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簡單介紹一下背景:
自今年(2005年)9月開始,我就在一個叫「The Mission for Filipino Migrant Workers」(www.migrants.net/resources/brochure/aboutmfmw.htm) 的、辦公室設在中環聖約翰大教堂的機構當義工。在此記下所見所感,希望能讓各方好友/友好對本港的外傭有更深入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希望大家在了解到她們所面對的不公義後,願意支持她們,共同為建設一個更理想的社會而努力。
2005-9-30 (五)
今天下午到了The Mission那兒,上了一堂關於海外傭工的法定僱傭合約,以及違約情況出現時,外傭可如何循法律途徑討回應得款項及討伐該殺僱主的課。該合約的條款,主要是根據勞工法例訂定的,所以外傭的合約上列明的待遇,除了規定僱主須提供免費伙食(或伙食津貼)、住宿、機票、衛生設備等條款外,和本地工人其實相差不遠。驟眼看來,該合約是很公平和合理的,例如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付一個月薪酬作代通知金,誰也可以炒掉對方。另外諸如法定假期、有薪病假、休息日、產假等,外傭也一一能夠享受。問題是,在對外傭的保障和支援不足的情況下,所謂傭工的合法權利,無異一紙空文。舉個例說,假如僱主拒絕讓傭工放病假或有薪年假,外傭固然可以控訴他,但她除了取得一筆將假期折算而來的現金(和公道)外,可是一無所得;非但是一無所得,那隨時過萬元的介紹費(介紹費的問題詳見下文)還立刻泡湯:她還必須返回祖家(一般情況下,她沒有合約或訴訟在身就不能留港),等待另一個僱主僱用,而到時可能還要再額外付一筆介紹費呢。
又例如僱主向傭工付低於最低工資(現時是$3320)的薪酬,並要求傭工簽一張聲明她已取得3320元的收據時,傭工究竟有多少選擇的空間呢﹖簽了,她日後控告僱主時,勝訴機會等於零;不簽,僱主即時給她解僱通知,一個月後她立刻收皮,返回祖家(再惡毒些,是給予傭工排山倒海的工作,迫使她辭職,並倒過來付僱主一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她去告僱主,在沒有(會幫她的)第三者在場也沒有物證(除非她技巧地錄下了音)的情況下,有多大勝算﹖所以說,除非將來法例列明僱主如有違反合約或勞工法,則必須在支付外傭應得的酬勞外,再額外付一筆賠償,否則僱主對外傭的非法剝削(已不談合法剝削的問題了),將會繼續下去,直到永遠。阿門。
在上完課後,和那兒的工作人員聊了一會兒,知悉了一些有關海外傭工的資料,例如不少海外傭工來港工作前,先要向介紹公司支付相等於三個月薪金或以上的介紹費(這在菲律賓是非法的,在那兒,職業介紹所最多只可收取傭工的一個月薪酬作介紹費;至於印尼、泰國有否為介紹費上限訂立法例,則不得而知);而本港的僱傭中心也有出現違法向外傭收取過高介紹費的情況(香港的規定是傭工一個月薪酬的十分之一),雖然情況相對來說沒有那麼嚴重(別以為這是政府的功勞,其實它們並沒有投放多少資源,去監管那些公司;剛才教我僱傭合約的老師,就指出勞工署轄下的檢控組只有三名員工)。這點大概令她們對於僱主的不合法對待時,抱敢怒不敢言的態度,怕即使拿回公道,那萬元以上的介紹費卻拿不回來。(另一方面,香港的僱傭介紹所,則容許僱主在付費後,免費(或低價)更換傭工,這就鼓勵了僱主對僱工提出嚴苛甚至非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