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傾向歧視法的爭辯
4 月29日,有近一萬人及三百多個機構,在報紙上刊登四頁全版聲明,明確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這就為一場公共的論爭揭開序幕。五月內還有其他團體登報反對立法,同志團體一方也搜集了幾千個簽各,及舉辦了國際反恐同日遊行。此外,相關的電台討論、論壇、報章特輯和專欄作家評論都有不少,也算相當熱鬧。
愈多人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就表示歧視愈嚴重?
根據政府透露,民政事務局已收到超過二萬封信反對立法,這主要不是一封標準信然後很多名字聯署在下面那種,很多都是市民親手寫的,內容也不盡相同,當然,二萬封信討論任何題目都難免有重覆,但看來很多信件都是市民經過自己思考才執筆的。這種反對的聲勢不可說不浩大,在香港的歷史上也許不是空前,但絕對是罕見的。
在尊重民意的原則下政府實在應該加倍小心,要確保立法有充足理據和沒有嚴重流弊,才可推出法例。然而不少支持立法者(當中不乏民主和人權的捍衛者)提出一個有趣的論調:「愈多人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就表示歧視愈嚴重,所以,立法就更形逼切了。」這種論證有如魔法師的點石成金,把這麼多反對的意見一下子轉化為支持立法的論據!在任何其他法例上如果有二萬個市民親自寫信反對,支持民主原則的人大多會勸政府擱置立法,但為何在同性戀的問題上卻把邏輯顛倒過來呢?而且更進一步把反對立法的行動標籤為歧視!
支持立法的人擁有絕對真理?
這種支持立法的論據實在微妙,無論反方如何回應,正方都可說應該立法:若沒有甚麼人反對,他們會說立法是民心所向;若很多人反對,他們就說這表示立法更有必須性。總之立法就是絕對真理!——但抑或這只是一種封閉系統的思維?
其實以上論據的最大漏洞,就是把「不贊成性傾向歧視立法」等同「歧視同性戀者」,這樣把歧視概念無限擴充是非常危險的。難道我們可以把「不贊成富翁歧視立法」等同「歧視富翁」嗎?社會上有些人會歧視和妒忌富豪,但相信沒有多少人會贊成立法禁止對富翁的歧視,這不是說要贊成歧視富豪,只是認為這種法例沒有必要。其實應否制訂任何歧視法都是複雜的問題,不少人都會反對歧視性濫交者、煙民或持不同政見人士,但不一定贊成制訂「性濫交╱吸煙╱政見歧視法」吧!
怎樣才是平權?
支持者可能會說,受歧視法保護是基本人權,所以反對立法者就是否定同志的人權,這不是歧視是什麼?然而我們已多次指出「立法保障某指定群體免受歧視」是特殊保護,不是基本人權。若「受歧視法保護」是基本人權,那這種保護是每個群體都應同樣享有的,然而並非每個群體都同樣享有這種保護,如被歧視的肥人或上面提到的性濫交者、煙民或持不同政見人士,難道他們就沒有人權嗎?社會應用什麼法例去為甚麼群體提供特殊保護,牽涉到社會資源的運用和其他人的權利,在同性戀課題上更影響社會的道德、文化和家庭制度,社會人士是絕對有權表達意見的。
所以不可說正方是維護人權,而反方則在否定人權,只是大家對人權的範圍有不同的理解而已。反方指出,《世界人權宣言》同樣保障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第18條),第16條甚至說:「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這裡說的是男與女組成的家庭)所以,維護傳統家庭也是人權的要求!所以,若性傾向歧視法會侵害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並破壞傳統家庭制度,那性傾向歧視立法也違反人權。
姑勿論這看法是否正確,簡化地標籤反對立法的行動為歧視是不成立的。難道正方對人權的理解就絕對正確,一點修正也不需要?自由主義大師密爾(JS Mill)為言論自由辯護時指出,沒有人擁有絕對真理,所以無論看起來多麼「異端」的意見都有可能是正確的,就算不全然正確,也可能有真理的成分,可以發揮糾偏的作用。對擁抱同志人權論述的人,反對同性戀和性傾向「平權」的言論根本就是異端和毒草,務要除之而後快。
但其實反方也在提倡平權:一、同志人權與其他種類人權的平衡,如良心自由、宗教自由和維護傳統家庭的人權;二、贊成同性戀的人和不贊成同性戀的人之間的平權。現時的性傾向歧視法單方面強調前者,對後者的重要性要不是嗤之以鼻,就是盡量矮化,這是否真正的平權嗎?無論如何,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觀點有助更全面討論,就算不全然正確,也有糾正現時僵化和片面的同志人權論述的作用。
愈積極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人,就愈顯明是惡棍?
若把反對者定性為反人權的惡棍,那按這種邏輯,愈積極反對立法的人(如筆者),就愈顯明是大惡棍。我在五月底發現我的照片被網友放了在梁國雄議員的網頁裡(在文章見報之日我不肯定這部分會否已被拿掉),標題是「認住佢」。還有人說我是假道學、死耶穌佬、衰格、肥屍大隻、面目可憎,並祝我早下地獄!我尊重別人有辱罵和憎恨我的自由,也不提倡什麼法例為我提供特殊保護。然而這反映對反對立法者的定型可能已相當嚴重,我認為這種定型對理性辯論並無裨益,也非社會之福!
關啟文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
文匯報 200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