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特約報導)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以及社民連黃軒瑋,就被判刑但未服刑人士不能參選立法會的條例申請司法覆核,聆訊昨日結束。長毛認為該條例是過時而且違反基本法,並希望審理此案林文瀚法官盡快裁決。林官應其要求,將於本月十四日宣佈裁決。由於長毛因衝擊替補機制論壇而被判囚兩個月,正等候上訴。長毛表示若司法覆核敗訴,他會於裁決翌日撤銷保釋,盡快服畢四十日刑期,望趕及於七月底登記參選立法會。
根據立法會條例三十九條附件(b),已在香港或外地判監而未服刑的人士,不得參選立法會。長毛認為要放棄保釋權才可享有被選舉權,是極不合理。
長毛:應由選民決定服刑的人當選
梁國雄陳辭時指出,《基本法》賦予人人平等的權利,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法治是保障民主,但此條例卻剝奪被選權,違反民主精神;該條例不應該一概而論,犯了任何性質的罪行都不能參選。他說現今立法會已有機制應付被判罪的議員,例如其他議員可動議取消他的議員資格。另一個位司法覆核的提請人黃軒瑋亦指出,條例應該列明什麼性質的罪行及刑期長短才可不許參選。
政府:市民對立法會失去信心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唐明治說,本港民主制度是初步階段,根據《基本法》的精神,民主發展也要循序漸進,故市民對立法會的信心是極為重要,而公眾不認同被判罪和留案底的議員。此外,正在服刑的議員也未能履行職務。
不過,梁國雄反駁指,在資訊發達的時代選民不可能不知參選者帶罪,故決定權應在選民手上;即使當選後服刑的議員,仍可向當局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外出開會。林文瀚法官亦指出,梁國雄早有案底,但仍可當選議員,亦未見市民對立法會失去信心,又指即使沒有犯法的議員,亦可能因病而未能履行職務。
黃軒瑋去年因運房局局長鄭汝樺於港鐵活動致辭時衝上台搶咪,擾亂公眾秩序罪成,判監兩星期,他與梁國雄都表示有意參選來屆立法會。【憲法及行政訴訟﹕HCAL 51/2012&54/2012】
編輯:黃俊邦