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4(二)
第一天到The Mission工作,工作量並不多。先是將一份僱主的口供由中譯英,再為一位名叫Esther(她的遭遇可看hk.news.yahoo.com/050914/12/1gmxf.html及hk.news.yahoo.com/050930/12/1h7nd.html)的女傭處理申請延長簽證的事宜。她控告僱主傷人罪雖然敗訴,可是在勞資審裁處仍有向僱主追討欠款的案件,故此在法律上有足夠理據獲得延長簽證。
從一日的工作中,感受到一個比較技術性的問題,就是因為她們的口音和港人分別頗大,所以香港人會較難聽得懂她們說的英語;這就令到她們較難取得所需的協助。我在聯絡一位警員時,他就坦言只能聽得懂她們的說話的三成。我自己也體會到這個問題:在那兒我可是不時要靠一位美國來的朋友作出英語對英語的傳譯,才明白她們在說甚麼呢﹗(當然,我英語差才是主因。)雖說用書面形式溝通即無此問題,但有時警方在接報後到場調查或落口供時,又或外傭們因各種問題需要致電某政府部門時,便須對話,這就產生很大問題,並將她們置於極度不利的位置。
2005-10-5(三)
和Esther一起在入境處呆坐數小時,終於取得延長了的簽證(至10月19日),大家都鬆了一口氣—她的簽證本來明天就到期,而直到今天我們仍未能肯定是否能獲得簽證延期呢。你可能會問:你不是說有案件在身,就有足夠理據獲得延長簽證的嗎﹖問得好。這次本來可以不出現的簽證危機,簡單來說就是因為入境署、警方、勞資審裁處之間的聯絡機制的問題,再加上入境署(的某些官員)的官僚主義而引發。詳細點來說,可看下列圖示:
時間線
勞審處 ---A-----> { D } E----------------->
法院 B----------------->C
在A時段內,Esther的勞審案件正被處理;至B點傷人案正式開審,勞審案件因而須要暫停;至C點傷人案審結,而又未到E點(即勞審案件正式恢復審訊)的一段時間內,即為D點—Esther簽證的到期日。當Esther在此時段內申請延長簽證時,即使已向入境署提交警方及勞審處的各樣文件,證明她的確有案件在身,入境署仍然提出「案件未重開=冇案件」的摟小論點,經多次交涉仍拒絕延長簽證。幸好最後有一位警員頗為熱心的協助我們預備文件及聯絡其他政府部門,Esther才不致被迫離港。
女傭們要和這樣的機構交手,可真苦了她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