同,但在任何一方要求下,必須包含此等關鍵元素。
6. 當工會獲得認可及絕對大多數的代表性,承辦商當與其洽談一份集體協議。
本方針是為引導大學選擇在其投資或佔用的設施上提供服務的承辦商而設,其精神與法律責任和受託義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